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补偿
(一)宅基地置换补偿计算办法。
以《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城市规划区村庄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宝政〔2014〕17号)多层安置房均价1300元/m2为参照标准,核算多层带电梯、小高层和高层安置房的置换比例。
1.多层安置房的置换比例按宅基地实际合法面积置换120m2安置房;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超标面积,超标部分按1:0.6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宝政〔2014〕17号文件规定)。
2.多层带电梯安置房。按宅基地实际合法面积置换112m2安置房;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超标面积,超标部分按1:0.56的比例置换安置房。
3.小高层和高层带电梯安置房。按宅基地实际合法面积置换90m2安置房;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超标面积,超标部分按1:0.4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
(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计算方法
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1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对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1.房屋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是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450元/m2;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550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的补偿标准为650元/m2。被征收人的主房、厢房是既有建筑、根据房屋结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款可以置换安置房和房票。
2.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方法
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款不能购买安置房和房票。
①简易房按照单层彩钢瓦80元/m2,复合彩钢瓦150元/m2,水泥瓦、石棉瓦隔热层3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
②地下室高度低于2.2米(含2.2米)的,按照3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
地下室高度高于2.2米的,按照4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
③建筑物没有门窗、墙体没有内外粉刷的,按照2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
④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按照平政〔2012〕12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3.征收补偿前,如果市政府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同一个项目在新的标准实施前已经使用的补偿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