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二年(1655)、十三年(1656)及康熙元年(1662)、四年(1665)、十四年(1675)五次颁布禁海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第一页;卷692第一页;卷776第三页。);顺治十七年(1660年)及康熙元年(1662)、十七年(1678)三次下达“迁海令”(《东华录》顺治十七年九月癸亥条;康熙十七年闰三月丙辰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第三页。),以图断绝大陆人民对台湾郑成功的支援,禁止沿海居民出海经商。但对于外国商船来中国贸易,则不在禁止之列。
从这里可以看到,即使在清廷禁海期间,清朝也并非是闭关锁国,对外的交往并未因此而中断。当然,这种禁海令首先损害的就是中国百姓的利益,尤其是沿海各省百姓,因此当台湾郑家归降后,提出解除禁海令的声音就在清廷内部发出来。
其实,还在台湾郑家没有被征服的时候,清廷的中央大员与地方督抚们,关于是否解除禁海令有过一番争论:
武英殿大学士明珠、直隶巡抚李光地等人主张坚决执行禁海令,主张宁可少要一些钱,也不能和外国贸易,以免引起不虞。
而闽、粤、浙、苏各省的地方官吏,却竭力反对禁海,主张开海贸易。康熙十五年(1676)始,江苏巡托慕天颜、福建总督范承谟、巡抚吴兴作、广东巡抚李士桢及监察御史李清芳、工科给事中丁泰等,不断向清帝上疏,反映实行海禁所造成的经济衰败、财政困难、百姓失业和铸铜枯竭的情况,认为只有开海禁贸易才能解决“谷贱伤农”、“赋税日缺、国用不足”和铸铜“匮拙”等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六第一四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六。)
于是,在台湾郑氏被征服后的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正式停止海禁:“今海内一统,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
第二年,清廷颁布四处海关: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粵海关,以管理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