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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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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5-01-28 10:35回复
    从媒体报道和一些所谓的学者论著中,可以看到有不少极为错误的说法,例如,“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中国南海断续线没有国际法依据”或是“南海断续线违反1982年《公约》”等。这些说法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国际法知识,并且利用了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手法,将多个方面的国际法知识混同在一起。因此,提出这些说法的人,要么是因为缺乏国际法常识,要么就是别有用心。


    2楼2015-01-2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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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些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常识
      在说明和论证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是否有国际法依据之前,非常有必要先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何为国际法依据?或何谓国际法?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诠释。该条款规定法院对各项争端做出裁判时应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当事国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即成文法);其二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即习惯法);其三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因此,简单地说,所谓的国际法,是一个非常空泛的概念,绝不仅仅是指具体哪个国际条约,而是一个庞杂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国际法一般被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在国际公法领域,有海洋法、航空与外空法、战争法和国际刑法等许多的部门法。


      3楼2015-01-2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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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什么是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国际公法一样,具体来说,国际海洋法也是一个法律体系,也表现为四种形式:其一是成文法。集中表现为1958年的四个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其二是习惯法。有些规则虽然未被任何国际条约所明文规定,但已经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例如,航行自由、历史性权利等规则。虽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这些概念,但是却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对这些概念予以详尽的界定或解释,而这些规则却又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其三,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虽然得到一些国家承认,但却尚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尚未形成习惯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其四,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等补助资料。
        总之,国际法常识之一是,不论是国际法还是作为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海洋法,都不仅仅是指某一个国际条约或某一个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习惯法、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补助资料等四个形式,体现在众多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那种空洞笼统地指责“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的说法根本就是苍白无力的。


        4楼2015-01-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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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约》不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唯一国际法依据
          1972年至1982年,联合国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起草新的海洋法公约。《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1994年开始生效。该公约创造了国际条约历史上的多项记录,一是谈判时间最长、参加谈判的国家数量最多。二是条款和内容最多,包括17个部分,正文320条,9个附件,还有3个协定和3个规章,以及今后还将继续拟定的新规章。三是适用的范围和规定的事项覆盖面最大,对人类在约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里的几乎所有类型的行为都做出了规定。该公约是各方利益平衡和妥协的结果,因此,有些方面难免有模糊之处,尚需由国家实践来诠释和完善。截止目前,该公约共有162个缔约方,其中包括161个国家(其中不仅有沿海国,也包括内陆国)和1个地区性组织(欧盟)。尽管美国反复要求南海争端各国“应遵守国际规则”,“应以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来解决南海问题”,反复强调该《公约》在解决南海问题方面的作用,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却至今拒不批准这个被誉为是“世界海洋宪章”,并已得到绝大多数沿海国批准的《公约》。


          5楼2015-01-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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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约》到底是不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唯一国际法依据呢?在此,特别有必要提及的是《公约》序言中的两段话,开宗明义地宣示了两个原则:
            一是,尊重既有领土主权的原则。依据“陆地控制海洋”的国际法原则,《公约》规定了其任务和目标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将上述法律语言换成通俗语言来说就是:《公约》是在尊重既有的领土主权的前提下,为世界建立一种海洋法律秩序。说明了《公约》并不解决领土主权问题,因此,它既不是判断领土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也不是用来否定现有领土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更不是提出新的领土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二是,尊重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准则的原则。《公约》明确地规定了其自身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即:“本公约未确定事项,仍应以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准则为依据”。将上述法律语言换成通俗语言来说,意思就是:《公约》并不是“无所不包”的,也不是“万能的”,凡是《公约》未能予以规定的事项,仍应遵守一般国际法。说明了《公约》与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准则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抵触或否定的。


            6楼2015-01-2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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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常识之三,《公约》不能解决所有的海洋问题,它不能简单地代替一般国际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集中体现,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也只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不等于、更不能够简单地代替一般国际法。如前所引,《公约》序言中十分肯定地“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9楼2015-01-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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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如同国内法一样,处理不同性质的国家之间的争端应依据的国际法是不同的。同样地,处理不同性质的海洋争端应依据的国际法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南海争端包含了两类性质不同的争端。第一类是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争端;第二类是各相关国家相互之间的管辖海域划界争端。判断和处理上述两类争端,应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国际法依据。处理岛屿领土主权争端应适用的一般国际法,与《公约》无关;处理海域划界应适用的则是《公约》和其他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一般国际法。


                10楼2015-01-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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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算是(三)


                  11楼2015-01-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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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依据就是核武器数量和质量


                    12楼2015-01-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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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而言一句话………………坚持(咱老祖宗划的)九段线!


                      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5-03-15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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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发现,先开发,先管理,先申明,先划界,先上地图,这些就是历史,记住了………………先有历史,后有国际法,国家法必须沿用历史管辖权!


                        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5-03-1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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