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中山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进展。东升镇一五金制品厂的组长利用便利,将公司资料泄露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7000元。近日,他被市第二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人刘某龙今年30岁,小学文化,原是东升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装组组长。2014年6月至8月,刘某龙在担任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公司生产计划表、生产加工及进仓单等资料的便利,用手机拍摄这些资料,并利用QQ 聊天软件以图片形式传送给QQ 号码昵称“天蓝蓝”男子,(另处理),并收取“天蓝蓝”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000元。2014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警方接报后将刘某龙抓获归案。
市第二法院认为,刘某龙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法院对刘某龙作出上述判罚,并追缴他的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龙今年30岁,小学文化,原是东升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装组组长。2014年6月至8月,刘某龙在担任组长期间,利用保管公司生产计划表、生产加工及进仓单等资料的便利,用手机拍摄这些资料,并利用QQ 聊天软件以图片形式传送给QQ 号码昵称“天蓝蓝”男子,(另处理),并收取“天蓝蓝”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000元。2014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警方接报后将刘某龙抓获归案。
市第二法院认为,刘某龙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法院对刘某龙作出上述判罚,并追缴他的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