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注意到有人说死刑复核和最高检没关系,我不得不严肃解释一下
最高检在死刑复核整个过程中,依法行使监督权力有以下几点。
(考虑到死刑案件的数量并不少,要求最高检对所有的死刑案件予以监督并不现实,因而明确监督重点,也就是重点环节必须监督,必要时提前介入或指定介入一审已被死判,并上诉二审审理的进程中)
提交新证据或法定事由,足以表明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撤回裁定。
最高检认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里没有指那个你的疑点啊,是监督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
最高检认定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复核程序)严重违法的,(这个真没有啊,别意淫了)
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达不成谅解,那就是故意杀人性质极其严重,达成谅解有可能是酌情情节啊,最高检是可以插手过问的啊)
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应当改判的(这个一般不会有,因为监督虽然是断续的,但是环节都需要审核,若事实却有疑问还是最高法的权限行使范围,比如不核准发回重审等等)
有重大立功表现未被认定的
以上这些情形属于死刑复核监督的重点关注对象,死刑复核监督时还应重点关注辩护意见被采纳的程度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这是重点啊,别以为最高检默默无闻啊)
此外,对媒体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最高检在行使死刑复核监督权时也应重点关注。(这个才是关键,林吧一点质量都没有的帖子,纯粹恶心人,也恶心了高检高法,我只是猜测啊,或许人家很忙没空上网也说不定)
以上是个人纯粹瞎掰,也没有说全,如果看不惯,或者看不习惯,就不要勉强了
最高检在死刑复核整个过程中,依法行使监督权力有以下几点。
(考虑到死刑案件的数量并不少,要求最高检对所有的死刑案件予以监督并不现实,因而明确监督重点,也就是重点环节必须监督,必要时提前介入或指定介入一审已被死判,并上诉二审审理的进程中)
提交新证据或法定事由,足以表明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中止执行程序撤回裁定。
最高检认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里没有指那个你的疑点啊,是监督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
最高检认定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复核程序)严重违法的,(这个真没有啊,别意淫了)
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达不成谅解,那就是故意杀人性质极其严重,达成谅解有可能是酌情情节啊,最高检是可以插手过问的啊)
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应当改判的(这个一般不会有,因为监督虽然是断续的,但是环节都需要审核,若事实却有疑问还是最高法的权限行使范围,比如不核准发回重审等等)
有重大立功表现未被认定的
以上这些情形属于死刑复核监督的重点关注对象,死刑复核监督时还应重点关注辩护意见被采纳的程度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这是重点啊,别以为最高检默默无闻啊)
此外,对媒体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最高检在行使死刑复核监督权时也应重点关注。(这个才是关键,林吧一点质量都没有的帖子,纯粹恶心人,也恶心了高检高法,我只是猜测啊,或许人家很忙没空上网也说不定)
以上是个人纯粹瞎掰,也没有说全,如果看不惯,或者看不习惯,就不要勉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