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及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县城实际,对城区早夜市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须在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二、开放地点安排:
1、天宇名园道口(原阜平馆)及小市场以上道路东侧空地;
2、北二环空旷之地;
3、西门市场;
4、太行路南侧空旷之地;
5、南城区空旷之地;
6、三官庙以东空旷之地;
7、鹰嘴石以西空旷之地;
8、环城路桥下以南拟架桥两边无绿化树木之间的空旷之地;
9、东坑东侧河滩内。
三、经营时间:
19:00至次日早8:00,不得提前或推迟早夜市经营时间。
四、 早夜市经营要求:
1、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2、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 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 到摊撤地净;
3、不得噪声扰民,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4、不得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或破坏公共设施;
5、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 源, 不得使用木炭、木柴、原煤等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五、所有经营者必须按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分行划市经营,对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予以取缔。
六、根据县城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早夜市的设置地点、经营时间需要调整的, 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七、对违反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12--7221542
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15日
一、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须在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二、开放地点安排:
1、天宇名园道口(原阜平馆)及小市场以上道路东侧空地;
2、北二环空旷之地;
3、西门市场;
4、太行路南侧空旷之地;
5、南城区空旷之地;
6、三官庙以东空旷之地;
7、鹰嘴石以西空旷之地;
8、环城路桥下以南拟架桥两边无绿化树木之间的空旷之地;
9、东坑东侧河滩内。
三、经营时间:
19:00至次日早8:00,不得提前或推迟早夜市经营时间。
四、 早夜市经营要求:
1、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2、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 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 到摊撤地净;
3、不得噪声扰民,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4、不得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或破坏公共设施;
5、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 源, 不得使用木炭、木柴、原煤等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五、所有经营者必须按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分行划市经营,对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予以取缔。
六、根据县城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早夜市的设置地点、经营时间需要调整的, 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七、对违反本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12--7221542
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