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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曲解法律 请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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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曲解法律 
                                    ——当事人利益难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什么要强调上述法条,因为我们遇到一件怪事!
      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对方借了我们的钱不还,而且有借款协议,我们认为肯定能赢,为了确保胜诉后有可执行的财产,我们费尽周折了解情况,最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对方的银行账户。法院依法冻结了对方的账户,幸运的是账户上有钱。该诉讼案件于2006年5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200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本案诉讼的终审判决生效。当我们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时,却被告知财产早已被解封。从2005年起诉到2007年胜诉,两年我们的官司白打,赢了也没钱。
      法院办事人员解释说“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从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起冻结了六个月就解封了。”
      听到解释我们有二个不明白:
      第一不明白:难道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不是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吗?如果像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这样理解和执行,在诉讼还没有结束时,财产保全就结束了,那我们提起保全还有什么意义?!胜诉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不明白: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时难道不应该告知我们吗?我们从未接到过任何关于被冻结资金予以解封的通知或书面裁定书。我们交了财产保全费,还交了房屋所有权证1本用于担保(法院开据了接受诉状材料收据NO.0037365)。从2005年申请财产保全到2007年我们去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的房产证一直在法院押着,而对方当事人的钱却早已从被冻结的账户中划走了,那么法院到底在执行谁呢?!
      时过两年,我们已经查不到对方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保全的财产是我们唯一的希望。因此我们很想要个说法:浦东新区法院造成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财产又流失,给我们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1楼2008-02-21 14:02回复
    漏洞


    2楼2008-03-04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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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只能说你在做自己的案子时,没有正确的处理好里面的事情,法院冻结帐号是常识,案子在没有终结以前,你要在冻结以前再去续封,只要你能提出来,法院会给你办理的,如果你是有委托律师,那就是律师大意,应该追究律师的责任,如果是你申请了续封,法院没有给你办理,那应该才是法院的责任,因为在这里面有个自己协商解决的过程,如果你不申请,法院就会以为你自己已经协商解决,所以你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3楼2008-03-1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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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3.141.*
        稻田酷哥 请问你是律师吗? 能否留下联系方式


        4楼2008-12-1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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