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德医院医生陈伟军在本人鼻窦炎急性发作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就诊时,陈伟军医生在没有对本人鼻窦炎进行任何药物规范保守治疗的情况下,违反鼻窦炎诊疗规范,要求对本人进行鼻窦炎手术治疗。
2、同德医院医生叶国辉在本人鼻窦炎已经基本好转,仅上颌窦有少许炎症的情况下,违反鼻窦炎诊疗规范,要求本人进行手术治疗,过度医疗,随意扩大手术范围,手术前没有将手术风险告知本人,没有告知本人替代医疗方案,进行双鼻腔药物支架植入术等没有告知本人,没有取得本人同意,鼻窦炎手术后导致本人鼻腔结构严重改变,经常引发呼吸道感染、肺炎及鼻窦炎等。
3、同德医院医生邵傲凌手术前没有将手术风险告知本人,没有告知本人替代医疗方案,进行双鼻腔药物支架植入术等没有告知本人,没有取得本人同意,被本人邵傲凌存在篡改病例情况,病例记载粗糙、随意。鼻窦炎手术后导致本人鼻腔结构严重改变,经常引发呼吸道感染、肺炎及鼻窦炎等。
具体事由:
2020年7月底,本人因晚上休息不慎被空调冷空气吹到,引起感冒和过敏性鼻炎,继而引发鼻窦炎急性发作,2020年7月30日,本人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以下简称同德医院)耳鼻喉科就诊,陈伟军医生误诊为慢性鼻窦炎、慢性咽炎,本人症状实为急性鼻窦炎症状,陈伟军医生在没有对本人鼻窦炎进行任何药物规范保守治疗的情况下,即要求对本人进行鼻窦炎手术,本人因有事,没有接受陈伟军医生手术的要求,陈伟军医生当天为本人开了克拉霉素片等口服药物,并在门诊病历单上写下“下周随诊,决定是否手术”。
2020年8月4日,本人到同德医院复诊,在本人鼻窦炎症状已有好转的情况下,同德医院叶国辉医生以手术可以根治鼻窦炎、不会复发误导本人,要求本人进行鼻窦炎手术,并要求本人进行血常规、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螺旋CT平扫等检查。叶国辉医生同时给本人开了克拉霉素缓释片、鼻康片等药物服用。
2020年8月19日,在本人鼻窦炎已经基本好转、仅上颌窦有少许炎症的情况下,本人到同德医院复查,叶国辉医生仍然要求本人手术治疗,为本人办理住院手续,2020年8月20日,叶国辉医生、邵傲凌医生在没有事先告知本人手术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没有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本人做了经鼻内窥镜下FESS术、鼻中隔粘膜下矫正术、双鼻甲射频消融术、双鼻腔药物支架植入术等多个手术,2020年8月25日,本人出院,因手术后导致本人鼻腔结构严重改变,出院后本人鼻腔长期大量出血、鼻腔干燥、鼻腔加温加湿净化功能严重降低、吸气发凉直接进入肺部、鼻后严重滴漏、鼻涕和痰大量产生,鼻窦炎症状未好转、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未减轻,产生空鼻症症状。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3月份,因本人鼻窦炎手术后并发症严重,长期不愈,引起肺部感染和肺炎(本人以前从未得过肺炎),致使本人长期咳嗽、咳痰,给本人造成巨大痛苦,治疗过程产生较大经济负担,无法正常工作。2021年及2022年经常引发呼吸道感染及鼻窦炎等。
本人认为同德医院陈伟军、叶国辉、邵傲凌医生在对本人的鼻窦炎疾病诊疗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遵循鼻窦炎诊疗规范进行治疗,存在大量过错,具体如下:
一、陈伟军、叶国辉医生对本人鼻窦炎诊断定性错误
本人鼻窦炎是由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急性鼻窦炎,存在鼻塞、鼻子痒、流鼻涕、打喷嚏症状,慢性鼻窦炎是鼻窦黏膜的慢性炎症,主要症状有头疼、面部不适、黄脓鼻涕、鼻甲肥大、鼻塞,本人鼻窦炎由感冒引起,属于急性鼻窦炎,完全可以通过药物治愈。
二、陈伟军、叶国辉、邵傲凌医生诊疗行为不符合鼻窦炎诊疗规范,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中国慢性鼻窦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定义CRS(慢性鼻窦炎)是鼻窦黏膜的慢性炎性疾病,病程超过12周。鼻窦炎首选药物保守治疗,药物保守治疗3个月以上无效才考虑手术治疗,陈伟军医生在本人鼻窦炎刚发作,第一次诊疗时即要求本人手术治疗,在本人已经经过一段时间药物治疗,病情基本好转仅上颌窦有少许炎症的情况下叶国辉医生仍然要求本人接受手术治疗,给本人造成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叶国辉医生和本人商定的手术为鼻内镜下上颌窦开放术(FESS术),麻醉记录单等可以证实,在手术过程中叶国辉医生将本人没有炎症的筛窦、额窦同时开放。叶国辉医生还擅自对本人进行下鼻甲射频温控消融术、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双鼻腔药物支架系统植入术,对本人鼻腔结构造成严重破坏,导致鼻腔结构改变,鼻腔功能严重降低,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产生严重并发症及后遗症,使本人下鼻甲对吸进空气的加温加湿净化功能严重降低,经常发生呼吸道感染。因本人后续治疗鼻窦炎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呼吸道感染,长期用药,给本人肝肾功能造成极大损害。
三、叶国辉、邵傲凌医生没有及时向本人告知说明手术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手术前没有取得本人明确同意
本人2020年8月19日住院,当天下午,邵傲凌医生让本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一页,主要包括建议手术的原因、通过手术的预期效果、拒绝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将《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第二页和第三页隐匿,叶国辉、邵傲凌医生没有将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本人,而是简单告知本人手术本身没有风险,仅在麻醉过程中有一定风险,直到本人出院当天,邵傲凌医生才将《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第二页和第三页拿出让本人签字。
四、叶国辉、邵傲凌医生随意扩大手术范围,篡改病例资料
本人到同德医院处看鼻窦炎,叶国辉医生起初只是要求本人做鼻窦炎手术,即FESS手术,没有告知本人还要做下鼻甲射频温控消融术、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双鼻腔药物支架系统植入术,尤其是双鼻腔药物支架系统植入术医生从未提及,该项手术材料费价格高昂,同德医院医生存在套取医保基金及本人医疗费用的嫌疑。《医疗材料收费知情同意书》是出院时补签,其中专科使用材料本人签字时没有药物支架,邵傲凌医生事后将药物支架添加进去,实际使用数量也不是1个,邵傲凌医生存在篡改病例资料的行为。
五、叶国辉医生没有认真审查本人检验报告单,准确判断本人手术适应症,致使本人术后长期出血
本人入院后血浆检查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均超标,本人凝血功能较差,叶国辉医生没有注意,仍然进行手术,导致本人鼻腔术后长期出血,经久不愈。
综上所述,本人所犯鼻窦炎疾病提供保守药物治疗完全能够治好,同德医院医生陈伟军、叶国辉医生欺骗本人违规进行手术治疗,留下大量后遗症、并发症,给本人造成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严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