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文化自.治
上面我们已经谈过奥地利民.族纲领的形式方面,谈过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不能简单地模仿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简单地采用它的纲领的那种方法论上的根据。
现在我们谈谈这个纲领的实质。
那么,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纲领是怎样的呢?
一句话,这个纲领就是民.族文化自.治。
第一,这就是说,自.治权不是给予主要是住着捷克人或波兰人的捷克或波兰,而是给予一切捷克人和波兰人,不分地域,不管他们居住在奥地利什么地方。
因此,这种自.治就叫作民.族自.治,而不叫作地域自.治。
第二,这就是说,分散在奥地利各地的捷克人、波兰人、德意志人等等都以个人资格分别组成完整的民.族,并以这样的民.族的资格加入奥地利国.家。这样,奥地利将不是由各自.治区域组成的联.盟,而是由不分地域建立起来的各自.治民.族组成的联.盟。
第三,这就是说,为着这种目的而应当给波兰人、捷克人等等建立起来的全民.族机.关将只管“文化”问题,不管“政.治”问题。专门政.治性的问题都集中在全奥地利议会(莱希斯拉特)手中。
因此,这种自.治还叫作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
下面就是1⑧99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布隆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纲领。
纲领上先提到“奥地利民.族纠纷阻碍着政.治进步”,“彻底解决民.族问题……首先是文化上所必需的”,“这个问题只有在根据普遍、直接和平等的选.举制建立起来的真正民.主的社.会里才能得到解决”。然后说:“只有在完全平等和没有任何压.迫的条件下,奥地利各民.族的民.族特点的保存和发展才有可能。因此,首先必须屏弃官僚的国.家集.权制和各个领地上的封.建特.权。
在这种条件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消除奥地利的民.族纠纷,建立民.族秩序,其原则如下:
1.奥地利应改组为各民.族民.主联.盟的国.家。
2.应组成按民.族划分的自.治团体来代替历代的皇朝封地,每个团体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均由根据普遍、直接和平等的投票选.举出来的民.族议院掌管。
3.属于同一民.族的各自.治区域共同组成单一的民.族联.盟,该联.盟完全按自.治原则来处理本民.族的事务。
4.少数民.族的权.利由帝.国议会颁布特别法.律加以保.障。”
纲领的结语号召奥地利各民.族团.结.起.来。
不难看出这个纲领中还留下一些“地域主.义”的痕迹,但它大体上是民.族自.治的纲领。无怪乎第一个鼓吹民.族文化自.治的施普林格热烈地欢迎这个纲领。鲍威尔也赞同这个纲领,称它为民.族自.治的“理论上的胜利”;不过为了更明确起见,他才提议用更确定的条文代替第四条,其内容是说必须“把每个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组成公法团体”来掌管学校及其它文化事宜。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纲领就是如此。
我们来考察一下它的科学根据。
我们来看看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是怎样论证它所鼓吹的民.族文化自.治的。
我们来看看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家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意见吧。
民.族自.治的出发点就是认为民.族是和固定的地域无关的人们的联.盟。
施普林格说:“民.族和地域没有任何本质上的联.系,民.族是自.治的个人联.盟。”
鲍威尔也说民.族是“不在某个固定地区内独占统.治的”“个人的共同体”。
但组成一个民.族的人并不总是大批地密集地住在一起的,他们往往分成许多集.团而掺杂在别的民.族机体中。这是资本主.义驱使他们到各个地区和城市去谋生的缘故。可是这些集.团既然掺杂在别的民.族地区,并在那里占少数,于是在语言、学校等方面就会受到人数众多的当地民.族的限.制。由此就产生了民.族冲.突。由此就证明地域自.治是“毫无用处的”。照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意见,摆脱这种状况的唯一出路是把这个散处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组成一个共同的包括各阶.级的民.族联.盟。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联.盟才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才能消除民.族纠纷。
施普林格说:“必须使各民.族有正确的组.织,必须给它们以权.利和义务……”当然,“法.律是容易制定的,但它是否能发生人们所预期的作用呢?……”“要想给民.族制定法.律,首先就要把这些民.族建立起来……”“不组成民.族便不能建立民.族法和消除民.族纠纷。”
鲍威尔也是这样说的,他借口“工.人阶.级的要求”,提议“根据个人原则把各个少数民.族组成一些公法团体”。
但是,怎样组.织民.族呢?怎样确定某人属于某个民.族呢?
施普林格说:“用民.族名册来确定某人属于某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地区的每个人都应当声明自己属于某一民.族。”
鲍威尔说:“个人原则的前提是根据成年公.民的自.由声明按民.族划分居民……”为此就“应当编制民.族名册”。
其次:
鲍威尔说:“居住在单一民.族区内的一切德意志人以及登记在杂居区的民.族名册上的一切德意志人共同组成一个德意志民.族,并选出民.族委.员会。”
应该说,捷克人、波兰人等也是如此。
施普林格说:“民.族委.员会就是民.族文化议会,它有权为管理民.族教育、民.族文学、艺术和科学,为建立学院、博物馆、美术陈列馆、剧院规定原则和批准经费”等等。
民.族组.织及其中.央机.关就是如此。
照鲍威尔的意见,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这种包括各阶.级的机.关是想“使民.族文化……成为全体人.民的财富,并且用这种唯一可能的办法把民.族的全体成员结合成一个民.族文化共同体”(黑体是我们用的)。
也许有人认为这一切只和奥地利有关。但是鲍威尔不以为然。他坚决认定在其它和奥地利一样是由几个民.族组成的国.家里,也必须实行民.族自.治。
鲍威尔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都应当提出自己的民.族自.治的要求去对抗有产阶.级的民.族政.策,即夺取政.权的政.策。”
然后,鲍威尔悄悄地用民.族自.治替换了民.族自决而继续说:“这样,民.族自.治,民.族自决,就必然成为多民.族国.家中各族无.产.阶.级的立.宪纲领。”
但他还不以此为限。他深信他和施普林格所“规定的”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会成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雏形。因为他知道“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将把人类分成一些按民.族划分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类将分成一些民.族自.治团体”;“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社.会无疑地是一幅由许多个人的民.族联.盟和地域的团体构成的五光十色的图画”;因此“社.会主.义的民.族原则是民.族原则和民.族自.治的最高综合”。
大概够了……
在鲍威尔和施普林格的著作中就是这样论证民.族文化自.治的。
最惹人注意的首先是他们用民.族自.治来替换民.族自决的那种莫名其妙的毫无理由的做法。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鲍威尔不懂得自决是什么,或者是他懂得,但不知他为什么竟故意把它缩小了。因为毫无疑义的是:(一)民.族文化自.治是以多民.族国.家的完整为前提的,自决却超出了这种完整的范围;(二)自决是赋予民.族以全部权.利的,民.族自.治却只限于“文化”权.利。这是第一。
第二,将来内外情况完全可能配合成这样,那时某一民.族会决定退出多民.族的国.家,例如退出奥地利,——卢西人社.会民.主党人在党的布隆代.表大.会上就曾这样声明他们要把本族人.民的“两部分”合并成一个整体。那时,对“各族无.产.阶.级必然要采取的”民.族自.治怎么办呢?用削足适履的办法把各民.族机械地塞.进国.家完整性的框子里去,这算是什么“解决”问题的方法呢?
其次,民.族自.治是和民.族的整个发展进程抵触的。民.族自.治提出组.织民.族的口号,可是,既然实际生活、既然经济发展使得整批的人脱离本民.族,并使他们散居各地,试问,怎能人为地把这种民.族结合起来呢?无疑地,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民.族逐渐集结起来。可是同样无疑地,在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开始了民.族分散的过程,成批人离开本民.族出外谋生,以至于完全迁移到国内其它地区去;同时,这些移民就渐渐失去旧有的联.系,而在新的地方取得新的联.系,一代一代地养成新的风俗习惯,也许还会通晓新的语言。试问,能否把这些彼此隔离的集.团合并成统.一的民.族联.盟呢?什么地方竟有这样一种魔箍能把无法统.一的东西统.一起来呢?例如,难道可以把波罗的海沿岸和南高加索一带的德意志人“结合成一个民.族”吗?既然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不可能做到的,那么民.族自.治和那些力图使历.史开倒车的老民.族主.义者的空想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民.族的统.一不仅因移居而逐渐消失,并且由于内部原因,即由于阶.级斗.争的尖锐化而消失下去。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还可以谈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文化共同.性”。然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化,这种“共同.性”开始消失了。在同一民.族的雇主和工.人再不能互相了解的时候,根本就谈不到民.族的“文化共同.性”。在资产阶.级渴望战争,无.产.阶.级却宣布“以战争对付战争”的时候,还谈得上什么“共同命运”呢?能不能把这些彼此对立的分.子组成一个统.一的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呢?既然如此,还谈得上“民.族的全体成员结合成一个民.族文化共同体”吗?因此,民.族自.治是和阶.级斗.争的整个进程相抵触的,这不是很明显吗?
我们暂且假定“组.织民.族”这个口号是可能实现的口号。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议员们为了取得更多的选票而力图“组.织”民.族,那还可以理解。可是,社.会民.主党人什么时候竟也开始干起“组.织”民.族、“成.立”民.族、“建立”民.族的事情来了呢?
在阶.级斗.争极端尖锐的时代去组.织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这算什么社.会民.主党人呢?到现在为止,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其它各国的社.会民.主党一样,只有一个任务,就是组.织无.产.阶.级。可是这个任务看来“已经过时了”。于是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现在提出一个“新的”更引人入胜的任务,就是“建立”民.族,“组.织”民.族。
不过,逻辑上必然如此:既然采取了民.族自.治,当然就要接受这个“新的”任务,而接受这个“新的”任务就是离开阶.级立场,走上了民.族主.义的道路。
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民.族文化自.治是一种精致的民.族主.义。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的民.族纲领责成大家关心“各民.族的民.族特点的保存和发展”,这也绝不是偶然的。真是异想天开:“保存”南高加索的鞑靼人在“沙黑西—瓦黑西”节日自己打自己这一类的“民.族特点”!“发展”格鲁吉亚人的“复仇权”这一类的“民.族特点”!……
这种条文只配列在十足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纲领上,它既然出现在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上,那就因为民.族自.治和这类条文是相容的,而不是相抵触的。
然而对现在的社.会不适用的民.族自.治,对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更不适用的。
鲍威尔的“把人类分成一些按民.族划分的团体”这一预.言已被现代人类的整个发展进程驳倒了。民.族壁垒并不是在巩固,而是在毁坏,在倒塌。马.克.思早在四十年代就说过:“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隔离和对立日益消失”,“无.产.阶.级的统.治将使它们更快地消失”。人类后来的发展及其资本主.义生产的巨大增长,各民.族的杂居和人们在愈益广阔的地域上的结合,都十分肯定地证实了马.克.思的思想。
鲍威尔想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一幅由许多个人的民.族联.盟和地域的团体构成的五光十色的图画”,其实就是暗中企图用经过改良的巴枯宁的概念来代替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概念。社.会主.义的历.史表明,任何这样的企图本身都包含.着必然破产的因素。
至于鲍威尔竭力推崇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原则”,那就更不用说了。这个“原则”,在我们看来,就是想用资产阶.级的“民.族原则”代替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原则。如果民.族自.治是从这种可疑的原则出发,那就必须承认民.族自.治只能有害于工.人运.动。
固然这种民.族主.义并不如此明显,因为它是用社.会主.义的辞藻巧妙地伪装起来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对无.产.阶.级就更加有害。公开的民.族主.义总可以对付,因为它是不难识破的。要和伪装的和伪装得不易识破的民.族主.义作斗.争,那就困难得多。它既然装上社.会主.义的铁甲,也就较难攻破和较能持久了。它既然存在于工.人中间,散播各民.族工.人互相猜忌、彼此隔离的有害思想,也就把气氛毒化了。
但是民.族自.治的害处还不止于此。它不仅造成各民.族彼此隔离的基础,而且造成统.一的工.人运.动分.裂的基础。民.族自.治的思想为统.一的工.人政党分成一些按民.族建立的单独的政党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前提。党一分.裂,工会就跟着分.裂,结果是彼此完全隔离。统.一的阶.级运.动就这样分成一些单独的民.族细流。
奥地利,“民.族自.治”的故乡,提.供了这种现象的最惨痛的例证。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本是一个统.一的党,从1⑧97年起它就开始分.裂成几个单独的党。从党的布隆代.表大.会(1⑧99年)采纳了民.族自.治以后,分.裂的程度更加深了,最后竟使一个统.一的跨民.族的政党分成了现在的六个民.族政党,其中捷克族的社.会民.主党甚至不愿和德意志族的社.会民.主党打交道。
但是工会和党是有联.系的。奥地利党.内和工会内的主要工作都是由社.会民.主党工.人党.员担任的。这就令人担忧党.内的分离主.义会使工会也走上分离主.义的道路而陷于分.裂。事实果然如此:工会也按民.族分开了。现在甚至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就是捷克族工.人破.坏德意志族工.人的罢.工,或在选.举市政机.关时和捷克族资产者一起反.对德意志族工.人。
由此可见,民.族文化自.治并不能解决民.族问题。不仅如此,它还使民.族问题更尖锐,更紊乱,更容易使工.人运.动的统.一遭受破.坏,使工.人们彼此按民.族隔离开来,使他们中间的纠纷加剧下去。
这就是民.族自.治的收获。
五、崩得,它的民.族主.义,它的分离主.义
上面我们说过,鲍威尔虽然认为民.族自.治对捷克人、波兰人等是必需的,但是他反.对给犹.太.人这种自.治。对“工.人阶.级应否为犹.太.人.民要求自.治”这个问题,鲍威尔回答道:“民.族自.治不能成为犹太工.人的要求。”根据鲍威尔的意见,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不让他们〈即犹.太.人。——约•斯.大.林注〉保全为一个民.族”。
简言之,犹太民.族将不再存在,所以无从为谁要求民.族自.治了。犹.太.人在被同化着。
对犹太民.族命运所持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新的。马.克.思早在四十年代就有过这种观点,他当时所指的主要是德国的犹.太.人。考茨基在1903年重述过这种观点,他当时所指的是俄国的犹.太.人。现在鲍威尔在谈到奥地利的犹.太.人时又重述这种观点,不过有一点差别,就是他所否认的不是犹太民.族的现在,而是犹太民.族的将来。
鲍威尔认为犹.太.人之所以不能保全为一个民.族,在于“犹.太.人没有单独的居住地区”。这种解释基本上虽然正确,但还没有说出全部真.理。问题首先在于犹.太.人没有一个和土地相联.系的广大的稳定的阶层,这样一个阶层是不仅作为民.族骨.干,而且作为“民.族”市场自然地把一个民.族联结起来的。俄国的五六百万犹.太.人只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和农业有一些联.系。其余百分之九十六从事商业、工业和在城市机.关中工作,一般是住在城市里,并分散在俄国各处,无论在哪一省都不占多数。
可见以少数民.族资格杂居在其它民.族地区的犹.太.人主要是以工业家、商人和自.由职业者的身分为“异”族服.务的,在语言等各方面自然也就适应“异族”。所有这一切,再加上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各个民.族的日益杂居,就使犹.太.人受到同化。“特许犹太居住区”的废除只能加速这种同化。
因此,为俄国的犹.太.人要求民.族自.治的问题是有些滑稽可笑的:有人竟主张替一个前途被否定、存在与否尚待证明的民.族要求自.治!
虽然如此,崩得还是采取了这种滑稽可笑的动.摇不定的立场,竟在其第六次代.表大.会上(1905年)通.过了主张民.族自.治的“民.族纲领”。
驱使崩得走这一步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崩得作为犹.太.人的、而且仅仅作为犹.太.人的社.会民.主主.义工.人组.织而存在。早在1⑧97年以前,那些在犹太工.人中进行工作的社.会民.主主.义小组就已经打算建立一个“纯粹犹太工.人组.织”。1⑧97年,他们果然建立了这样一个组.织,即联合成为崩得了。这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事实上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时候。从那时起,崩得不断发展和扩大起来,在俄国社.会民.主党处境惨淡的时候日益显露头角……可是二十世纪到来了。群众性的工.人运.动开始了。波兰社.会民.主党成长起来并把犹太工.人吸引到群众斗.争中去了。俄国社.会民.主党成长起来并把“崩得”工.人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了。崩得那种没有地域基础的民.族圈子愈见狭小了。一个问题摆在崩得面前:或者是融化到各民.族的总浪潮中去,或者是坚持自己的独.立存在,做一个超地域的组.织。崩得选择了后者。
所谓崩得是“犹太无.产.阶.级唯一代.表”的“理论”就这样形成了。
但是要“简单地”随便为这个奇怪的“理论”作辩护已经不可能了,必须有某种“原则性的”根据、“原则性的”理由才行。民.族文化自.治就成了这样的根据。崩得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那里抄袭了民.族文化自.治就抓.住不放。即使奥地利人没有这样的纲领,崩得也一定会想出一个来,以便“从原则上”为自己的独.立存在作辩护。
这样,崩得在1901年(第四次代.表大.会)作了一番怯懦的尝试以后,终于在1905年(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族纲领”。
上面我们已经谈过奥地利民.族纲领的形式方面,谈过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不能简单地模仿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简单地采用它的纲领的那种方法论上的根据。
现在我们谈谈这个纲领的实质。
那么,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纲领是怎样的呢?
一句话,这个纲领就是民.族文化自.治。
第一,这就是说,自.治权不是给予主要是住着捷克人或波兰人的捷克或波兰,而是给予一切捷克人和波兰人,不分地域,不管他们居住在奥地利什么地方。
因此,这种自.治就叫作民.族自.治,而不叫作地域自.治。
第二,这就是说,分散在奥地利各地的捷克人、波兰人、德意志人等等都以个人资格分别组成完整的民.族,并以这样的民.族的资格加入奥地利国.家。这样,奥地利将不是由各自.治区域组成的联.盟,而是由不分地域建立起来的各自.治民.族组成的联.盟。
第三,这就是说,为着这种目的而应当给波兰人、捷克人等等建立起来的全民.族机.关将只管“文化”问题,不管“政.治”问题。专门政.治性的问题都集中在全奥地利议会(莱希斯拉特)手中。
因此,这种自.治还叫作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
下面就是1⑧99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布隆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纲领。
纲领上先提到“奥地利民.族纠纷阻碍着政.治进步”,“彻底解决民.族问题……首先是文化上所必需的”,“这个问题只有在根据普遍、直接和平等的选.举制建立起来的真正民.主的社.会里才能得到解决”。然后说:“只有在完全平等和没有任何压.迫的条件下,奥地利各民.族的民.族特点的保存和发展才有可能。因此,首先必须屏弃官僚的国.家集.权制和各个领地上的封.建特.权。
在这种条件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消除奥地利的民.族纠纷,建立民.族秩序,其原则如下:
1.奥地利应改组为各民.族民.主联.盟的国.家。
2.应组成按民.族划分的自.治团体来代替历代的皇朝封地,每个团体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均由根据普遍、直接和平等的投票选.举出来的民.族议院掌管。
3.属于同一民.族的各自.治区域共同组成单一的民.族联.盟,该联.盟完全按自.治原则来处理本民.族的事务。
4.少数民.族的权.利由帝.国议会颁布特别法.律加以保.障。”
纲领的结语号召奥地利各民.族团.结.起.来。
不难看出这个纲领中还留下一些“地域主.义”的痕迹,但它大体上是民.族自.治的纲领。无怪乎第一个鼓吹民.族文化自.治的施普林格热烈地欢迎这个纲领。鲍威尔也赞同这个纲领,称它为民.族自.治的“理论上的胜利”;不过为了更明确起见,他才提议用更确定的条文代替第四条,其内容是说必须“把每个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组成公法团体”来掌管学校及其它文化事宜。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民.族纲领就是如此。
我们来考察一下它的科学根据。
我们来看看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是怎样论证它所鼓吹的民.族文化自.治的。
我们来看看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家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意见吧。
民.族自.治的出发点就是认为民.族是和固定的地域无关的人们的联.盟。
施普林格说:“民.族和地域没有任何本质上的联.系,民.族是自.治的个人联.盟。”
鲍威尔也说民.族是“不在某个固定地区内独占统.治的”“个人的共同体”。
但组成一个民.族的人并不总是大批地密集地住在一起的,他们往往分成许多集.团而掺杂在别的民.族机体中。这是资本主.义驱使他们到各个地区和城市去谋生的缘故。可是这些集.团既然掺杂在别的民.族地区,并在那里占少数,于是在语言、学校等方面就会受到人数众多的当地民.族的限.制。由此就产生了民.族冲.突。由此就证明地域自.治是“毫无用处的”。照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意见,摆脱这种状况的唯一出路是把这个散处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组成一个共同的包括各阶.级的民.族联.盟。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联.盟才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才能消除民.族纠纷。
施普林格说:“必须使各民.族有正确的组.织,必须给它们以权.利和义务……”当然,“法.律是容易制定的,但它是否能发生人们所预期的作用呢?……”“要想给民.族制定法.律,首先就要把这些民.族建立起来……”“不组成民.族便不能建立民.族法和消除民.族纠纷。”
鲍威尔也是这样说的,他借口“工.人阶.级的要求”,提议“根据个人原则把各个少数民.族组成一些公法团体”。
但是,怎样组.织民.族呢?怎样确定某人属于某个民.族呢?
施普林格说:“用民.族名册来确定某人属于某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地区的每个人都应当声明自己属于某一民.族。”
鲍威尔说:“个人原则的前提是根据成年公.民的自.由声明按民.族划分居民……”为此就“应当编制民.族名册”。
其次:
鲍威尔说:“居住在单一民.族区内的一切德意志人以及登记在杂居区的民.族名册上的一切德意志人共同组成一个德意志民.族,并选出民.族委.员会。”
应该说,捷克人、波兰人等也是如此。
施普林格说:“民.族委.员会就是民.族文化议会,它有权为管理民.族教育、民.族文学、艺术和科学,为建立学院、博物馆、美术陈列馆、剧院规定原则和批准经费”等等。
民.族组.织及其中.央机.关就是如此。
照鲍威尔的意见,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这种包括各阶.级的机.关是想“使民.族文化……成为全体人.民的财富,并且用这种唯一可能的办法把民.族的全体成员结合成一个民.族文化共同体”(黑体是我们用的)。
也许有人认为这一切只和奥地利有关。但是鲍威尔不以为然。他坚决认定在其它和奥地利一样是由几个民.族组成的国.家里,也必须实行民.族自.治。
鲍威尔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都应当提出自己的民.族自.治的要求去对抗有产阶.级的民.族政.策,即夺取政.权的政.策。”
然后,鲍威尔悄悄地用民.族自.治替换了民.族自决而继续说:“这样,民.族自.治,民.族自决,就必然成为多民.族国.家中各族无.产.阶.级的立.宪纲领。”
但他还不以此为限。他深信他和施普林格所“规定的”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会成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雏形。因为他知道“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将把人类分成一些按民.族划分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类将分成一些民.族自.治团体”;“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社.会无疑地是一幅由许多个人的民.族联.盟和地域的团体构成的五光十色的图画”;因此“社.会主.义的民.族原则是民.族原则和民.族自.治的最高综合”。
大概够了……
在鲍威尔和施普林格的著作中就是这样论证民.族文化自.治的。
最惹人注意的首先是他们用民.族自.治来替换民.族自决的那种莫名其妙的毫无理由的做法。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鲍威尔不懂得自决是什么,或者是他懂得,但不知他为什么竟故意把它缩小了。因为毫无疑义的是:(一)民.族文化自.治是以多民.族国.家的完整为前提的,自决却超出了这种完整的范围;(二)自决是赋予民.族以全部权.利的,民.族自.治却只限于“文化”权.利。这是第一。
第二,将来内外情况完全可能配合成这样,那时某一民.族会决定退出多民.族的国.家,例如退出奥地利,——卢西人社.会民.主党人在党的布隆代.表大.会上就曾这样声明他们要把本族人.民的“两部分”合并成一个整体。那时,对“各族无.产.阶.级必然要采取的”民.族自.治怎么办呢?用削足适履的办法把各民.族机械地塞.进国.家完整性的框子里去,这算是什么“解决”问题的方法呢?
其次,民.族自.治是和民.族的整个发展进程抵触的。民.族自.治提出组.织民.族的口号,可是,既然实际生活、既然经济发展使得整批的人脱离本民.族,并使他们散居各地,试问,怎能人为地把这种民.族结合起来呢?无疑地,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民.族逐渐集结起来。可是同样无疑地,在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开始了民.族分散的过程,成批人离开本民.族出外谋生,以至于完全迁移到国内其它地区去;同时,这些移民就渐渐失去旧有的联.系,而在新的地方取得新的联.系,一代一代地养成新的风俗习惯,也许还会通晓新的语言。试问,能否把这些彼此隔离的集.团合并成统.一的民.族联.盟呢?什么地方竟有这样一种魔箍能把无法统.一的东西统.一起来呢?例如,难道可以把波罗的海沿岸和南高加索一带的德意志人“结合成一个民.族”吗?既然这一切都是不可想象的,不可能做到的,那么民.族自.治和那些力图使历.史开倒车的老民.族主.义者的空想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民.族的统.一不仅因移居而逐渐消失,并且由于内部原因,即由于阶.级斗.争的尖锐化而消失下去。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还可以谈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文化共同.性”。然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尖锐化,这种“共同.性”开始消失了。在同一民.族的雇主和工.人再不能互相了解的时候,根本就谈不到民.族的“文化共同.性”。在资产阶.级渴望战争,无.产.阶.级却宣布“以战争对付战争”的时候,还谈得上什么“共同命运”呢?能不能把这些彼此对立的分.子组成一个统.一的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呢?既然如此,还谈得上“民.族的全体成员结合成一个民.族文化共同体”吗?因此,民.族自.治是和阶.级斗.争的整个进程相抵触的,这不是很明显吗?
我们暂且假定“组.织民.族”这个口号是可能实现的口号。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议员们为了取得更多的选票而力图“组.织”民.族,那还可以理解。可是,社.会民.主党人什么时候竟也开始干起“组.织”民.族、“成.立”民.族、“建立”民.族的事情来了呢?
在阶.级斗.争极端尖锐的时代去组.织包括各个阶.级的民.族联.盟,这算什么社.会民.主党人呢?到现在为止,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其它各国的社.会民.主党一样,只有一个任务,就是组.织无.产.阶.级。可是这个任务看来“已经过时了”。于是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现在提出一个“新的”更引人入胜的任务,就是“建立”民.族,“组.织”民.族。
不过,逻辑上必然如此:既然采取了民.族自.治,当然就要接受这个“新的”任务,而接受这个“新的”任务就是离开阶.级立场,走上了民.族主.义的道路。
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的民.族文化自.治是一种精致的民.族主.义。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的民.族纲领责成大家关心“各民.族的民.族特点的保存和发展”,这也绝不是偶然的。真是异想天开:“保存”南高加索的鞑靼人在“沙黑西—瓦黑西”节日自己打自己这一类的“民.族特点”!“发展”格鲁吉亚人的“复仇权”这一类的“民.族特点”!……
这种条文只配列在十足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纲领上,它既然出现在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的纲领上,那就因为民.族自.治和这类条文是相容的,而不是相抵触的。
然而对现在的社.会不适用的民.族自.治,对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更不适用的。
鲍威尔的“把人类分成一些按民.族划分的团体”这一预.言已被现代人类的整个发展进程驳倒了。民.族壁垒并不是在巩固,而是在毁坏,在倒塌。马.克.思早在四十年代就说过:“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隔离和对立日益消失”,“无.产.阶.级的统.治将使它们更快地消失”。人类后来的发展及其资本主.义生产的巨大增长,各民.族的杂居和人们在愈益广阔的地域上的结合,都十分肯定地证实了马.克.思的思想。
鲍威尔想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一幅由许多个人的民.族联.盟和地域的团体构成的五光十色的图画”,其实就是暗中企图用经过改良的巴枯宁的概念来代替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概念。社.会主.义的历.史表明,任何这样的企图本身都包含.着必然破产的因素。
至于鲍威尔竭力推崇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原则”,那就更不用说了。这个“原则”,在我们看来,就是想用资产阶.级的“民.族原则”代替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原则。如果民.族自.治是从这种可疑的原则出发,那就必须承认民.族自.治只能有害于工.人运.动。
固然这种民.族主.义并不如此明显,因为它是用社.会主.义的辞藻巧妙地伪装起来的,但是正因为如此,它对无.产.阶.级就更加有害。公开的民.族主.义总可以对付,因为它是不难识破的。要和伪装的和伪装得不易识破的民.族主.义作斗.争,那就困难得多。它既然装上社.会主.义的铁甲,也就较难攻破和较能持久了。它既然存在于工.人中间,散播各民.族工.人互相猜忌、彼此隔离的有害思想,也就把气氛毒化了。
但是民.族自.治的害处还不止于此。它不仅造成各民.族彼此隔离的基础,而且造成统.一的工.人运.动分.裂的基础。民.族自.治的思想为统.一的工.人政党分成一些按民.族建立的单独的政党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前提。党一分.裂,工会就跟着分.裂,结果是彼此完全隔离。统.一的阶.级运.动就这样分成一些单独的民.族细流。
奥地利,“民.族自.治”的故乡,提.供了这种现象的最惨痛的例证。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本是一个统.一的党,从1⑧97年起它就开始分.裂成几个单独的党。从党的布隆代.表大.会(1⑧99年)采纳了民.族自.治以后,分.裂的程度更加深了,最后竟使一个统.一的跨民.族的政党分成了现在的六个民.族政党,其中捷克族的社.会民.主党甚至不愿和德意志族的社.会民.主党打交道。
但是工会和党是有联.系的。奥地利党.内和工会内的主要工作都是由社.会民.主党工.人党.员担任的。这就令人担忧党.内的分离主.义会使工会也走上分离主.义的道路而陷于分.裂。事实果然如此:工会也按民.族分开了。现在甚至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就是捷克族工.人破.坏德意志族工.人的罢.工,或在选.举市政机.关时和捷克族资产者一起反.对德意志族工.人。
由此可见,民.族文化自.治并不能解决民.族问题。不仅如此,它还使民.族问题更尖锐,更紊乱,更容易使工.人运.动的统.一遭受破.坏,使工.人们彼此按民.族隔离开来,使他们中间的纠纷加剧下去。
这就是民.族自.治的收获。
五、崩得,它的民.族主.义,它的分离主.义
上面我们说过,鲍威尔虽然认为民.族自.治对捷克人、波兰人等是必需的,但是他反.对给犹.太.人这种自.治。对“工.人阶.级应否为犹.太.人.民要求自.治”这个问题,鲍威尔回答道:“民.族自.治不能成为犹太工.人的要求。”根据鲍威尔的意见,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不让他们〈即犹.太.人。——约•斯.大.林注〉保全为一个民.族”。
简言之,犹太民.族将不再存在,所以无从为谁要求民.族自.治了。犹.太.人在被同化着。
对犹太民.族命运所持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新的。马.克.思早在四十年代就有过这种观点,他当时所指的主要是德国的犹.太.人。考茨基在1903年重述过这种观点,他当时所指的是俄国的犹.太.人。现在鲍威尔在谈到奥地利的犹.太.人时又重述这种观点,不过有一点差别,就是他所否认的不是犹太民.族的现在,而是犹太民.族的将来。
鲍威尔认为犹.太.人之所以不能保全为一个民.族,在于“犹.太.人没有单独的居住地区”。这种解释基本上虽然正确,但还没有说出全部真.理。问题首先在于犹.太.人没有一个和土地相联.系的广大的稳定的阶层,这样一个阶层是不仅作为民.族骨.干,而且作为“民.族”市场自然地把一个民.族联结起来的。俄国的五六百万犹.太.人只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和农业有一些联.系。其余百分之九十六从事商业、工业和在城市机.关中工作,一般是住在城市里,并分散在俄国各处,无论在哪一省都不占多数。
可见以少数民.族资格杂居在其它民.族地区的犹.太.人主要是以工业家、商人和自.由职业者的身分为“异”族服.务的,在语言等各方面自然也就适应“异族”。所有这一切,再加上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各个民.族的日益杂居,就使犹.太.人受到同化。“特许犹太居住区”的废除只能加速这种同化。
因此,为俄国的犹.太.人要求民.族自.治的问题是有些滑稽可笑的:有人竟主张替一个前途被否定、存在与否尚待证明的民.族要求自.治!
虽然如此,崩得还是采取了这种滑稽可笑的动.摇不定的立场,竟在其第六次代.表大.会上(1905年)通.过了主张民.族自.治的“民.族纲领”。
驱使崩得走这一步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崩得作为犹.太.人的、而且仅仅作为犹.太.人的社.会民.主主.义工.人组.织而存在。早在1⑧97年以前,那些在犹太工.人中进行工作的社.会民.主主.义小组就已经打算建立一个“纯粹犹太工.人组.织”。1⑧97年,他们果然建立了这样一个组.织,即联合成为崩得了。这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事实上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时候。从那时起,崩得不断发展和扩大起来,在俄国社.会民.主党处境惨淡的时候日益显露头角……可是二十世纪到来了。群众性的工.人运.动开始了。波兰社.会民.主党成长起来并把犹太工.人吸引到群众斗.争中去了。俄国社.会民.主党成长起来并把“崩得”工.人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了。崩得那种没有地域基础的民.族圈子愈见狭小了。一个问题摆在崩得面前:或者是融化到各民.族的总浪潮中去,或者是坚持自己的独.立存在,做一个超地域的组.织。崩得选择了后者。
所谓崩得是“犹太无.产.阶.级唯一代.表”的“理论”就这样形成了。
但是要“简单地”随便为这个奇怪的“理论”作辩护已经不可能了,必须有某种“原则性的”根据、“原则性的”理由才行。民.族文化自.治就成了这样的根据。崩得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那里抄袭了民.族文化自.治就抓.住不放。即使奥地利人没有这样的纲领,崩得也一定会想出一个来,以便“从原则上”为自己的独.立存在作辩护。
这样,崩得在1901年(第四次代.表大.会)作了一番怯懦的尝试以后,终于在1905年(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族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