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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女性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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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杀光人形黑猩猩,灭绝非人类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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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女性的社会地位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7-10-06 21:14回复


    IP属地:江西2楼2017-10-0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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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西3楼2017-10-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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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西4楼2017-10-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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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女人在家中的地位,普遍来说还是蛮高的(当然也有某些败类男人打老婆的问题存在),这种原因就要说到北方游牧民族的生活特性了。游牧游牧,就是说兵民合一,古时候的游牧民族男人都要出去打仗的时候,家里留下老弱由妻子照看,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固定婚姻倒不如说是一种以固定婚姻为基本的“走婚”,家里的担子都由女人来抗,伺候双方父母、养育儿女、照看牧群等等都是由女人来完成的,而她们养育的孩子在她们的言传身教之下对于母亲是格外的尊敬。但是女人毕竟在那个时代是男人的附属,各部落之间的战争说白了就是抢女人的战争,有了女人部落就能繁衍,所以就对女人格外的珍惜。而到了现代蒙古女人的地位非常高,蒙古人不会因为生了个女孩就有种失落感,相反他们会非常高兴,蒙古人普遍有这种想法“儿子没用,儿子是没心眼的,不如女孩”所以现在蒙古人的有种思想是“养女防老”,蒙古家庭中老人跟自己女儿住的很普遍


          IP属地:江西6楼2017-10-0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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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必烈立法禁止汉人溺死女婴,禁止汉人典妻
            黄宗凯也曾在《元代妇女地位略论》一文中指出,“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
            中国妇女自古以来就面临一种被男子以“七出”之条而休弃的传统下的歧视命运,而且自唐朝开始,这种男子弃妻“七出”的特权还被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宋代的《刑统》、明代的《大明律》便沿袭了此项规定。然而,元代法律无论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还是《大元通制》都不见“七出”的条款,这一事实清楚反映了元政府对前代妇女歧视性法令的摈弃,也意味着元政府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汉地妇女依照蒙古习俗法予以保护。不仅如此,元代法律并且给予妇女“和离”的婚姻终结权利,即“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元史刑法志二)。
            宋朝时代有这么一种恶劣社会现象,一些贫穷、负债的男子在规定的时间将妻子典于他人为妻,以收取典金或是还债.典妻之举其实本质就是买卖fu女,而元朝政府对于前代遗留下来的买卖fu女的陋习也是三令五申大力禁止的,如“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二人以上,处死”;又如“诸买卖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同罪,妇还归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元朝政府禁止逼良为娼的这种对妇女的保护性法律甚至惠及下层妇女奴婢,如“勒奴婢为娼者,笞四十,妇人放从良”;这种保护还惠及童养媳,如“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七,妇归宗,不追聘财”,从这些法令条文中不难看出元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而作出的种种法律性尝试努力(以上引文皆出于元史刑法志)。
            元朝政府立法保护成年妇女的同时,也特别关注了未成年女性,除了上文提到对童养媳的保护性法令外,还立法禁溺女婴,如“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诸嫂溺死小姑者,以故杀论。”(元史刑法志)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0楼2017-10-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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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族女性崇拜之文化阐释
              作者:斯日古楞
              摘要
              本文由前言,蒙古族女性崇拜之文化内涵、起源、演变、其象征性等三章,及总结,参考书目等六部分组成。 前言里交代了研究状况、选题目的、研究方法、资料来源等。
              第一章:
              从以孕妇形象出现的女性崇拜文化、女性生殖器崇拜而表现的女性崇拜文化、以女祖先崇拜的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等三个方面分析了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以丰富的资料、科学的依据来论证了自己的观点。概括为:孕妇形象而出现的女性崇拜文化多为《大乳房、隆起的肚子》来表现,因此它是属于模仿巫术——《形状》崇拜。在远古时期《女性生殖器——阴部》以它的《产生新生命》功能而被认知,受到崇拜,这是一种对女性生育的崇拜,是女祖先的崇拜是祖先崇拜的雏形,在孕妇崇拜和女性生殖器崇拜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它与前两者有密切的关联、但也有一些区别。
              第二章:
              探讨了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的形成时期、起因、根基,总结出,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大约形成于四五万年前的远古智人时期,文同其他原始信仰一样,以自然崇拜为基础,依托当时自然原因、人类思维特性、社会因素等方面而形成的。 第三章:从崇拜自然万物到崇拜至高无上的苍天,以及崇拜灵魂的,研究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的演变,指出女性崇拜文化意识是由萨满(巫)——佛教文化意识形式来表现的。其蒙古文化中的作用、影响是蒙古族古代氏族社会的遗留,既母系社会文化现象、女性特殊地位、权利的象征等方面得到了展现。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是由民俗文化、符号文化、萨满文化的象征性形式传承过来的》。
              本文主要引用了归纳法、解析法、比较法等。论证了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以蒙古族生存的社会、环境、思维等条件下形成,随着他们文化生活的发展而不断的演变,与其他文化现象结合,所以它——女性崇拜,不只是形式上的,它是以蒙古族人民的思想依靠、行为指导、后代榜样的特性被传承过来的等观点。 研究蒙古族女性崇拜文化,使对蒙古族起源、形成阶段的原始文化神秘面纱的揭开、对蒙古族信仰崇拜的研究深化拓展,因此,了解蒙古族民俗习惯上的一些特征、蒙古文化的起源、演变等的历史规律,都有不可忽略的实际意义。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2楼2017-10-0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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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族女性的地位:古代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尊重
                在蒙古族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其开放和流动的生产,生活方式,拓展了蒙古民族的视野,形成了本民族独特的性别文化氛围,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收到了尊重,其社会地位较高,因此,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履行其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体现出较强的主体意识。
                1,蒙古族女性对父亲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女儿结婚时,父母要根据家庭的情况,陪嫁给女儿应得的一份财产,作为女儿成立新家庭的基础生产生活资料,陪嫁的物品除首饰,衣物和生活用品之外,主要是牛,马,羊等生产资料。女性对这部分财产拥有支配权。如果婚姻破裂,女性可以带走这部分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这一传统,姑娘出嫁时,她的嫁妆都要详细写在婚折上。在婚礼上,主持人要当众宣读婚折,然后交给男方家长。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后,对丈夫的财产有继承权,甚至寡妇改嫁后,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陪嫁财产。
                2,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在蒙古民族的第一部编年体历史巨著《蒙古秘史》中,重点记述了阿兰豁阿,诃额仑,孛儿贴,也遂四位著名女性,从中我们看到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些蒙古贵族妇女,尤其是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中的妇女,直接参与到重大事情的决策中。
                此外,古代蒙古贵族妇女具有分获战利品的权利。
                3,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在《阿勒坦汗法典》和《卫拉特法典》中还有保护妇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
                古代蒙古族社会对妇女离婚的规定,尊重妇女意愿。
                古代蒙古法律明确规定,“寡妇可以改嫁,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允许寡妇与丈夫的兄弟结婚成家。
                其次,在《阿勒坦汗法典》中规定,堕孕妇胎儿,罚其夫家畜七九(即63头牲畜);丈夫揪断妻子的头发,罚一五;扯破衣裳,罚一五;丈夫以刀尺之木棍,石块,土块打妻子,罚三九;以鞭子,拳头,脚踢打妻子,罚一九;男子勾引拉扯女人,扯破其衣服,罚一匹马,一头牛。
                《卫拉特法典》中规定:不允许揣摸姑娘和胡乱开玩笑。如揪掠女人的头发,头饰,罚一九;动手而使妇女堕胎,有几月罚几月。
                《喀尔喀法典》中规定:孕妇遭到殴打,致使胎儿流产者,所罚牲畜的头数同胎儿的月数相同。
                4,古代蒙古社会认为女性是应受敬重的,蒙古族谚语所言:“连可汗也是女人生的”,“对喂乳汁的母亲要敬爱”等。古代蒙古社会制定的反对妇女的暴力与骚扰的法律条文,不仅保障了女性的尊严与人格,也使女性免遭人身伤害,这些反对妇女的暴力伤害与骚扰的法律条文从今天来看,具有较超前的意义和价值。
                5,古代蒙古社会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凸显出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使蒙古族女性对男人的依附关系较弱,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会地位较高。
                6,在蒙古社会进入明,清时期,受汉文化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在蒙古社会中盛行,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楼2017-10-2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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