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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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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的法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是出了不好认定的问题,不然,也不会引出来高院的种种司法解释。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句话的字面解释,应当说它是针对"公众存款"来说的,公众去存款应当存向何处?在过去金融高度垄断下,公众去存款当然是存向银行。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的某一工作人员出于吸收的另一目的,违反了银行的行业立法,此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他就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的情形,就会遭到追究。另一种情况是他本没有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资格,为了某个企业用款的需要而用公开募集的方式收公众存款,这也可以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也可追究其罪责。
如果我们仍从字面解释,在国家金融垄断摇摇欲坠的今天,看支付宝余额宝各种宝宝喷薄欲出的状况,如果我们仍拿那些落后的法律套今天的宝宝还行得通吗?用原来的那套法律,无疑,这些宝宝都会被套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外衣。如其不然,我们的高院又该做何司法解释呢?
接下来还要对卓远这种情形,做一次"过失"和"故意"的深入讨论,对此,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议论。
"卓远天泽贴吧",三年来的风风雨雨,它实际就是一部卓远问题讨论和争斗的见证史!


1楼2015-01-04 10:27回复


    2楼2015-01-0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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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5-05-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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