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王朝中央专门管理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土司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官署。我国清代历史档案中对其多有涉及。今据清代档案和史料辑成此文,旨在简单介绍该官署的沿革、职官、职掌等方面的情况,为利用有关档案者提供一些便利。
明末清初之际,清朝统治者在“崇德元年(1636年),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后因“蒙古部落尽来归附”,又于“崇德三年(1638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当时的职官“设承政一人,左参政一人,右参政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到“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改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又增加了员外郎、启心郎的名额,新设了堂主事等官职。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以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以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至十八年,因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凡官制体统,应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理藩院尚书衔名,著列于工部之后”。雍正元年(1723年)后,“以王、公、大学士兼理藩院事”。在顺治至康熙年间,还建立调整了各内部组织来分司其事,增添充实了官吏以各任其职。到清朝中叶,这一管理外藩的机构已逐渐地健全起来。
明末清初之际,清朝统治者在“崇德元年(1636年),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后因“蒙古部落尽来归附”,又于“崇德三年(1638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当时的职官“设承政一人,左参政一人,右参政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到“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改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又增加了员外郎、启心郎的名额,新设了堂主事等官职。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以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以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至十八年,因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凡官制体统,应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理藩院尚书衔名,著列于工部之后”。雍正元年(1723年)后,“以王、公、大学士兼理藩院事”。在顺治至康熙年间,还建立调整了各内部组织来分司其事,增添充实了官吏以各任其职。到清朝中叶,这一管理外藩的机构已逐渐地健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