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遗失不再受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同时,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发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在有刊号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