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取消“第二十一条(四)款使用低速货车和总质量为45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因如下:
1、低速货车的最高车速不符合国标GB18565的要求,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不应列入《道条》管理范畴,所以该条款无意义也不规范。
2、按统计,通常总质量为45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变速箱有超速挡,汽车最高车速超过110km/h,较大于其他货车的最高车速,而且往往容易超载,理应是管理的重点,该条款放弃管理是不合适的。
3、如果有该条款则与部令2016年1号部令有矛盾,部令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定义中并非是4500kg以上的载货汽车,如果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需检测和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按1号部令是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如有该条款,《道条》作为上法规,应修改1号部令。
二、第二条应增加“综合性能检测”。并在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构中明确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原因如下:
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属于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机构。
三、第八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中的“经检测合格”应改为“经综合性能检测并符合相应技术等级”,原因如下:
(1)明确检测为综合性能检测,同时还需明确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
(2)整个《道条》缺失了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检测和评定,与下位法规1号部令相脱节,只有在上位法规《道条》中增加“经综合性能检测并符合相应技术等级”,1号部令中的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才有依据,而且所规定的不同运输车辆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才有依据。
四、建议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第四十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第五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增加:“应当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原因如下:
(1)这些车辆运行时间长、驾驶员对车辆不熟悉、新手驾驶操作不规范,容易使车辆技术状况下降,理应定期综合性能检测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为交通主管部门对这些类别的车辆技术管理或参照执行等提供上位法规的依据。
几点建议供参考,你们以各省协会名义提交可能会更重视,征求意见稿只是交通行业内的初稿,交通部形成送审稿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可能还需全社会征求意见。
也可以再增加几点,大家可以直接递交部网站“互动”栏目
信箱和互动,都是正式渠道。去年10月出租车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的过程,依然历历在目,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了,但是依然要认真反映行业诉求,反映行业意愿,行业法规建设人人有责,行业兴旺发达人人有责 。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取消“第二十一条(四)款使用低速货车和总质量为45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因如下:
1、低速货车的最高车速不符合国标GB18565的要求,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不应列入《道条》管理范畴,所以该条款无意义也不规范。
2、按统计,通常总质量为45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变速箱有超速挡,汽车最高车速超过110km/h,较大于其他货车的最高车速,而且往往容易超载,理应是管理的重点,该条款放弃管理是不合适的。
3、如果有该条款则与部令2016年1号部令有矛盾,部令中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定义中并非是4500kg以上的载货汽车,如果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需检测和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按1号部令是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如有该条款,《道条》作为上法规,应修改1号部令。
二、第二条应增加“综合性能检测”。并在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构中明确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原因如下:
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属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属于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机构。
三、第八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中的“经检测合格”应改为“经综合性能检测并符合相应技术等级”,原因如下:
(1)明确检测为综合性能检测,同时还需明确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
(2)整个《道条》缺失了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检测和评定,与下位法规1号部令相脱节,只有在上位法规《道条》中增加“经综合性能检测并符合相应技术等级”,1号部令中的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才有依据,而且所规定的不同运输车辆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才有依据。
四、建议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第四十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第五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增加:“应当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原因如下:
(1)这些车辆运行时间长、驾驶员对车辆不熟悉、新手驾驶操作不规范,容易使车辆技术状况下降,理应定期综合性能检测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为交通主管部门对这些类别的车辆技术管理或参照执行等提供上位法规的依据。
几点建议供参考,你们以各省协会名义提交可能会更重视,征求意见稿只是交通行业内的初稿,交通部形成送审稿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可能还需全社会征求意见。
也可以再增加几点,大家可以直接递交部网站“互动”栏目
信箱和互动,都是正式渠道。去年10月出租车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的过程,依然历历在目,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了,但是依然要认真反映行业诉求,反映行业意愿,行业法规建设人人有责,行业兴旺发达人人有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