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不法行为;
实行从属性: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包括共犯)有实行行为;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意制造正犯的犯意
1、教唆行为:制造他人实施故意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的犯意。
2、教唆故意(双重故意):需认识被教唆者产生实行犯意,还需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
欺诈教唆(未遂的教唆)的处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既遂的行为。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认识到,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实行犯罪的结局只能是未得逞,不可能既遂。
3、教唆对象(被教唆者)
(1)被教唆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2)被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3)被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
他人已有犯意,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对他人起到心理帮助,构成帮助犯;
他人已有轻罪犯意,教唆他人犯重罪(与轻罪性质相同),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与重罪性质相同),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他人已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加重犯,例如法定升格条件的内容,构成基本犯的心理帮助犯;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他人打算在条件具备时犯罪,为他人创造了条件,促使他人犯罪,成立教唆犯。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故意帮助正犯
1、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有促进作用
(1)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上因果性,即促进作用;但不要求正犯实际上利用帮助行为。亦即,只要在帮助者在提供帮助行为时,公众认为该帮助行为可以使实行行为实行更为便利,即可成立帮助行为,并不要求帮助行为一定是实行所必需的。
(2)帮助行为要求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的帮助,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
(3)帮助方式:包括物理、心理;包括作为、不作为。
(4)帮助时间:事前、事中、事前约定事后帮助均可。
(5)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
帮助行为降低危险性,不成立帮助犯;
中立行为不在于知不知道实行者要犯罪,而在于帮助行为是否起到现实紧迫的促进作用。
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
对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可成立帮助犯;
对不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不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不成立帮助犯。
(6)帮助行为的客观侵害性: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无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也成立帮助犯。
2、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的故意。
帮助者要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如果对自己帮助的结果没有故意,而是过失,不构成帮助犯。
四、共犯行为正犯化
刑法将某些原本系教唆、帮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资助、帮助、教唆、组织犯);“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原行为人不再认为系教唆犯、帮助犯(共犯),而应当认为是实行犯(正犯)。但是,该行为人与主行为人实施者,都构成犯罪,并且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仍可成立共同犯罪,系共同正犯。
形式 共犯行为 原本原理 现实立法 与主行为人关系
帮助行为正犯化 协助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帮助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犯 共同正犯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犯罪帮助犯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教唆行为正犯化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颠覆国家政权罪教唆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犯 共同正犯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不法行为;
实行从属性: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包括共犯)有实行行为;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意制造正犯的犯意
1、教唆行为:制造他人实施故意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的犯意。
2、教唆故意(双重故意):需认识被教唆者产生实行犯意,还需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
欺诈教唆(未遂的教唆)的处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既遂的行为。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认识到,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实行犯罪的结局只能是未得逞,不可能既遂。
3、教唆对象(被教唆者)
(1)被教唆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2)被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3)被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
他人已有犯意,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对他人起到心理帮助,构成帮助犯;
他人已有轻罪犯意,教唆他人犯重罪(与轻罪性质相同),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与重罪性质相同),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他人已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加重犯,例如法定升格条件的内容,构成基本犯的心理帮助犯;
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他人打算在条件具备时犯罪,为他人创造了条件,促使他人犯罪,成立教唆犯。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故意帮助正犯
1、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有促进作用
(1)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上因果性,即促进作用;但不要求正犯实际上利用帮助行为。亦即,只要在帮助者在提供帮助行为时,公众认为该帮助行为可以使实行行为实行更为便利,即可成立帮助行为,并不要求帮助行为一定是实行所必需的。
(2)帮助行为要求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的帮助,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
(3)帮助方式:包括物理、心理;包括作为、不作为。
(4)帮助时间:事前、事中、事前约定事后帮助均可。
(5)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
帮助行为降低危险性,不成立帮助犯;
中立行为不在于知不知道实行者要犯罪,而在于帮助行为是否起到现实紧迫的促进作用。
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
对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可成立帮助犯;
对不具有紧迫性的正犯行为(不可即刻侵害法益)的帮助,不成立帮助犯。
(6)帮助行为的客观侵害性: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无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也成立帮助犯。
2、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的故意。
帮助者要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如果对自己帮助的结果没有故意,而是过失,不构成帮助犯。
四、共犯行为正犯化
刑法将某些原本系教唆、帮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资助、帮助、教唆、组织犯);“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原行为人不再认为系教唆犯、帮助犯(共犯),而应当认为是实行犯(正犯)。但是,该行为人与主行为人实施者,都构成犯罪,并且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仍可成立共同犯罪,系共同正犯。
形式 共犯行为 原本原理 现实立法 与主行为人关系
帮助行为正犯化 协助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罪帮助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犯 共同正犯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犯罪帮助犯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教唆行为正犯化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颠覆国家政权罪教唆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犯 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