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面是指以小麦粉、养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挂面标准是由原商业行业标准(SB)调整为推荐性粮食行业标准。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
普通挂面标准为LS/T 3212-1992<挂面》,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等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分为一级和二级,主要质量要求如下:
(1)规格要求。有四种长度,分别为:180 mm±8 mm、200 mm±8mm、220 mm±8mm、240 mm±8 mm;厚度0.6 mm~1-4 mm;宽度0.8 mm~10.O mm;净重偏差≤士2%。
(2)感官要求。色泽正常,均匀一致;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3)理化指标。水分≤14.5%;酸度≤4.O%;不整齐度:一级品≤8.0%(其中自然断条率≤3.0%),二级品≤15.0%(其中自然断条率≤8.O%);弯曲折断率:一级品≤5.o%,二级品≤15.0%;熟断条率:一级品0,二级品≤5.0%;烹调损失:一级品≤10.o%,二级品≤15.0%。
(4)其他要求。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1.3-2008《挂面》的规定,经检验,样品的净含量、感官、水分、酸度、烹调损失、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盐分、铝、黄曲霉毒素B.、过氧化苯甲酰、着色剂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所检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果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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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挂面标准为LS/T 3212-1992<挂面》,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等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分为一级和二级,主要质量要求如下:
(1)规格要求。有四种长度,分别为:180 mm±8 mm、200 mm±8mm、220 mm±8mm、240 mm±8 mm;厚度0.6 mm~1-4 mm;宽度0.8 mm~10.O mm;净重偏差≤士2%。
(2)感官要求。色泽正常,均匀一致;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3)理化指标。水分≤14.5%;酸度≤4.O%;不整齐度:一级品≤8.0%(其中自然断条率≤3.0%),二级品≤15.0%(其中自然断条率≤8.O%);弯曲折断率:一级品≤5.o%,二级品≤15.0%;熟断条率:一级品0,二级品≤5.0%;烹调损失:一级品≤10.o%,二级品≤15.0%。
(4)其他要求。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1.3-2008《挂面》的规定,经检验,样品的净含量、感官、水分、酸度、烹调损失、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盐分、铝、黄曲霉毒素B.、过氧化苯甲酰、着色剂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所检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果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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