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但从传播学角度进行分析,简单地将伪汉系归为“小人比而不周”的网络“利益”共同体——然而这似乎是在对现象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抓住其“共性”进行简单的归类,个人认为,这还难以触及本质。在谈及社群、认同、合理性、ought to和ought not to等问题的时候,那就不得不清楚罗尔斯这尊神了——其对于政治学和伦理学的贡献,可谓划时代的。
根据罗尔斯正义的观点,在处于“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下的人,根据自由平等、差别、公正平等机会等原则,在充分考虑群体内部各个人偏好得失以及“最大最小值”规则——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的前提下,据此即可建立永恒正义的“共同体”——作为逻辑造物其本身是“至善”的,无法推导出与之相左的反对意见的合理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任何一个这样的“共同体”——不存在一个共同体,它的“准则”,是由该共同体之前之中以及之后的成员共同商定得出的。正因为如此,任何完美的“共同体”的“准则”可以说在实然世界中都是不存在的——无法完备地论述其正当与否,只能承认其客观存在,更进一步的,就是分析其存在的深层原因,至于合理与否,sorry,任何看似再正当的命题都有可能被构造出平行于它,不可证伪的,几乎无法讨论出结果的命题——例如最有名的电车悖论,压一个还是压五个?没准那一个人是有希望做出革命性贡献的科学家,另五个是马上要被被行刑杀人犯呢?共同体准则的合理性都受到怀疑,那凌驾于共同体之上的,普适于全人类的准则,就更不可能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