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秋天在哪啊”你好!
我是林口县公安局民警,首先感谢你对我们执法过程的监督,针对你所反应的问题,我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回复如下:
此案件的真实情况是:2016年8月31日16时44分,龙爪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龙爪派出所辖区湾龙村村民刘素华报警称被人殴打,请出警处置”。接警后,龙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只有翟金山、刘素华二人,民警在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简单询问后(有视频资料),将二人口头传唤到龙爪派出所湾龙警务室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即告知双方先到卫生院处理伤情。
次日,派出所民警对案件当事人刘素华(村长朱洪荣母亲)、翟金山进行询问,并对案件展开调查。考虑到此案件系双方因土地纠纷所引起,2016年9月8日,龙爪派出所民警将案件双方当事人找到龙爪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翟金山住院治疗费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当日,龙爪派出所根据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翟金山、刘素华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
2016年9月21日,翟金山不服林口县公安局龙爪派出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林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林口县人民政府决定维持林口县公安局龙爪派出所对翟金山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12月8日,翟金山不服林口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6年12月26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龙爪派出所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翟金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另,林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政复决字(2016)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林公(龙)行罚决字【2016】6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金山的诉讼请求。
以上为此案基本情况,至于你所述“龙爪派出所所长汪力与村长是铁哥们”“恐吓威胁我父亲及家人”“伪造签字”等,无事实依据,纯属臆想。如有疑问请拨打我们的工作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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