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
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 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付清。可时至2015年9月1日,虽然已经逾期半年,但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内的利息。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却拒绝承担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 针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利息过高
无法得到保护
【案例】 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曾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期限为一年。因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肖先生虽对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彼此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减少。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 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付清。可时至2015年9月1日,虽然已经逾期半年,但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内的利息。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却拒绝承担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 针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利息过高
无法得到保护
【案例】 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曾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期限为一年。因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肖先生虽对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彼此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减少。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