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