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官司,竟然引出一份颇具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办理该证件的邯郸市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却给出了一个“未查到”相关档案资料的模糊答案,令当事另一方感觉很“苦恼”,也让临漳县人民法院陷入核查不实和涉嫌“不作为”的尴尬。
据临漳县的陈万勇介绍,2012年,他通过熟人介绍借款200万元于临漳县河北邺城酒业有限公司,时任临漳县工信局局长张某平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邺城酒业先后还款本金136万元,尚欠本金64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陈万勇将邺城酒业告上临漳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将该酒厂的土地、房产进行了冻结。诉讼中,邺城酒业法人司某梅进行了反担保解冻,其向法院提交的反担保物为张某光(司某梅丈夫)名下编号为“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由此办下来的临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181号(编号:00006147)房产证。
2015年7月10日,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河北邺城酒业有限公司偿还陈万勇借款本金61.7830万元,及根据还款情况的分段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酒厂也未支付还款,案件很快进入到了执行程序。
“跟着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一执行,都傻眼了!他们(邺城酒业)提供的反担保物‘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是假的。”陈万勇说。为核实编号“99036”的土地使用证真、伪,临漳县法院执行局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查询张某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的公函。2016年3月3日、10月14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两次书面答复法院:“经我局档案室查询,未查到张某光邺都大街南段西侧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资料。”同时,该局也“未查到99036号的土地登记资料”。
陈万勇表示,“未查到”是个模糊概念,有可能是假的,根本没有相关资料,也有可能因时间久远暂时找不到相关资料。现在,他急需临漳县国土资源局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另外,陈质疑说,那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是1999年办出来的,而村民给法院的证明材料显示那块集体土地是2008年卖给张某光的,“早产”了九年!
随后,记者和邺城酒业法人司某梅取得联系,对方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向法院提供的反担保物均是真的,没有伪造,可以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核实。
11月10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薛主任对采访内容进行了登记,表示要请示局领导后予以答复。11月14日,薛主任让联系法规科崔浩科长,而崔科长称:未查到“99036号”的档案资料,就是“未查到”,并不能作为该证件“真”或“伪”的判断依据,至于是否为伪造证件,由于原件在法院扣押着,国土局没有看到原件也不好下结论,要辨别真伪需要由法院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对于“未查到”的这个土地使用证,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义务进行内部核查?该块土地的取得手续是否合规?崔浩科长一概回答“不清楚”。
11月22日,记者再次致电临漳县国土局张局长,手机一直未通,而办公室薛主任仍让找崔科长。
一份“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底是真是假?临漳县国土局和临漳县法院是在踢皮球还是另有隐情?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一个事情却迟迟搞不清楚,不禁令人质疑和遐想……
据临漳县的陈万勇介绍,2012年,他通过熟人介绍借款200万元于临漳县河北邺城酒业有限公司,时任临漳县工信局局长张某平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邺城酒业先后还款本金136万元,尚欠本金64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陈万勇将邺城酒业告上临漳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将该酒厂的土地、房产进行了冻结。诉讼中,邺城酒业法人司某梅进行了反担保解冻,其向法院提交的反担保物为张某光(司某梅丈夫)名下编号为“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由此办下来的临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181号(编号:00006147)房产证。
2015年7月10日,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河北邺城酒业有限公司偿还陈万勇借款本金61.7830万元,及根据还款情况的分段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酒厂也未支付还款,案件很快进入到了执行程序。
“跟着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一执行,都傻眼了!他们(邺城酒业)提供的反担保物‘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是假的。”陈万勇说。为核实编号“99036”的土地使用证真、伪,临漳县法院执行局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查询张某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的公函。2016年3月3日、10月14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两次书面答复法院:“经我局档案室查询,未查到张某光邺都大街南段西侧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资料。”同时,该局也“未查到99036号的土地登记资料”。
陈万勇表示,“未查到”是个模糊概念,有可能是假的,根本没有相关资料,也有可能因时间久远暂时找不到相关资料。现在,他急需临漳县国土资源局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另外,陈质疑说,那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是1999年办出来的,而村民给法院的证明材料显示那块集体土地是2008年卖给张某光的,“早产”了九年!
随后,记者和邺城酒业法人司某梅取得联系,对方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向法院提供的反担保物均是真的,没有伪造,可以向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核实。
11月10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薛主任对采访内容进行了登记,表示要请示局领导后予以答复。11月14日,薛主任让联系法规科崔浩科长,而崔科长称:未查到“99036号”的档案资料,就是“未查到”,并不能作为该证件“真”或“伪”的判断依据,至于是否为伪造证件,由于原件在法院扣押着,国土局没有看到原件也不好下结论,要辨别真伪需要由法院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对于“未查到”的这个土地使用证,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义务进行内部核查?该块土地的取得手续是否合规?崔浩科长一概回答“不清楚”。
11月22日,记者再次致电临漳县国土局张局长,手机一直未通,而办公室薛主任仍让找崔科长。
一份“临国用(转)字第(99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底是真是假?临漳县国土局和临漳县法院是在踢皮球还是另有隐情?为什么如此简单的一个事情却迟迟搞不清楚,不禁令人质疑和遐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