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农立国,靠天吃饭,由于地理、气候等原因,一直自然灾害不断。有清一代,旱灾、水灾、虫灾、瘟疫等,或南或北,几乎无年无之①。一旦灾害发生,人们就会遭受水淹、饥荒、冻馁、疾病、死亡、流落等生命财产损失,形成社会危害。因而国家社会需要有一定的救灾体制,这一体制既受技术水平和物质财力等“硬性”条件制约,同时也依赖于制度设计与效能管理等“软性”条件。这两方面综合形成的救灾体制,反映着国家的社会管理能力及社会合作水平,标志着人们对灾荒的抵御能力,体现着社会制度的文明程度和人们的生活质量。近十数年来,我国学术界对灾荒史已经有了不少研究成果,有关清代灾荒史也有一些深入研究的论著。②这些论著或是概括性综合研究,或是地方灾荒史研究,或是对某一个案研究,使我们对于清代灾荒史有了日益清楚的了解。其中陈桦和刘宗志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一书,对乾隆以迄清末以政府为主导的救灾史流变作了深入研究。指出清中叶乾隆时期,由于救灾体制比较整备,财政投入较多,国家救灾的成效较好。而清后期由于内忧外患及社会变动,社会救灾活动中民间力量的作用上升,与此同时,由于国家财政投入减少和吏治腐败,致使“社会救助中封建国家作用下降”③。这一结论是就传统救灾体制的框架内,从国家层面观察所得出的,就其内在逻辑而言是令人信服的。然而,清后期、特别是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制度多有变更,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救灾体制有无变化?其效能如何?与以往救灾体制有何异同?对于社会公共管理演变有何意义?这些问题该书尚未论及。本文即拟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