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话说回来,现代政治学对于“国家”的看法是比较悲观的,虽然肯定不像龟公说的那样。
从两个角度看,一者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一者以布尔迪厄范式为代表的近现代社会学,爱国的应然性乃至国的结构性实体存在的应然性和划分的意义,都得不到完备的论证。
如果从罗尔斯式正义观点出发。在处于“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下的人,根据自由平等、差别、公正平等机会等原则,在充分考虑群体内部各个人偏好得失以及“最大最小值”规则——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的前提下,据此即可建立永恒正义的“共同体”。如果“国”的共同体诚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那么这样“爱国”本身就成为一个是自证其成自然而然的事情,它而无需做任何煽情的演说它本身就是逻辑的造物——作为逻辑造物其本身是“至善”的,无法推导出与之相左的反对意见的合理性。
然而事实上,我们人类的地球上,并没有这样一个“国”,它始于“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它的创立完全依据了罗尔斯所述的原则,它更不可能将古往今来所有的国民召集到一起进行商讨并考虑他们的个人得失偏好。不妨套用社群主义麦金泰尔的正义观“它(伦理)的不同部分源于这个传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它是历史本身的产物”。即伦理是历史的产物,共同体本身的准则就变成了一种“边划船边修”的状态,即共同体内部的人受前人规则的制约。故而,基于当下的实然,当下的伦理准则并不完美、无法论述其正当、只能承认、描述其存在以及分析其原因。如果用历史证明伦理的应然性,那么它必然需要经受更深一层次的休谟诘难,即:共同体的应然性是否可以得证,这显然是难以完成的。
更进一步地讲,如果承认共同体以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道德以及共同体的合理性和应然性,一个人所作所为最终是由其所处共同体决定,那么我们当假设有这么一位掌管着共同体伦理,以其理性为共同体立法的“圣人”,当他被问及,时过境迁,应该对共同体伦理进行怎样的修补以使之更好时,它几乎无法提供任何回答。这样作为一门为人类指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学问从某种程度上就完全失去了指导意义,这显然是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国”的共同体也是一个道理
从两个角度看,一者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一者以布尔迪厄范式为代表的近现代社会学,爱国的应然性乃至国的结构性实体存在的应然性和划分的意义,都得不到完备的论证。
如果从罗尔斯式正义观点出发。在处于“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下的人,根据自由平等、差别、公正平等机会等原则,在充分考虑群体内部各个人偏好得失以及“最大最小值”规则——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的前提下,据此即可建立永恒正义的“共同体”。如果“国”的共同体诚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那么这样“爱国”本身就成为一个是自证其成自然而然的事情,它而无需做任何煽情的演说它本身就是逻辑的造物——作为逻辑造物其本身是“至善”的,无法推导出与之相左的反对意见的合理性。
然而事实上,我们人类的地球上,并没有这样一个“国”,它始于“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它的创立完全依据了罗尔斯所述的原则,它更不可能将古往今来所有的国民召集到一起进行商讨并考虑他们的个人得失偏好。不妨套用社群主义麦金泰尔的正义观“它(伦理)的不同部分源于这个传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它是历史本身的产物”。即伦理是历史的产物,共同体本身的准则就变成了一种“边划船边修”的状态,即共同体内部的人受前人规则的制约。故而,基于当下的实然,当下的伦理准则并不完美、无法论述其正当、只能承认、描述其存在以及分析其原因。如果用历史证明伦理的应然性,那么它必然需要经受更深一层次的休谟诘难,即:共同体的应然性是否可以得证,这显然是难以完成的。
更进一步地讲,如果承认共同体以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道德以及共同体的合理性和应然性,一个人所作所为最终是由其所处共同体决定,那么我们当假设有这么一位掌管着共同体伦理,以其理性为共同体立法的“圣人”,当他被问及,时过境迁,应该对共同体伦理进行怎样的修补以使之更好时,它几乎无法提供任何回答。这样作为一门为人类指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学问从某种程度上就完全失去了指导意义,这显然是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国”的共同体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