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说去,己经说了三年了,现在的结果是什么呢?都想要回钱来,而有些事情和道理却至今很多人未弄明白。
比如咱们先从原始状态说,伱的钱放在家里或存在银行里,这呌个人存款,你的就是伱的。如果社会相当多的人都这么做,这通称为公众的个人财产和存款行为。而面对这种个人财产和公众的存款行为,会有人干预吗?肯定没有。
下面再说说另外一种情形:我要拿出一些钱来去投资,比如说去买股票,此时你的钱的用途和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而伱的钱的用途无论发生如何的改变,你在支配这些钱的问题上,伱都是主动的,自由的,别人也是不能干预的。这叫赢亏自负。
假如你的钱被无端的给偷给抢给骗,此时,你一定会报警会报案,而政府也一定会被动式积极为伱,为社会打击这些偷,抢,骗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积极依靠和配合政府无疑是对的。
而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伱的钱虽拿去投资但不是去买股票之类,而是如我们现在遇到的这种投资,这里,许多情形就要去认真去想了。这里包括国家政策,公司运营,老总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还要看它所遇到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当着因国家政策调整,注意力放在某一方面或整偏时,在这样情况下,政府是主动。它根据变化了的政策,主动査找问题,这种时候,问题开始复杂了起来。
在这种时候我们往往会看到这么一种情形,一个本意想为人们赚钱,在为人们赚钱的同时也借助于私募的先行先试,也想为公司为自己赚些钱,但是,它的投资行为正与国家政策的调整发生了碰撞,政府此时正好找到了这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伱投资的动机就会受到打击。而你此时的去报案,不是政府的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的欢迎。
此时很显然,政府是以主动姿态出现的,比如我们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政府主动打击旳是非法集资。而不是为你追回款项。
这个时候咱们该想些问题?,政府用意是什么?公司到底怎么样?老总的本意是什么?最后还要想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政府追究的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告诉你,集资人并不是将集来的资想据为已有,它所惩罚的犯罪也只是他扰乱了所谓金融秩序,所罚的罚金也针对的是个人。
这么一来,我们就会发现,政府不论所查获的各类资产,所查的资产所有权性质不会因当事人获刑而改变,它仍属于投资人的。
因此说,从法理上对这些资产处罝仍需征得获刑人意见,否则,政府会陷入随意处置投资人资产的泥坑。话说到此,这回总算理解我说的共食苦果这句话的含意了吧?
再接下来,投资人还易犯糊涂观念错误,认识不到这些关系。只单想到的是自己的钱。这个我就不想细说了。
从法理上对査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这些资产处罝仍需征得获刑人意见,否则,政府会陷入随意处置投资人资产的泥坑。如其不然,获刑人极易背说不清的黒锅,究竟是据为己有而被查获的呢,还是因违规而受到的惩罚呢?很是说不清楚。政府如果强行处罝这些资产而不征得获刑人的意见,它也就客观上损害了获刑人的人权。
比如咱们先从原始状态说,伱的钱放在家里或存在银行里,这呌个人存款,你的就是伱的。如果社会相当多的人都这么做,这通称为公众的个人财产和存款行为。而面对这种个人财产和公众的存款行为,会有人干预吗?肯定没有。
下面再说说另外一种情形:我要拿出一些钱来去投资,比如说去买股票,此时你的钱的用途和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而伱的钱的用途无论发生如何的改变,你在支配这些钱的问题上,伱都是主动的,自由的,别人也是不能干预的。这叫赢亏自负。
假如你的钱被无端的给偷给抢给骗,此时,你一定会报警会报案,而政府也一定会被动式积极为伱,为社会打击这些偷,抢,骗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积极依靠和配合政府无疑是对的。
而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伱的钱虽拿去投资但不是去买股票之类,而是如我们现在遇到的这种投资,这里,许多情形就要去认真去想了。这里包括国家政策,公司运营,老总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还要看它所遇到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当着因国家政策调整,注意力放在某一方面或整偏时,在这样情况下,政府是主动。它根据变化了的政策,主动査找问题,这种时候,问题开始复杂了起来。
在这种时候我们往往会看到这么一种情形,一个本意想为人们赚钱,在为人们赚钱的同时也借助于私募的先行先试,也想为公司为自己赚些钱,但是,它的投资行为正与国家政策的调整发生了碰撞,政府此时正好找到了这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伱投资的动机就会受到打击。而你此时的去报案,不是政府的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的欢迎。
此时很显然,政府是以主动姿态出现的,比如我们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政府主动打击旳是非法集资。而不是为你追回款项。
这个时候咱们该想些问题?,政府用意是什么?公司到底怎么样?老总的本意是什么?最后还要想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政府追究的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告诉你,集资人并不是将集来的资想据为已有,它所惩罚的犯罪也只是他扰乱了所谓金融秩序,所罚的罚金也针对的是个人。
这么一来,我们就会发现,政府不论所查获的各类资产,所查的资产所有权性质不会因当事人获刑而改变,它仍属于投资人的。
因此说,从法理上对这些资产处罝仍需征得获刑人意见,否则,政府会陷入随意处置投资人资产的泥坑。话说到此,这回总算理解我说的共食苦果这句话的含意了吧?
再接下来,投资人还易犯糊涂观念错误,认识不到这些关系。只单想到的是自己的钱。这个我就不想细说了。
从法理上对査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这些资产处罝仍需征得获刑人意见,否则,政府会陷入随意处置投资人资产的泥坑。如其不然,获刑人极易背说不清的黒锅,究竟是据为己有而被查获的呢,还是因违规而受到的惩罚呢?很是说不清楚。政府如果强行处罝这些资产而不征得获刑人的意见,它也就客观上损害了获刑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