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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苦与累,损失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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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1月16日在长岛县北达水产公司租赁了一对为期两年的渔船,北达水产公司没有给我船舶的有效证件,渔船在使用过程中于1999年4月份被渔检部门查扣,我立即向北达公司索要有效证件,北达公司既拿不出有效证件,而且恶人先告状,把我诉到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要求解除渔船租赁合同,烟台法庭在龙口船检部门已查明船舶未年检事实的情况下,狂法裁判支持了北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了合同。我随即向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威海法庭作出了(1999)青海法威海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判决北达公司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北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青岛海事法院组成张先立、刘晓娜、陈继杨的合议庭进行重审,作出(2000)青海法威海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所有诉求,对此,我不服上诉,省高院终判维持。经多年奔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批示省高院又撤销了原先的判决,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审。至2006年2月10日,终审判决北达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件赔偿我125067元。因该纠纷导致我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只能以不断举债的方式到处申诉控告,经济损失已达30多万。因法官的过失使我在此期间,开过14次庭,此案有过8个判决。心里的委屈更难以言表。(2000)青海法重字10号民事审判合议庭的成员及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无视法律的威严,公然践踏,作出极端枉法的裁判,使我为此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对于这种枉法裁判行为,青岛海事法院领导及审判人员至今未能给出任何说法,在我要求赔偿多年的损失,法院承认判决错误,但不给予《(2006)青海法确字1号决定书》中的经济损失,甚至连歉意都没有,相反还振振有词。现在,我哭诉无门,现公诸于世,望有识之士指点迷津,也望有关部门及领导能给予关注。


1楼2014-10-28 08: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