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四法则》中,巴夏提出的第二条法则“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下面是巴夏对此的论述:
只有“一”,存在的那个“一”,那个一,存在的“我。
“全部”是“一”的无限的表达形式。“全部”不会从它自己那里分离出去,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同一样东西。没有其他超越“全部”的其他东西。
“一”就是所有,所有就是“一”,这意味着,所有部分一起成为了“一”,并且“一”就是“一”但是同时将自己看作是所有部分。这就是说,创造不是与创造者分离的,而是由创造者所组成的,在创造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每一个东西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地方,每一个物体,每一个单独的概念,每一个独立的部分都是同样的整体“一”的一部分,并且每一个个体都是它自己作为“一”的一部分的全息表达。因此,法则二,,“一”就是所有,所有就是“一”。
只有“一”,存在的那个“一”,那个一,存在的“我。
“全部”是“一”的无限的表达形式。“全部”不会从它自己那里分离出去,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同一样东西。没有其他超越“全部”的其他东西。
“一”就是所有,所有就是“一”,这意味着,所有部分一起成为了“一”,并且“一”就是“一”但是同时将自己看作是所有部分。这就是说,创造不是与创造者分离的,而是由创造者所组成的,在创造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每一个东西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地方,每一个物体,每一个单独的概念,每一个独立的部分都是同样的整体“一”的一部分,并且每一个个体都是它自己作为“一”的一部分的全息表达。因此,法则二,,“一”就是所有,所有就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