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西山公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日期:2016/4/6 11:02:09 【字体:大 中 小】附件:src=
为确保我县2016年西山公园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扎实推进西山公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拟订了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被征土地单位:安县花荄镇西岩村1-13组及村集体
二、征地项目:安县西山公园建设用地
三、征地基本情况
西岩村1-13组耕地和林地及村集体林地,面积1771亩(其中林地投影面积1046亩,耕地面积72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支付,未对地上附着物及耕地二次青苗进行补偿。
四、各类补偿费标准及总费用测算:1305.984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一)西山公园拟用地面积1771亩(其中林地投影面积1046亩,耕地面积725亩)。
(二)考虑到坡度问题斜面面积1046.67×(1+30%)=1360.671亩。
(三)补偿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成片林中树补偿标准2000元/亩,共需资金1360.671亩×2000元/亩=272.1342万元。
(四)赔付标准:建议在绵府函〔2012〕200号成片林中树补偿标准2000元/亩,增加一倍即4000元/亩,共需资金1360.671亩×4000元/亩=544.2684万元。
(五)耕地二次青苗按1000元/亩,共需资金725亩×1000元=72.5万元。
(六)迁坟:坟1000座,按绵府函〔2012〕200号标准2000元/座,再加350元/进公墓补助,共需资金1000座×2350=235万元。
(七)不可预见费用100万元。
(八)工作经费:按安府办函〔2009〕61号文件执行2000元/亩(其中乡镇1500元/亩,统储中心500元/亩)共354.2万元。
五、住房及人员安置
本次不涉及拆迁,所以无住房安置,人员已在首次征地时安置完毕。
六、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相关费用
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其它事宜
1.此次征地由花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解决因征地涉及的一切矛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本方案中林木补偿、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按现行补偿办法和标准据实补偿,有关资料留存花荄镇人民政府备查;
3.根据绵府发〔2012〕39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调整,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花荄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经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后,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实施。
八、付款方式
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照该方案和交付土地进度,将征地费拨付给花荄镇人民政府,由其全额用于此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私分。
日期:2016/4/6 11:02:09 【字体:大 中 小】附件:src=
为确保我县2016年西山公园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扎实推进西山公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拟订了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被征土地单位:安县花荄镇西岩村1-13组及村集体
二、征地项目:安县西山公园建设用地
三、征地基本情况
西岩村1-13组耕地和林地及村集体林地,面积1771亩(其中林地投影面积1046亩,耕地面积72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支付,未对地上附着物及耕地二次青苗进行补偿。
四、各类补偿费标准及总费用测算:1305.984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一)西山公园拟用地面积1771亩(其中林地投影面积1046亩,耕地面积725亩)。
(二)考虑到坡度问题斜面面积1046.67×(1+30%)=1360.671亩。
(三)补偿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号)成片林中树补偿标准2000元/亩,共需资金1360.671亩×2000元/亩=272.1342万元。
(四)赔付标准:建议在绵府函〔2012〕200号成片林中树补偿标准2000元/亩,增加一倍即4000元/亩,共需资金1360.671亩×4000元/亩=544.2684万元。
(五)耕地二次青苗按1000元/亩,共需资金725亩×1000元=72.5万元。
(六)迁坟:坟1000座,按绵府函〔2012〕200号标准2000元/座,再加350元/进公墓补助,共需资金1000座×2350=235万元。
(七)不可预见费用100万元。
(八)工作经费:按安府办函〔2009〕61号文件执行2000元/亩(其中乡镇1500元/亩,统储中心500元/亩)共354.2万元。
五、住房及人员安置
本次不涉及拆迁,所以无住房安置,人员已在首次征地时安置完毕。
六、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相关费用
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其它事宜
1.此次征地由花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解决因征地涉及的一切矛盾和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本方案中林木补偿、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按现行补偿办法和标准据实补偿,有关资料留存花荄镇人民政府备查;
3.根据绵府发〔2012〕39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调整,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花荄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经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后,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实施。
八、付款方式
安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照该方案和交付土地进度,将征地费拨付给花荄镇人民政府,由其全额用于此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