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谷这篇文章提到了质谱图。。。
质谱图是否真实存在呢?我的看法确实有,但证明力不足,检方没有将它做为直接证据使用,没有直接用它来证明什么事实!如果存在于证据链,斯伟江是不会当庭索要的,看一下卷宗就知道了。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必须在卷宗内按刑事证据编码次序说明清楚。那么此案质谱图的真实地位,也就是参考数据了,隐藏在某个角落,律师切不进去!或许律师认为质谱图既然无法证明有罪事实,那么就是可以证明无罪了,这个逻辑是错的,因为它有三种状态,证明有罪,证明无罪,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检方将它定义为(不足以证明),那么你要质谱图干嘛呢?
不能够证明事实的依据,都不是证据。(上海检方不会傻到让你钻这个空子,技侦力量全国第一)
可以部分证明,但不足以证明完整事实的依据,只能是证据的补充依据。(比如组证等等,质谱图很狡猾的隐藏起来了)
那么判断证据三性才是关键。
是否真实?
是否有关联?
是否合法(非法)?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到真实性?
是否相互印证?
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等等。。。
其它不罗嗦了,就谈一谈什么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指的是由已知或已证事实(证据),合理推定出一个疑似存在的事实可能,而此可能,与待证事实之间是矛盾的,也就是说,违反了(事实唯一性),需要质证,需要合理排除。这里的待证事实,就是公诉案件中,检方提交的,需要庭审证明的案件事实。
那么关键点就是(从已知或已证事实开始逻辑思维),而不是(从猜想虚构开始逻辑思维),某些脑残以为合理质疑就是点根烟冥想。。。。你怎么不说地上钻洞到美国更近呢?直线最近啊,因为这是数学,数学也是科学。。。所以这是科学滴思考,整个风瘫脑残啊!也不看看(客观事实)!谈论司法,脱离事实依据的各种冥想,都是耍流氓!
那么再回过头看看辩护律师
比如斯伟江提到,摄入N2量太少,不足以造成死亡的事实,检方马上反驳,致死量只是一个参考概率,林森浩不能够解释如何去控制,(让概率归零),那么黄洋的死亡事实,陈忆九出庭接受质证,从医学病理成因说明具备因果联系,也就是行为既遂,结果既遂!
单纯只看局部,这个质证环节,指向的是两个判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即遂)。
而这两个判断,都符合(明知行为)且(行为既遂无中止,导致结果既遂),即使用N2量太少的质疑方式,做为故意伤害辩护依据,是错误的。并不能动摇检方(故意杀人既遂)的指控。试图使用(互相不能排除对方,造成事实矛盾不唯一)的方式,并不可行。
但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方式是可行的,辩护切入点或许有商榷的地方,做为刑辨律师,不能因为检方的完美对策而放弃辩护,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无奈的,理应得到尊重。所以我尊重斯律和唐律的辩护,他们尽力了,也希望大家尊重刑辨律师的难处,有些时候是吃力不讨好的角色。
在这个问题上,只是单纯拆除一个环节是不够的,此案证据链最强大的地方,就是接近完美的关联性,同时又
避开了某些证据缺陷。。。上海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要说量刑有什么问题,或严或松,还真不好说,而上海与最高两院的业务联系是很密切的,不会第一个吃螃蟹,这也是我与令狐冲说起过的,最高两院对于类似存在天然缺陷的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就是(明知)的判定是重点,那么杀一杀明知这个词,对于刑辨律师来说,是否难度更大?司法的公正公平,需要公检法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不能因为某一方长短,而去指责司法本质,双方都有义务,而双方也都有责任。
质谱图是否真实存在呢?我的看法确实有,但证明力不足,检方没有将它做为直接证据使用,没有直接用它来证明什么事实!如果存在于证据链,斯伟江是不会当庭索要的,看一下卷宗就知道了。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必须在卷宗内按刑事证据编码次序说明清楚。那么此案质谱图的真实地位,也就是参考数据了,隐藏在某个角落,律师切不进去!或许律师认为质谱图既然无法证明有罪事实,那么就是可以证明无罪了,这个逻辑是错的,因为它有三种状态,证明有罪,证明无罪,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检方将它定义为(不足以证明),那么你要质谱图干嘛呢?
不能够证明事实的依据,都不是证据。(上海检方不会傻到让你钻这个空子,技侦力量全国第一)
可以部分证明,但不足以证明完整事实的依据,只能是证据的补充依据。(比如组证等等,质谱图很狡猾的隐藏起来了)
那么判断证据三性才是关键。
是否真实?
是否有关联?
是否合法(非法)?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到真实性?
是否相互印证?
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等等。。。
其它不罗嗦了,就谈一谈什么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指的是由已知或已证事实(证据),合理推定出一个疑似存在的事实可能,而此可能,与待证事实之间是矛盾的,也就是说,违反了(事实唯一性),需要质证,需要合理排除。这里的待证事实,就是公诉案件中,检方提交的,需要庭审证明的案件事实。
那么关键点就是(从已知或已证事实开始逻辑思维),而不是(从猜想虚构开始逻辑思维),某些脑残以为合理质疑就是点根烟冥想。。。。你怎么不说地上钻洞到美国更近呢?直线最近啊,因为这是数学,数学也是科学。。。所以这是科学滴思考,整个风瘫脑残啊!也不看看(客观事实)!谈论司法,脱离事实依据的各种冥想,都是耍流氓!
那么再回过头看看辩护律师
比如斯伟江提到,摄入N2量太少,不足以造成死亡的事实,检方马上反驳,致死量只是一个参考概率,林森浩不能够解释如何去控制,(让概率归零),那么黄洋的死亡事实,陈忆九出庭接受质证,从医学病理成因说明具备因果联系,也就是行为既遂,结果既遂!
单纯只看局部,这个质证环节,指向的是两个判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即遂)。
而这两个判断,都符合(明知行为)且(行为既遂无中止,导致结果既遂),即使用N2量太少的质疑方式,做为故意伤害辩护依据,是错误的。并不能动摇检方(故意杀人既遂)的指控。试图使用(互相不能排除对方,造成事实矛盾不唯一)的方式,并不可行。
但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方式是可行的,辩护切入点或许有商榷的地方,做为刑辨律师,不能因为检方的完美对策而放弃辩护,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无奈的,理应得到尊重。所以我尊重斯律和唐律的辩护,他们尽力了,也希望大家尊重刑辨律师的难处,有些时候是吃力不讨好的角色。
在这个问题上,只是单纯拆除一个环节是不够的,此案证据链最强大的地方,就是接近完美的关联性,同时又
避开了某些证据缺陷。。。上海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要说量刑有什么问题,或严或松,还真不好说,而上海与最高两院的业务联系是很密切的,不会第一个吃螃蟹,这也是我与令狐冲说起过的,最高两院对于类似存在天然缺陷的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就是(明知)的判定是重点,那么杀一杀明知这个词,对于刑辨律师来说,是否难度更大?司法的公正公平,需要公检法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不能因为某一方长短,而去指责司法本质,双方都有义务,而双方也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