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案就是典型的(自然犯),既是法定利益的侵犯,也是道德伦理的侵犯,属于传统型犯罪行为,这并不需要法律认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也可以判断出社会危害性的真实存在和严重性,同类不相残,其它盘中餐
回过头看看掏鸟案,我对于掏鸟案的看法,在一些跟帖中着重说明要分析清楚责任担当程度和范围,就是因为此案属于(法定犯),掏鸟案并不触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完全是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审判中将之混淆对待,那是错误的,以上是我个人坚持的看法,但在网络上,我几乎没有看见持有相同看法的,大众的思维将两者混为一谈,这不对!
自然犯的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很容易就被大众所接受,也不需要普及什么,因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可以形成道德伦理的基本判断,有些是与生俱来的,有些是社会传承下来的,大致不会有错,比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看法。
但是法定犯的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就复杂多了,这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的,这也是社会争议较大的原因所在。而我们司法审判中,因为我国立法(刑法理论)中,并未将自然犯和法定犯严格意义的区别对待,所以在法律实务中,判罚出现了自由裁量的明显差异性,判罚轻重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裁量任性)为人诟病!这确实和立法有关。
我也就不展开说了,大家可以百度(自然犯)(法定犯)的解释,大致理解我说的问题是什么,而这问题,是我在学校学习阶段就是有争议的,我国在立法原则上存在的问题,由此可显。。。
我再一次重申看法,对于掏鸟案的审理,我肯定支持定性准确无误,使用法条适当,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在量刑上,在刑罚相适应的问题上,机械判罚不可取,而且就此案上海类似相关法律实务上,也并非一竿子捅死,需要裁量的还是要多斟酌的。有人说此案法官裁量任性了,其实此案法官由我看来并没有运用裁量权,完全是对号入座了,对号入座虽然简单可行,司法层面不会有太大争议,但久而久之,合法但不合理的严重问题,迟早会出现。
由责任来区别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的责任就是完全责任,和第三方无关,谁有责谁担责,比如林案,既不能追责社会和国家,也不能追责教育,更不能连坐父母,你做了就是你的责任!很清楚很明晰。
但是法定犯的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责任担当和归属,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不能够混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根本差异,在此也不展开说了,有兴趣的可以百度相关知识。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个人有责,社会有责,集体有责,国家有责,出现了问题,不能够出现责任归集一点,其它人就拍拍手算是完事了?这不对!必须有追责的后续手段,而法律在此方面,就存在问题了。

回过头看看掏鸟案,我对于掏鸟案的看法,在一些跟帖中着重说明要分析清楚责任担当程度和范围,就是因为此案属于(法定犯),掏鸟案并不触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完全是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审判中将之混淆对待,那是错误的,以上是我个人坚持的看法,但在网络上,我几乎没有看见持有相同看法的,大众的思维将两者混为一谈,这不对!
自然犯的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很容易就被大众所接受,也不需要普及什么,因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可以形成道德伦理的基本判断,有些是与生俱来的,有些是社会传承下来的,大致不会有错,比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看法。
但是法定犯的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就复杂多了,这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的,这也是社会争议较大的原因所在。而我们司法审判中,因为我国立法(刑法理论)中,并未将自然犯和法定犯严格意义的区别对待,所以在法律实务中,判罚出现了自由裁量的明显差异性,判罚轻重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裁量任性)为人诟病!这确实和立法有关。
我也就不展开说了,大家可以百度(自然犯)(法定犯)的解释,大致理解我说的问题是什么,而这问题,是我在学校学习阶段就是有争议的,我国在立法原则上存在的问题,由此可显。。。
我再一次重申看法,对于掏鸟案的审理,我肯定支持定性准确无误,使用法条适当,没有任何疑问。但是在量刑上,在刑罚相适应的问题上,机械判罚不可取,而且就此案上海类似相关法律实务上,也并非一竿子捅死,需要裁量的还是要多斟酌的。有人说此案法官裁量任性了,其实此案法官由我看来并没有运用裁量权,完全是对号入座了,对号入座虽然简单可行,司法层面不会有太大争议,但久而久之,合法但不合理的严重问题,迟早会出现。
由责任来区别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的责任就是完全责任,和第三方无关,谁有责谁担责,比如林案,既不能追责社会和国家,也不能追责教育,更不能连坐父母,你做了就是你的责任!很清楚很明晰。
但是法定犯的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责任担当和归属,是存在不确定性的,不能够混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根本差异,在此也不展开说了,有兴趣的可以百度相关知识。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个人有责,社会有责,集体有责,国家有责,出现了问题,不能够出现责任归集一点,其它人就拍拍手算是完事了?这不对!必须有追责的后续手段,而法律在此方面,就存在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