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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陕西省实行学历优待,本科生义务兵优待金二年7.2万_退役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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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西咸新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军分区司令部: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质量的意见》(陕发〔2015〕18号)精神,更好地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强军目标要求,推动新时期征兵工作有效开展,现就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执行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义务兵应征入伍,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领取优待金时,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审验.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直招士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 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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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1楼2016-09-29 15: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