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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给本案伤亡受害叁方和法制社会,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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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12-20 11:34回复
    一、《威县1999.3.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1999年3月15日,本案五十二名农民工,与濮阳市信达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筒称信
    达公司)电话予约,达成:“包车客运合同”;共同乘坐:信达公司的、本案予J06980大型客车,前往:在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通钱粮大厦工程工地,施工“包工头”承包到的、建筑抹灰工程施工。
    1999年3月16日夜1时左右,在106国道361公里加200米处、河北威县境内,和根旺
    醉驾本案予J06980大型客车,超高速追尾、撞击紧靠路边停站的、冀TM0247农用运输运煤车的左后侧,客车内的山东省东明县农民工乘客崔敬新、郝广海、尚振峰重伤,众多包车农民工乘客受伤……客车司机和根旺就立即跨省逃逸。
    包车农民工乘客崔敬新,因客车司机和根旺逃逸,延误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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