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打假之日刚过,不少企业“荣登”造假榜单,道有道成了首个被点名的新三板企业。相比财务造假、虚夸业绩、暗中收费等造假手段,经营交往中同业竞争问题则显得更加隐蔽。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一旦出现同业竞争处于控制地位的企业将运用手中的权利抢夺被控制企业的资源或商机,严重危害被控制企业的利益。而在同业企业同属于同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则容易出现各种违规的内幕交易,其背后的不法利益将严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虽然目前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没有专门的禁止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那么作为新三板企业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往常而言,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途径无非有四:一、同业企业之间合并吸收;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和业务;三、控股股东停业或注销同业企业的相关业务;四、同业竞争企业双方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各方面资源渠道,保证企业独立性。以上四种方法,可谓是惯常做法,但其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在于操作起来规模庞大,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
新三板在线在此以朋万科技为例,向大家介绍较好解决同业竞争的新途径。
成都朋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挂牌新三板,其主营业务有网页游戏的策划、美术、技术开发等互联网游戏供应服务项目。而针对早前股转公司要求朋万科技的主办券商以及律师详细解释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孟书奇持有公司近36%股权,公司股东千奇网络为其间接控制的公司,而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却为刘刚一事,朋万科技主办券商及其律师三次对此作出回馈,其解释不可谓不详细。
从朋万科技三次的回馈说明中可知,朋万科技将第一大股东孟书奇定位为资本战略投资人,第二股东刘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有下:一、2013年11月20日,孟书奇与刘刚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除分红权以及股份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授权由刘刚行使,并规定除发生《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且有可能涉及到委托人利益时协议终止外,本委托不可撤销。由此可推出,刘刚以通过这份委托协议书取得了原本属于孟书奇所有的企业管理表决权。
二、刘刚系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且其实质享有近65%股权的表决权为公司真正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其余股东孙超、张勇、肖毅、孙欣鑫、李毅以于2014年6月17日与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中约定在今后的公司管理经营中,若出现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各方应按照刘刚的意向进行表决,从此可见刘刚在公司管理层中的核心地位。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虽然刘刚其持有的股份不足50%,但因为其与孟书奇之间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了刘刚质享有的表决权应为64.52%,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股份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和影响力。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规定标准,为公司合法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律师们的解释,业界普遍认为是较为有力和合理的解释。那么为什么朋万科技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团要前后三次回馈股转公司严肃解释有关实际控制人定位的问题呢?这其中的奥秘便于同业竞争有关,据了解,孟书奇为深圳第七大道第二大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灵魂人物。而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业务便是与朋万科技同行业的网页游戏开发,这样一来,若身为第七大道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孟书奇又同时以朋万科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出现在朋万科技的管理层中则必定要引起证监会的注意,为朋万科技在新三板挂牌乃至有今后有可能的IPO辅导带来极大的不便。而如同朋万科技一般,第一大股东通过自愿转让的方式放弃自身股权中的表决权,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享受公司的股票分红而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打破传统的控股与实际控制管理一体化思路,严格区分企业中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便成了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新法宝。
良好的商业运转需要有效的交易秩序来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何在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利下,实现资本的有效流通成了企业运用智慧良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首要目标。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一旦出现同业竞争处于控制地位的企业将运用手中的权利抢夺被控制企业的资源或商机,严重危害被控制企业的利益。而在同业企业同属于同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则容易出现各种违规的内幕交易,其背后的不法利益将严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虽然目前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没有专门的禁止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那么作为新三板企业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往常而言,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途径无非有四:一、同业企业之间合并吸收;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和业务;三、控股股东停业或注销同业企业的相关业务;四、同业竞争企业双方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各方面资源渠道,保证企业独立性。以上四种方法,可谓是惯常做法,但其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在于操作起来规模庞大,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
新三板在线在此以朋万科技为例,向大家介绍较好解决同业竞争的新途径。
成都朋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挂牌新三板,其主营业务有网页游戏的策划、美术、技术开发等互联网游戏供应服务项目。而针对早前股转公司要求朋万科技的主办券商以及律师详细解释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孟书奇持有公司近36%股权,公司股东千奇网络为其间接控制的公司,而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却为刘刚一事,朋万科技主办券商及其律师三次对此作出回馈,其解释不可谓不详细。
从朋万科技三次的回馈说明中可知,朋万科技将第一大股东孟书奇定位为资本战略投资人,第二股东刘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有下:一、2013年11月20日,孟书奇与刘刚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除分红权以及股份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授权由刘刚行使,并规定除发生《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且有可能涉及到委托人利益时协议终止外,本委托不可撤销。由此可推出,刘刚以通过这份委托协议书取得了原本属于孟书奇所有的企业管理表决权。
二、刘刚系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且其实质享有近65%股权的表决权为公司真正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其余股东孙超、张勇、肖毅、孙欣鑫、李毅以于2014年6月17日与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中约定在今后的公司管理经营中,若出现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各方应按照刘刚的意向进行表决,从此可见刘刚在公司管理层中的核心地位。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虽然刘刚其持有的股份不足50%,但因为其与孟书奇之间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了刘刚质享有的表决权应为64.52%,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股份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和影响力。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规定标准,为公司合法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律师们的解释,业界普遍认为是较为有力和合理的解释。那么为什么朋万科技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团要前后三次回馈股转公司严肃解释有关实际控制人定位的问题呢?这其中的奥秘便于同业竞争有关,据了解,孟书奇为深圳第七大道第二大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灵魂人物。而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业务便是与朋万科技同行业的网页游戏开发,这样一来,若身为第七大道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孟书奇又同时以朋万科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出现在朋万科技的管理层中则必定要引起证监会的注意,为朋万科技在新三板挂牌乃至有今后有可能的IPO辅导带来极大的不便。而如同朋万科技一般,第一大股东通过自愿转让的方式放弃自身股权中的表决权,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享受公司的股票分红而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打破传统的控股与实际控制管理一体化思路,严格区分企业中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便成了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新法宝。
良好的商业运转需要有效的交易秩序来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何在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利下,实现资本的有效流通成了企业运用智慧良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首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