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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律师段教授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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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律师段教授严峻指控:一审判决错误,原因一,观念陈旧;原因二,利益驱动;原因三,有罪推定。一:为什么办案错误是观念陈旧的结果?1.该案和普通案一样,不同的是涉及的商品是文化艺术品,但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的认识思想非常落后,且不愿去深入了解。2.只认可传统行业交易的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的拆分形成的权益份额是商品,文化艺术品是商品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而且在现实中文化艺术品也是在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从2014年起明确把发展文化艺术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支柱来发展,这样一种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办案人员任然按照陈旧的观念认为它不是商品,用这种观念办案肯定会办成错案。3.对文化艺术品经包装后价值上十倍上百倍的倍增不能理解,这也是观念陈旧的表现。文化艺术品和普通商品的天壤之别在于:文化艺术品在初交易时可能价值并不高,但当经过包装宣传后,当人们发现它的价值存在的时候,它的价值不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从生产到批发到零售的价格浮动,而是可以从一万到上千万价值的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理解此特殊商品具有特殊属性,就会判错案,所以这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更新。4.把在香港成立的华夏国际公司当成在大陆成立的公司来看待,华夏国际是香港公司,文化艺术品股权权益份额化拆分也是作为香港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规是允许的,中国大陆在2011年之前也允许此权益份额化拆分的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于是禁止股权文化艺术品的权益拆分,但必须明确的是此政策的转变是针对大陆公司而不能针对香港公司,因为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观念陈旧办理的是国内案件,于是用国内的管理和要求来针对香港公司,任然停留在对待传统商品一样来看问题,把这个特殊商品不当商品来看待,于是华夏国际这个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招募人员从形式上看就似乎符合传销犯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不是商品的认识是错误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这是观念陈旧所致。二.为什么是利益驱动的结果?1.本案的证据调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比如,公安认为该案是基于举报人的举报案件,但是通过法庭查询的事实,这个举报人是子虚乌有的,裁判员没有任何关于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匿名举报人必须要有记案笔录,但没有。这种做法和客观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1日的所谓匿名举报人举报而备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2015年3月18日委托广东的一家事务所去调查取证,此取证的委托活动已经明确了是在侦查案件,已经是在没有举报备案的情况下认定并已经办案了,这个事实自相矛盾,而且是违法的。2.管辖权存在问题,在一审提出但被驳回,但这是无法回避存在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公司所在地不在湖南,即使按传销条件涉嫌传销,首先也是由工商部门裁决,而本案事实表明,华夏国际在当地已经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现场献方案帮助华夏国际调实走向规范化,如果当地公安认为构成传销的话他们肯定会进行涉嫌传销的调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常德公安插手也要说明插手的理由,都是公安机关,而且毕竟该案件人数少,难道常德公安就不能和当地公安一起来确定这个案件该怎么办,而不是采用一锅端的方式。3.公司存在巨大资金而且资金已经被冻结扣罚。4.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金持有冻结权但没有扣罚权,但本案情况是大部分资金被扣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98条规定。为什么要扣罚?为什么要违法扣罚?只能让人怀疑是利益的驱动。5.扣押的资金账目不清,引起了上诉人的强烈质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泰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再要求把扣押冻结的资金给他讲明白讲清楚,资金到哪里去了?还有没有这么多?但法庭的审理并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点最起码的要求,质疑权总不能得到保护,而一个检查者认为需要这些账目来体现,毕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衔接不起来,还有一些资金去向不明,这种质疑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在一审时陈泰霖的律师说有一笔钱没有在陈泰霖的账上,事实上也没在账上,后来法庭上提出来后公安机关才把这笔账补上去的。这种情况说明办案透明度差需加强,如果是受利益的驱动办案,则无法做到依法公正查办依法公正审理。三.为什么一审判决是有罪推定的结果?1.关于立案前就先认为涉案人员构成了传销罪,立案前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罪,没有立案就签订了合同花2万元请广东事务所取证,完全是主观之举,即先入为主的认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常德公安机关一百多人开入华夏国际一锅端的把该公司打掉之后已经开弓没有回头剑。3.收集证据,甚至瞒天过海,体现如:鉴定人和资质情况,控方提供的证据说查不到,用来敷衍股民,但辩护人作了准备,在网上可以找到大量的有关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5-30 20:52回复
    常德市公安局和桃源公安局严重违规违法办案
    (一)、在程序上违法。
    1、立案无中生有。本案的常德和桃源公安在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报称陈泰霖及其公司侵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悄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介入调查,4月中旬,才以一名常德市居民张某的举报为由,随后,便匆忙、仓促组织100余人的警察队伍,从湖南常德开往广州市番禺区,对陈泰霖及我司所有在场职员予以控制和羁押,对公司全部财物予以查封或冻结。显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常德警方系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
    2、常德和桃源公安无管辖权。陈泰霖先后成立的荣国堂公司和华夏文交所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注册,且荣国堂公司在广州设有分公司,其业务活动主要在广东,湖南省常德市仅有公司的少量股民。如果认为本案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那么常德市也不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或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因此,湖南省常德和桃源公安并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即使真要刑事立案,也应由深圳或者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才是合法的。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认为是犯罪移送前,公安机关提前进入是违法的。本案,广东番禺区工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与公司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商谈有关整改规范运作问题。从没有认为公司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1-3款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做了一般规定,第4款则对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胡丘陵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赵勇经侦支队长二人以敛财执法为目的,并由赵勇亲自带队跨省抓捕我公司高管。此时,常德和桃源公安对我公司巨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在没有掌握公司陈泰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对陈泰霖等人罗织传销罪名,并蒙骗检察机关对陈泰霖等人进行批捕、起诉,分明就是为了侵占我公司巨额资金,其行为已经转化为非法侵占。胡丘陵、赵勇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支队长是决策者,在侵占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樊启斌在侵占活动中积极配合胡丘陵,赵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丘陵、赵勇、樊启斌在明知陈泰霖等人及我公司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侵占我公司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桃源县法院和主审法官熊军积极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背书 。我们向中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以及各媒体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除了要求湖南省常德市公检法返还冻结、扣押的我公司和陈泰霖等人的财产、赔偿一年多来因我公司停业造成的损失、立即释放陈泰霖及其他被关押的公司高管,以恢复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请求追究其多年违法办案截留资金的去向。: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5-3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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