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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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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IP属地:辽宁1楼2014-10-11 20:14回复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国务院本身应该率先垂范,由国家统计局年内对我国带薪休假落实现状做全面调查,年初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在此基础上,确定新一年带薪休假落实目标,来年总结政府工作时,要考核该目标的实现程度。
      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要做依法休假表率,带头休带薪假。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若不能落实带薪休假,要发给职工三倍工资,媒体及时曝光落实不好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人大和政协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会切实负起责任,不愁带薪休假落实不好。
      另外,要赋予职工集体诉讼的权利,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比例得到赔偿。这可以使企业主动为劳动者安排带薪休假,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制度安排。
      休假权与劳动权不可分割,在法律关系基础上建立起平等、互利、协调的劳资关系,是实行带薪休假制的关键。因此建议把职工带薪休假的条款与“五险一金”一同列入“劳动合同”,为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IP属地:辽宁2楼2014-10-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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