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考察 这篇学术我将主要从三个部分来进行考察,最终目的是对美式民主有所认识和思考。一 雅典式民主第一个民主形式,是雅典式的民主,之所以对雅典民主政治进行考察主要是考虑到它作为已知的人类社会历史中第一个出现的民主政体,有其特殊的意义。在考察雅典民主时,我希望各位暂时忘记“阶级民主”这一重要的观点,仅就雅典民主本身的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进行一些“形而上学”的考察,所以在此之前,各位可以先将雅典公民当作雅典整个社会来看待,即排除雅典民主的阶级性,从纯粹的政治学的方面来探究。就雅典的公民社会而言,我们不得不说,它是一个在同时代中最民主的社会,在其“黄金时代”,除少数官职外,几乎所有官职都向全体公民开放;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上都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具有司法独立的“陪审法庭”;向参政公民发放津贴等等现象就是其民主的体现,就是在现在看来,雅典民主还是具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而其民主政体也或多或少地反作用于在雅典的经济文化上,成就了雅典的盛世。像雅典这样民主,应该说是足够了,也应该是极好的了,然而这样民主的政体,却害死了一位哲人——苏格拉底。当陪审法庭判处这位哲学家死刑时,民主制度的弱点便暴露出来了,这或许也是苏格拉底本人反对民主制,而被民主杀害的原因,那就是“暴民政治”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不禁令人思考,为什么雅典如此民主,最后却因此损失了一位哲学家呢?其实对于一个时代而言,民主有其发展限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民主本身是受其所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而决定的,我们看到了雅典民主发展到了极致,终于与它脚下的生产力产生了矛盾,其结果就是雅典公民不能正确地使用民主,最终,雅典民主成为了少数寡头的统治工具。二 美式民主及人民主权既然我们已经看到了民主制度发展到极致的危害,那么就接下来考察第二种民主形式,即美式民主及美式民主的理论源泉——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是启蒙运动时期的理论产物,它是由洛克、卢梭和伏尔泰等著名的思想家提出并加以完善而形成的理论,而在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中“如有任何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保障生命,获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该学说得到了法律上的实践。人民主权理论导向了两个风格迥异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事实上,这两个风格迥异的革命,代表着两种思想,这两种思想是由人民主权理论孕育的,它们的矛盾在美国制宪时充分的表现出来。当十三个州的代表们聚集一堂,制定宪法时,他们在思想上划分为了两个阵营,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联邦党人认为应该加强联邦权力,建立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同时他们更倾向于“精英治国”,对雅典式民主和法国大革命的狂飙突进感到恐惧和厌恶,他们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华盛顿等人;而反联邦党人则与之相反,他们认为“精英政治”与“联邦政府”才是暴政源泉,他们主张最大化州权,重视人权,要求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于是,一个折中主义的宪法的问世便是必然的了,而这部宪法也正是美式民主的不同之处,它与人民主权理论的关系,就像教课书上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一样,是人民主权美国化。在这里,我想依次阐释几个美式民主的特色点:制衡。这是联邦党人最希望达到的一种政治结构,他们希望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司法审查等方式,将“制衡”烙在美国的国家机器上,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都在宪法中得以呈现。而这样的制衡在整个国家结构中也得到了充分地体现,比如中央与地方间的制衡通过法律的限制和裁判来达到、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制衡通过众议院议员的人数比例来达到,再加上一个莫比乌斯环似的三权分立:美国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但需得到两院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总统可以驳回,倘若过三分之二通过后法院可以宣布其违宪和两院直接弹劾总统或法院宣布总统违宪,美式民主中的各个元素一环套一环 ,最终形成了政治体系中(和恋爱关系中)最稳定的三角形结构;州权。为了防止联邦政府一家独大,反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上据理力争,终于在涉及州权的问题上赢得了胜利,他们用“明确表达的权力范畴”这一法定用语,限制了联邦政府的空间,即在法律规定的联邦政府权力以外的权力都属于地方,于是乎,州政府的权力便以此为基础得以扩大,就以军事而言,美国的国民警卫队作为准军事组织,是由州政府管理指挥的,联邦政府的手很难伸到这里,这边是地方权力的体现;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按理说,是应该时时刻刻都在修正的,比如某个国家,修着修着,就修成了特色(咳咳),但美国宪法不然,历经两百年,其主体内容是没有改变的,但却多了25个修正案,而这些修正案,特别是前十个“权利法案”,成为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底线,这之中包括了著名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饱受争议的“”第二修正案(合法持枪)等等,而这里,我想专门谈谈第一修正案的牛逼之处。之前我读过一本美国著名法学教授、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先生的《最好的辩护》,该书中,有一个经典的辩护案例,该案就是大名鼎鼎的“西格尔诉合众国”案,借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尤其是宪法在美国的威力。该案被告西格尔参与了犹太复国主义的组织“犹太复国同盟”组织策划的一场针对苏联的行动,该行动却意外造成了伤亡,西格尔因此被捕,但为了挖掘出给组织的其他人员,检察院的侦探威胁西格尔要他提供相关证据,以换取“庭外协商”,西格尔服从了,但在之后,检察院的侦探却出尔反尔,要将西格尔的坐探身份捅破,这样他将面临该组织的报复行动,西格尔迫不得已起诉了检察院,德肖维茨教授为西格尔辩护,便运用了“第一修正案”,指出侦探得到的内容是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取的,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于是法院最终判决西格尔胜诉。从这个案例中,便可以看出,宪法在整个国家结构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制衡体系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以上,便是美式民主的几个比较关键的内容。三 最后的总结——马克思主义 最后一部分,我准备推翻掉之前两部分我们精心构建的内容,用一个野蛮的、但战无不胜的理论体系打个总结。 之前我们的考察,都是直接围绕着考察对象本身在进行的,然而我们说民主,道民主,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民主呢? 要搞清楚这一点,必须明白一个基本的原理,那就是民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必然会带上社会属性,当前社会最大的属性是什么呢?那就是阶级性,(在当下社会疯狂地“去意识形态化”“去阶级化”,我们可能很难想到这一点)所以说,我们谈论的民主,必然是有阶级性的,从来就不存在超越阶级的民主(政治书语),但会不会有这样的民主呢?肯定是会有的,消灭阶级,实现主义就有了,下面会谈到。 事实上,现在的政治学家们并不能否认马克思关于民主的论断,他们觉得因为这相当于直接断掉了他们研究民主的路,既然这个民主是统治阶级用来唬人的玩意儿,那民主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他们只能将“阶级民主”束之高阁,称其“武断、鲁莽”等等,转而钻入民主制度本身,想去追求一个超越阶级的民主制度,而忘却了去宏观地看待,去辩证地看待,去结合现实社会本身去看待,林达如此,刘瑜也是如此。(这里不是说对他们批判一番,要搞个大新来吸引噱头,只是想提出另一种考察方式) 为什么我说民主具有阶级性这一论断战无不胜呢?这其实是很自然的,“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伟大的创举》, 1919年6月28日 ,《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因为各个阶级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政治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把资产阶级送上了统治阶级的地位,一切的政治的、宗教的、法的和文化的东西都要服从于资产阶级本身的利益,民主自然也不能幸免于难,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 批判了一番后,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呢?真正的民主对于我们现在而言,是不能定量地预测的,因为人的认识始终无法脱离当下物质社会,就像古人无法想象资本主义,今人也无法想象真正的民主究竟是怎样的,但我们可以做出定性的估计和一个趋向的预测。民主始终不能超越当前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超越的结果就是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矛盾而后造成极大的损失(如:文革时期搞得“大民主”变成民粹主义),也就是说,真正的民主在当下社会是暂时不存在的,它的出现,尚需等到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个人觉得应该是共产主义水平了)真正的民主确实是没有阶级性的,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本身已经消灭了阶级,这种状态其实就是共产主义的状态,所以说真正的民主的实现是离不开共产主义的实现的。经济上的平等是政治上民主的重要基础。其实经过前面的铺垫,这一点也是很明白的了,就经济平权这一点而言,北欧的社民国家做得较好,可以做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纵使它们叫“社会民主主义”,但其本身还是跳不出阶级社会这个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