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9 市人社局 兴平政府网
近日,为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从5月1日起,兴平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77.50元调整为1027.50元。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当月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共为63人发放失业保险金6.5万元,缴纳医疗保险金1.02万元。目前,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增加金额已全部补发到位。
近日,为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从5月1日起,兴平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77.50元调整为1027.50元。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当月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共为63人发放失业保险金6.5万元,缴纳医疗保险金1.02万元。目前,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增加金额已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