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资产- - 九鼎投资新三板投资1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融信托13520922030qq:874190339 微信同手机号
管理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管理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规模:1亿,每3000万成立一期
产品期限:2+1,资管计划满2年即可终止,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延期1年或提前终止
产品投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认缴合伙企业约99%的有限合伙份额,北京惠通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约1%的份额。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挂牌和未挂牌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是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型投资品种。
认购费:1.5%*初始规模,投资者认购时一次性支付
资产管理费:0.25%/年*初始规模,按资管计划初始规模,按年支付
估值频次:每自然季度
监管措施:
每周由托管机构提供账户流水单;每个已投项目投出后提供相应的单据扫描件;合伙企业管理人每季提供管理报告。
投资限制:
(1)不得投资于期货、外汇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产业。(2)合伙企业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10%;(3)不得投资ST、*ST股票;(4)不得投资于权证,被动持有权证需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减持;(5)合伙企业持有一家创业板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创业板股票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0%;(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定向债、PPN;(7)债券正回购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5;(8)不得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企业或项目。(9)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出资或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担保或融资等活动。
(10)原则上,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负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11)合伙企业财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12)合伙企业不得以其自有资产或其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担保或融资等活动。
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为浮动收益。本金和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
当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及收益。超额收益与合伙企业投资顾问分成比例如下:
1)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率 8%的,则全部收益金额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均不参与分配。
2)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基准收益率8%,但不超过10%的,则基准收益率8%部分所对应的收益金额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对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超过基准收益率8%部分所对应的收益金额为超额收益,全部超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按分成比例分配。
3)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10%的,则全部收益金额中的30%由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按分成比例分配,全部收益金额中的70%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对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 每个项目退出时,归还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超额收益分成到期计提。
管理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华东地区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资设立
管理规模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的存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共130只,资产管理总规模约443亿元,位居行业前列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至目前到期清算100%履约兑付
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功发行超过130只新产品,资产管理总规模252亿元
公司治理和风控体系
公司治理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等基本原则。
公司秉承“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独立性原则、防火墙原则、公平原则”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并构建了完善合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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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管理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规模:1亿,每3000万成立一期
产品期限:2+1,资管计划满2年即可终止,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延期1年或提前终止
产品投向: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认缴合伙企业约99%的有限合伙份额,北京惠通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约1%的份额。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挂牌和未挂牌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是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型投资品种。
认购费:1.5%*初始规模,投资者认购时一次性支付
资产管理费:0.25%/年*初始规模,按资管计划初始规模,按年支付
估值频次:每自然季度
监管措施:
每周由托管机构提供账户流水单;每个已投项目投出后提供相应的单据扫描件;合伙企业管理人每季提供管理报告。
投资限制:
(1)不得投资于期货、外汇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产业。(2)合伙企业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10%;(3)不得投资ST、*ST股票;(4)不得投资于权证,被动持有权证需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减持;(5)合伙企业持有一家创业板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创业板股票市值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0%;(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定向债、PPN;(7)债券正回购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5;(8)不得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企业或项目。(9)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出资或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担保或融资等活动。
(10)原则上,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负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11)合伙企业财产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12)合伙企业不得以其自有资产或其持有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担保或融资等活动。
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为浮动收益。本金和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
当本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向投资人分配本金及收益。超额收益与合伙企业投资顾问分成比例如下:
1)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率 8%的,则全部收益金额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均不参与分配。
2)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基准收益率8%,但不超过10%的,则基准收益率8%部分所对应的收益金额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对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超过基准收益率8%部分所对应的收益金额为超额收益,全部超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按分成比例分配。
3)当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10%的,则全部收益金额中的30%由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按分成比例分配,全部收益金额中的70%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其对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 每个项目退出时,归还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超额收益分成到期计提。
管理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华东地区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资设立
管理规模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的存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共130只,资产管理总规模约443亿元,位居行业前列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至目前到期清算100%履约兑付
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功发行超过130只新产品,资产管理总规模252亿元
公司治理和风控体系
公司治理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等基本原则。
公司秉承“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独立性原则、防火墙原则、公平原则”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并构建了完善合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