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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心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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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站在任何立场说事,醋蛋归元液,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方子,不是谁家的专利。有人说这个不好说那个不好,要我说只要是真的醋蛋液就没有不好的。都是好东西,我就没明白。你们公司领导就没教过你们不要诋毁别人吗?做人要堂堂正正,做事要真真实实。请不要玷污了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宝贝。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3-16 19:55回复
    怎么看了都不敢评论呢?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3-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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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呀,暴露你们丑恶的嘴脸啊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3-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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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奇怪的40万元借条
          2000年4月的一天,身为德力西集团淄川分公司经理的林加俊突然接到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传票,状告他要求还钱的是淄博市永恒法律服务所主任单丽,单丽交给法庭一张这样的借条:
          今借到单丽现金40万元(肆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月息10%。
          落款日期是1999年8月31日,一枚模糊不清的公章盖在日期下方空白处。
          林加俊当即对该欠条提出质疑,认为该欠条是假造的。谈起这张借条的起因,林加俊说这要源于1999年8月林加俊连赢了三场官司之后,当时他虽然连赢了三场官司,标的额达130万元,但一直执行不力。在别人的推荐下,他认识了单丽,并和她签订了两份代理执行合同,约定130万元执行完毕后,林加俊支付给单丽代理费20万元。单丽接手后,案件执行很快有了起色,但是被执行方并没付现金,而是以实物抵账,变卖后约60万元,这与林、单当时所签的协议执行过来现金有了出入。于是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有关人员的调解下,林加俊向单丽支付代理费用5.5万元了事。
          对于借条,林加俊进一步解释:他让单丽代理执行案件时,曾给单丽4张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借条上除了公章有可能是真的之外,其它所有字迹都是假造。一是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签字;二是自己从未向单丽借款40万元,作为一家资金状况良好的私营企业,也没有必要向单丽借钱。
          然而,就在林加俊对这一张奇怪的借条未弄清之时,另一件奇怪的事又发生了。
          林加俊和代理律师在审阅案卷应对官司时,原告于2000年4月28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张店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由被告所在地淄川区法院管辖。5月10日,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理由是:借条上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张店区法院管辖。
          林加俊和律师再次到法院阅卷,却看到借条上又增加了“如发生争议,由张店区法院管辖”一行字。
          两份影响判决的司法鉴定
          2000年6月8日,林加俊在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二天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借条上的字是否是林加俊所写;“今借到单丽现金40万元(肆拾万元整),期限3个月,月息10%”与“如发生争议,由张店区法院管辖”是否是一次性书写而成。
          2000年8月1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鉴定认为,借条上的字不是林加俊所写,借条上的字也不是一次性书写而成。但对要求鉴定的借条上的公章是否是林加俊所在公司的公章,鉴定说,由于借条上的公章名称无法辨认完全,不能确认是否是林加俊公司的印章。
          2001年4月份,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上字迹不能证明书写人为谁,借条上印文经鉴定亦无法证明为被告公章印文,原告起诉被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店区法院驳回了单丽的起诉。
          单丽因不服一审判决,遂又将此案上诉至淄博市中级法院,并申请市中级法院对借条上的公章进行重新鉴定。
          淄博市中级法院委托淄博市公安局对借条上的公章和林加俊公司的公章进行了重新鉴定。不久后淄博市公安局出具了鉴定结果,结论是:属于同一枚印章盖印。
          淄博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张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林加俊偿还单丽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4.45万余元,承担诉讼费2.08万余元。
          对终审判决,林加俊在写给有关部门的信中说,二审鉴定程序不合法。到淄博市公安局鉴定,是单丽提出的,他坚决不同意在淄博市鉴定,因为单丽在淄博市政法界关系复杂,并向法院写了《变更鉴定机关申请书》;青岛市中级法院已经对公章作了鉴定,再作鉴定也只能到比青岛市中级法院更高级别的单位进行;淄博市公安局的鉴定只有一名鉴定人员参加,公正性令人怀疑。而二审法院对其申请没有采纳。
          今年5月底,林加俊收到了淄博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称这起借贷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记者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询问此案何时再开庭审理时,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说,因为几天前本案的原审上诉人单丽以怀有身孕,并已到产期为由,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的申请。因此,再审日期还未确定。
          记者跟踪本案历次采访中,曾试图与单丽取得联系,作进一步核实,但均遭其拒绝。
          官司中有两大疑点
          从林加俊及其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对案卷及官司本身分析时所提出的几个疑点虽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但也可让人感受到这场官司的复杂性。
          林加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这张40万元的借条是原告起诉的惟一证据,但她却并不能讲明借条的书写人是谁;更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一审中林加俊的代理人按法律规定去法院阅卷,当时卷中借条上没有“如发生争议,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字样,一审代理人遂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到开庭时,借条上却多出“管辖”等文字。林加俊遂对借条前后两部分的书写时间向法院申请鉴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借条前后两部分的文字不是一次性书写的”。以上证据都可以说明借条疑点颇多。
          其次,40万元已不是一个小数目,然而单丽在几次庭审中都无法回答这40万元到底是从何储蓄处提的款等问题;而对法官当庭问及40万元的筹集来源时,单丽则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5楼2018-06-25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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