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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法院不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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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原告母子俩十二年一直居住在娘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被告自孩子两个月大离婚,至今不闻不问。原告母亲在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上诉武城人民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不公,请爱心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要回孩子该得的抚养费。被告宋文杰与现任妻子的孩子在武城县第五小学上学,接受良好的教育以及优越的生长生活环境。
被告宋文杰(宋文国)老家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大于庄村 现居住武城县辛福家园13-4-602
(1)本人原告代理人王玲玲于2016年8月10日起诉宋文杰不给自己孩子抚养费,法院主审官张震静说先于调解,被告宋文杰带着自己的媳妇2016年8月底去法院大闹不同意调解,法院给原告代理人王玲玲打电话去法院立案。2016年9月2号原告代理人申请立案,并提交了财产保全押金(两万元整),2016年11月1日与11月15日两次开庭被告人宋文杰拒出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要求看财产保全日期,法院只提供了2016年10月14日的一张建设银行的票据只有几百元,原告要求看立案后,宋文杰银行卡进出账所有记录,审判员吕莹说只提供当天的查封记录,立案到二次开庭73天,法院只拿了一张票据来戏耍原告,可见法院的所做所为,根本不替老百姓做实事,突显出武城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2)原告代理人在举证被告人收入丰厚的情况下,法院给孩子判决抚养费最低标准。被告宋文杰有中央空调设备加工制造业的营业执照2004至今,幸福家园楼房一套13-4-602及大众系列汽车一辆鲁NG5065.
(3)在被告人两次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言行一直站在被告的立场上攻击原告母亲代理人王玲玲,有录音为证。
(4)武城县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判决中,原告代理人在口述被告宋文杰自2004年一直从事中央空调设备加工制造业的有利证据下,武城县人民法院在不调查的情况下不予采纳直接驳回。判抚养费每月80元。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6-12-05 00: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