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公安局关于3月11日交通事故相关网络传言的情况通报
3月11日17时50分许,一辆小型轿车在京什东路义桥村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上的2乘车人受伤(一名妇女腿部受伤,一名婴儿头部受伤)。
3月14日,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因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因货运三轮车载人承担次要责任。
当日,事故双方及伤者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型轿车驾驶员赔偿伤者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整,做一次性了结。
近期网络平台中所称该交通事故中伤者方系碰瓷与事实不符,系虚假信息。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信谣言,更不要造谣传谣,对于在网络上传播的险情、灾情、疫情和警情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不要无端恐慌,更不要随意传播,对造谣传谣者,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什邡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5日
3月11日17时50分许,一辆小型轿车在京什东路义桥村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上的2乘车人受伤(一名妇女腿部受伤,一名婴儿头部受伤)。
3月14日,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因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因货运三轮车载人承担次要责任。
当日,事故双方及伤者三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型轿车驾驶员赔偿伤者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整,做一次性了结。
近期网络平台中所称该交通事故中伤者方系碰瓷与事实不符,系虚假信息。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不要轻信谣言,更不要造谣传谣,对于在网络上传播的险情、灾情、疫情和警情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不要无端恐慌,更不要随意传播,对造谣传谣者,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什邡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