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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通稿故意用文字游戏掩盖和修改过的东西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引用某网友贴:
如果一群没有亲眼看过证据亲耳听过证词,所有信息都是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和各大新闻门户的人可以如此确信一个自己没有见过的一万公里之外的人是100%的杀人凶手并决定替天行道将他正法的话,你以为你在这样一个让人毛骨悚然的社会里能保得住脑袋?
以上与道德表们共勉:
同样的,以下信息也来自媒体,同样的不算证据,但比起各种自相矛盾的媒体采访,这些信息看起来是足够准确的。因为比起案件初期网络大肆炒作的内容,这个内容更详实和可观,也符合逻辑。
章莹颖案事件发展争议节点(以下事件均为2017年)
6月14日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探员敲开了嫌犯克里斯滕森公寓的大门,将嫌犯和妻子带到当地FBI办公室进行调查。他的律师表示,克里斯滕森曾说:“我应该在这样的情况下请律师。”
而其他探员则在在公寓内对他的妻子进行询问。嫌犯律师反对这种搜查,认为直到凌晨2点左右,嫌犯妻子才同意搜查,因为其他探员已经开始搜查公寓并拍照。
6月15日
嫌犯被带到审讯室并告知他的权利。在一个半小时的审讯后,嫌犯表示:“如果没有律师,我真的不想再谈话了。”
6月15日
嫌犯被带到了县监狱。
6月16日
嫌犯被释放,被送到一家宾馆住宿。
6月16日
联邦调查局调查员当天晚些时候见到了嫌犯女友,她同意成为“保密线人”并佩戴录音设备。
6月17日
联邦调查局调查员在当地的FBI办公室对嫌犯询问,当时没有律师在场,被辩方律师团队反对。
6月23日
嫌犯律师表示,“线人给嫌犯发消息,为了从他那里套出证明他有罪的陈述”。律师反对。
6月29日
在校园举办章的祈福活动上,线人记录了与嫌犯的谈话。
7月3日
嫌犯于祈福会后6月30日被捕,被带到当地监狱。在监狱里,嫌犯的律师认为,与嫌犯相邻的牢房里的关押的嫌犯同样是FBI的线人。这名线人会故意向克里斯滕森询问他的案件细节。
大家仔细看看日期,和疑犯的连续表现,如果你给疑犯的行为下一个定义,冠以一个名称,会是什么呢 ?
傻大胆?213?裤裆能挡屎?还是吾嗅翔嗅秀逗?
如果有兴趣,还可以看下FBI的路数。这真的是挺立于世界之巅的探案组织?科学专业精明高效的神探?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8-02-18 12:43回复
    忘记是去年几月份了,和某个股评大师m某曾经就“”伪证罪是否可以独立于绑架罪之外成立“”进行过辩论。
    这个大师认为不管绑架罪是不是定罪,伪证罪都会让嫌犯吃不了兜着走。
    我曾经对他的大脑构造非常好奇。这是当时我的判断和解释:
    第一次所谓的伪证:疑犯说自己当天应该是在睡觉,要么就是玩游戏。
    个人认为这条伪证罪名难以成立,因为12日,FBI还没有注意到车辆明显特征,只是对同型号车主进行普通询问,这种询问一般不会像对嫌疑人进行正式质询时那样,宣布疑犯的沉默权。
    这时疑犯所说的,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从而也不会成为某项罪名的罪证。
    很明显疑犯了解这一点,此时的当地媒体正在炒嫌疑车辆,但是疑犯仍旧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说了个很容易被拆穿小谎话。
    这个谎话唯一的作用就是增加自己的嫌疑。而没有听到调查人员宣布权利,所以也不会为此负责。即便绑架罪成立也是如此、
    第二个伪证罪更有趣:
    14-15日,疑犯再次被约谈,这次是因为有了车辆的具体特征,以犯罪为嫌疑人进行的质询。这时FBI应该会宣布疑犯的权利,这时疑犯所说的话就可能被作为证据,或者因此负担刑责。
    疑犯承认了自己搭载过失踪者,并让她下了车。
    很明显的逻辑,如果疑犯最后绑架罪成立了,那么这句话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伪证。追究伪证罪完全适当。
    但是,如果绑架罪不成立,那么这句话的后半部分,在法律上就无法断定真伪,无法断定只能疑罪从无。
    所以,第二个伪证罪是建立在绑架罪成立的基础上的。
    股评大师直到几个月之后也没理顺这个逻辑,算了,向一个人普及常识很简单,但是让一个脑子突然开窍,那是神仙的事情。
    现在我们看到信息的原貌了:6月15日,嫌犯被带到审讯室并告知他的权利。在一个半小时的审讯后,嫌犯表示:“如果没有律师,我真的不想再谈话了。”
    不出所料,真相是:FBI第二次的扣押,才正式确认了克里斯的嫌疑身份,才宣布了疑犯的权力,而在疑犯行使权力找律师前,至少1个半小时,多说还要加上14日一天。疑犯是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FBI审讯了。


    IP属地:黑龙江2楼2018-02-1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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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楼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FBI种种的不专业。
      1.以无效证据提起诉讼---伪证罪1
      2.宣布权利后,没有在疑犯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讯。
      3.在没有取得搜查令前,即违规进行了搜查和拍照。
      4。在明显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第二天就找了嫌疑人朋友威逼利诱,发展成为线人,并指导其采取钓鱼手法套取证据。
      先不论这种方式有多傻,有多少可能成功。套取证据的方式也涉嫌违反了第五修正案。
      5.利用在押犯套取口供,并试图使其证言成为证据。同属违规行为。
      FBI曾在辩护律师动议后,要求法庭对线人身份进行保密。事实上,在疑犯被捕后,线人的年龄性别外貌甚至姓名缩写,都已经在中国的媒体上,上了热搜了。
      更有趣的是,在打草惊蛇后仅仅不到一天,FBI就想到了钓鱼套口供的办法,并用这个办法取得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傻录音,由此编织了合理的故事
      他们不仅相信了这个违背常理的录音,还以此相信死亡,撤掉失踪名单,还神秘兮兮的左一点右一点的透露些所谓线索,试图阻止家属碰瓷。
      然而,这些需要保密的东西,不仅在中国逐条贴上媒体引起热议,在美国当地也造成了影响、被辩护律师捉住痛脚。
      如此蹩脚的FBI,又是如何成为屎壳容之流口中的专业的高科技人士。甚至能说出诸如:“另外关于证据的鉴定,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有效还是无效,相信FBI的专业刑侦也不是浪得虚名,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也不会徒有其表”的傻缺言论来、
      不管有效无效,都足以判决 死刑?
      再回去看一楼的引用吧。中国的法制文明,看起来只有等着一波脑瘫全屎掉才有机会了


      IP属地:黑龙江3楼2018-02-1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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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章案美国警察的办案手段,冤案不会比中国少。克里斯滕森的表现像个法律碰瓷者。也许美国翻案比中国容易得多。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02-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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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辩护律师粗略的看了检察官方面的证据。检察官提交了对克里斯滕森的车子、公寓和他身上获得的大量物理证据。
          其中包括克里斯滕森、他的妻子、章莹颖、章莹颖的父亲和男友的DNA;克里斯滕森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属于克里斯滕森和他妻子的电子设备;章莹颖的电脑以及指纹等证据。此外证据还包括来自克里斯滕森家和汽车内的纤维、配件、鞋子、家具和地毯样本;克里斯滕森的电话记录和他的电子邮件记录。
          虽然大部分证据都是在五个月前被查获的,但是相关报告尚未完成也没有交给辩护方处理。
          “如上所述,检察官已经在四到五个月的时间内检查了证据但还没有提交报告。因此也没有理由认为辩方将能够更迅速地在这一方面开展工作。”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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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面的报道,我们基本可以分析出一些问题
          警方找到的大量证据,其实并不是我们下意识地认为的那样,是对被告绝对不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是“”可能与案件相关“”,甚至是"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的所有物理材料“”。
          搞笑的是,其中居然有章男友的DNA,谁告诉我FBI查绑架的事实,究竟关他的DNA什么P事?
          还有网络中盛传的2TB资料,我们大概可以认为了,这是疑犯及其妻子和Z的电脑手机的存贮资料之和。
          重要的一点:
          直到追加死刑之后那么久,FBI都没把这些证据理顺,组合成完美的逻辑链条。
          谁能告诉我,专业的、世界最知名的、科技能力最强的、巴拉巴拉的FBI,专业性在哪里?严肃性在哪里?
          这个案子究竟要靠什么来保证指控成功率?
          那7段录音?自称吓尿了的线人被尿湿的裤衩?


          IP属地:黑龙江8楼2018-02-19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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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为什么对此案如此感兴趣?如此契而不舍?


            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18-06-3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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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是打草惊蛇了


              IP属地:广东17楼2019-06-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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