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县战役”战前的文件之一
山东兵团关于一切缴获归公的指示
“缴获归公”为什么成为我军三大纪律之一,主要的要从政治上看这个问题。
因为,第一、这样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减少长期战争的财经困难与积蓄将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
第二,经验证明,缴获不归公(归私或者归干),往往容易因此造成思想上,组织上的混乱,破坏团结,松懈纪律,助长各种不良倾向的发展,特别容易造成战场乱发洋财,混水摸鱼,乱拿群众东西,搜俘虏腰包,破坏政策,破坏纪律,发展洋财观点,丧失我军优良传统,腐蚀许多同志的革命品质。(下略)
另外,过去我们对于如何执行“一切缴获归公”的许多具体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为此,除责成各级党委根据本文件精神,进行深入思想检查教育(外),并对许多问题作如下规定:
1、收集分工:
(1)凡是战场上、街头巷尾、工事中间敌人遗弃的零星东西,由连队自己负责收集起来,集中于一定地方,以团为单位,集中后开列详单呈报攻击最高部队司政机关及物资处理委员会,以便统一合理分配。(2)凡是仓库及大宗物资,则有指定部队专门看管,任何人不得乱动。
(3)凡是敌人遗失在住宅及公共建筑内的零星东西,由团以上机关组织专人在军管会政务部领导下收集。
2、处理权限:
(1)凡弹药、武器、通讯器材、西药、电池、辎重等由最高司令机关统一分配。
(2)凡敌军工厂、仓库大宗物资及金银货币等零碎收集的,一律交财办物资处理委员会接收。
(3)凡属战犯财产、官僚资本等,部队只有调查权。要查封没收,须报财办批准。
(4)凡是敌人遗散的零星日用品,经批准后,由攻城最高司政机关分配处理,但事先应将全部日用品种类、数量、分配标准等按级呈报上级审核批准。
3、零星生活用品处理原则:
(1)力求公平。凡是参加这个战役的各部队全体人员及参加此战役的地方人员最好都分得一份;在物资多的时候,参战个部队的后方留守人员、民工等也多少分一点。
(2)也不是绝对平均主义。首先照顾伤员、功臣及战功大的部队。缴获多的与少的部队,必要时给上级调剂分配。
(3)工作上必需的物品(如热水瓶送医院伤兵(病)员),则可以分给迫切需要的单位作为公物使用,不必分给私人。
(4)实际分配要采取群众路线,即由各支委会、战委会选派代表民主讨论后,由最高政治部批准执行。
4、几个具体问题:一切缴获无条件的归公,这个观点在领导思想必须明确。干部应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个别同志自己带头搞东西或偷着拿、或叫勤杂人员去拿,或者将下面缴来的东西变成自己的(经过群众民主讨论分配者外),把胜利品作礼物,私自授受,或者看到偏向不制止、不纠正,都是错误的,必须受到一定的处分。要发挥支部、战委会的保证与监督作用。上次战役中有些战委会战前订了计划,对战时政策、纪律的维持是起了很大的作用;有个别干部违犯纪律,战委会即严厉批评,并说他不象干部样子,给大家教育很大。应运用这个经验,通过战委会发动大家订计划,造成群众性的遵守人们军队的纪律,很好的执行党的政策。在执行一切缴公的纪律上,战委会有权监督干部。战前在部队里普遍进行政策纪律教育,提高每个同志对政策纪律的认识,有正确的物资观念,而能自觉的遵守。
5、奖惩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
(1)凡认真执行政策纪律,严格管教所属部队,切实做到一切缴获归公者。
(2)凡积极制止他人破坏政策纪律生效者。
(3)发现敌人仓库(如军械、弹药、被服、粮秣等),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而又派人看守未受损失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执行纪律:
(1)报破坏政策纪律,造成损失或恶果者。
(2)缴获之武器、弹药、物资打埋伏或以多报少者。
(3)有破坏武器、弹药、物资之不良行为者。
(4)借口收集物资而乱拿商人或群众东西者。
三、奖惩手续:
(1)、每次战后必须以民主方式,进行查政策、查纪律,并按奖惩办法进行直接。
(2)、分别应受奖惩的集体与个人,视其功过大小,经过一定组织研究、讨论,确定其奖惩内容,原则上以名誉奖为主,辅分配胜利品的优先权。
(3)、凡在政治上需要通令、登报奖励者及物资奖励在北海币一万元以上者及执行最高纪律处分者(开除军籍与枪毙等),均需呈报野政批准。
19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