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公爵领吧 关注:3贴子:75
  • 4回复贴,共1

【==普鲁士==】普鲁士公爵领大宪章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我普鲁士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
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Rheinland-Pfalz)、萨尔兰(Sarrland)、萨克森(Sachsen)、萨克森-安哈特(Sachsen-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普鲁士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普鲁士人民。


IP属地:福建通过百度相册上传1楼2014-10-17 17:09回复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 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三、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IP属地:福建2楼2014-10-17 17:10
    回复
      第四条
        一、信仰与良心之自由及宗教与世界观表达之自由不可侵犯。
        二、宗教仪式应保障其不受妨碍。
        三、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武装服事战争勤务,其细则由联邦法律定之。


      IP属地:福建3楼2014-10-17 17:10
      回复
        第七条
          一、整个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
          二、子女教育权利人有权决定其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
          三、宗教教育为公立学校课程之一部分,惟无宗教信仰之学校不在此限。宗教教育在不妨害国家监督权之限度内,得依宗教团体之教义施教,教师不得违反其意志而负宗教教育义务。
          四、设立私立学校之权利应保障之。私立学校代替公立学校者,应经国家之许可并服从各邦法律。私立学校如其教育目的与设备及教导人员之学术训练不逊于公立学校,并对于学生不因其父母之财产情况而加以区别者,应许可其设立。如其教导人员之经济上与法律上地位无充分保障者,不得许可。
          五、私立国民学校唯有教育行政机关认其设立具有特殊教学利益时,或经儿童教育权利人之请求以之作为乡镇公学(Gemeinschaftsschule)、宗教潜修(Bekenntnis-oderWeltanschauungsschule)时,而该乡镇(Gemeinde)又无此类公立国民学校时,始得准其设立。


        IP属地:福建6楼2014-10-17 17:10
        回复
          第十条
            一、书信秘密、邮件与电讯之秘密不可侵犯。
            二、前项之限制唯依法始得为之。如限制系为保护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则,或为保护联各邦之存在或安全,则法律得规定该等限制不须通知有关人士,并由国会指定或辅助机关所为之核定代替争讼。


          IP属地:福建8楼2014-10-17 17: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