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翎子吧 关注:41贴子:13,296
  • 14回复贴,共1

《法律世界》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儿子死后儿媳不再赡养公婆被老人起诉,法律分析:非法定义务
澎湃新闻03-1318:23

案情简介
张某今年76岁,体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生有1个儿子和4个女儿,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3月,大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妇刘某便不再赡养对张某进行赡养,也拒绝给张某生活费。张某起诉儿媳妇刘某,要求其按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

法律分析
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来看,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相吻合。


IP属地:河南1楼2018-03-14 16:04回复
    楼上坠落一砂锅,砸中男子致右眼破裂,他将整栋楼都告了!每户要赔2800多元?
    2018-03-29 00:06
    最近东莞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
    被坠落的苹果砸致重伤的新闻
    引发大家的关注
    警方经过DNA比对
    确定了肇事者
    虽然对方愿意赔偿
    但是女婴情况不乐观,让人担忧
    高空抛物再次敲响公共安全的警钟
    而在中山,就有一名男子
    被高空坠落的瓦砂锅砸伤了右眼
    因为找不到肇事者
    男子一气之下
    将整栋楼的130多名业主都告上了法庭!
    记者今天来到东区映翠豪庭5座1梯的位置
    通过走访,发现2楼以上的住户
    都收到了这样的法院的传票
    高空坠物伤人 134名业主被告上法庭
    这些传票是在3月23日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签发的。法院方面要求,被告人要在3月27日前往法院签收相关诉讼文书,如果逾期不到,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业主:应该是全部业主家贴了,照我说就不用理他,又没有确凿的证据确定是谁做的,怎么告啊?
    从法院寄来的材料来看
    业主被起诉的原因是因为
    “高空坠物伤人”
    原告冯先生是映翠豪庭隔壁的恒大绿洲二期工地的工人,2016年9月30日,他下班后在工地洗衣服时,被映翠豪庭5座1梯坠落的一个瓦砂锅砸伤右眼,导致右眼球破裂,视网膜脱离,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一怒之下把134名业主告上法庭。
    业主喊冤 如何自证清白?
    有业主说,在映翠豪庭小区能看到事发地点的只有5座1梯03、04户型的业主,然而冯先生却将其他业主也一并告上法庭,其他业主都感到很无奈。
    小区业主:他是站在恒大的地盘受的伤,他告我们整栋是不合理的,因为01、02、05、06的户型压根就看不到这里。
    小区物管方面就说,他们早在去年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134户业主是属于“追加被告人”。目前,他们已经开会商量准备应诉。
    小区物管处负责人:当时连砂锅都找不到,当然我们也同情他(原告),但是现在你没有证据,比如当时你发生案件的时候你报了警、有笔录,就是说执法的过来,确实发生的案件时间在这里,证物在这里对不对,你是过了两、三天之后才去的警,所以很难去证明。
    律师:部分业主将承担高昂赔偿费用
    原告向物管和134户业主
    索要医疗费、住院费 、护理费等赔偿
    共计379000多元
    这样算下来
    平均每户业主
    要承担2800多元!
    有律师认为,如果无法确认高空抛物的主体,除非可以自证清白,不然楼上的大部分业主或者住户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黄磊 律师:打个比方说,他证明自己一家人外出了,没人在家里,或者说一栋楼的低楼层,二楼或者三楼抛下的物件不足以令人受到重伤,这些都可以排除侵权,其他的一些没办法排除的人要共同承担这个责任的,承担完成之后,如果查清楚了具体是哪个人侵权,就可以由其他人共同向他追偿回来。
    从法理上讲,
    高空抛物已经不是
    不讲文明的陋习那么简单,
    而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举动,
    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们应该一起对高空抛物说不!


    IP属地:河南2楼2018-03-29 15:35
    回复
      女子捡文件索500元酬谢费,不给钱不还!到底有没有道理?
      今天,正义君看到这样一条新闻,说的是武汉一女子捡到了在校研究生小赵和小陈的资料文件,然后索要500元作为酬谢。该女子还称,归还失物让她晚睡,别讨价还价,不然要更多!
      对于这事,网友们意见不一,有谴责该女子“趁火打劫”的
      要问正义君支持以上那种观点?正义君只能表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有些观点听着在理,却不一定有法律作为支持。下面正义君就好好给大家普普法,唠唠捡东西后“谈钱”的正确姿势!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没啥好说的,但要注意如果你捡了东西可要注意给人家保存好,随手一丢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纠纷哦,针对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正义君之前的普法。【传送门——他捡了人家的钻戒然后扔了,被告上法庭冤吗?】
      咱们好好说一下《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达群向正义君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具有报酬请求权,但是要求支付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是可以的。
      正义君给大家“翻译”一下就是:在失主没有发布悬赏的情况下,捡到东西的人并没有权利索要“酬金”,但是如果在保存失物过程中产生诸如保管费、送还失物差旅费等费用,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的。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程达群律师表示,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支付保管遗失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但是一旦超出必要的费用,就属于不当得利。对此,失主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民事纠纷。
      前文中所列的网友评论中,很多观点都认为捡到东西拒不归还或漫天要价触及的是敲诈勒索。对此程达群律师也给出了回应,索要巨额报酬,在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IP属地:河南3楼2018-04-03 15:22
      回复
        女子殴打养母遭暴揍的“情与法”
        新京报发表与归的观点:9秒内连踹11脚,且是“夹”在车门下,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这样殴打养母的行为,都极其恶劣。这既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也涉嫌虐待老人,有涉嫌违法之处。村民在劝阻无效后动手,虽然并不值得提倡,但这种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相比女子的出格举动,村民的行为在常识认知的框架之内。很多时候,恃强凌弱者之所以肆无忌惮,正是因为缺乏对外来介入力量的畏惧。当然,以暴制暴是不对的,也同样涉嫌违法。但村民的“路见不平一出手”,让我们看到了那种传统的、朴素的正义观。我们必须承认,对于一些极端的人,使用批评教育无法达到让其敬畏伦理和道德的地步,村民的武力教育,或许无法激发出她心中的“敬”,但却至少能激发出她心中的“畏”。视频中有个细节,一男子前去劝阻该女子时,遭到该女子指脸并呵斥,男子上去给了该女子一脚,女子瞬间变“怂”了。纵观整个事件,狠踹养母的女子被“暴力教育”,一点都不冤。她施加给养母的暴力突破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颠覆了公众眼中的“人之常情”。或许,我们不能说施暴女子被打活该,但这何尝不是她“应得”的呢?
        小蒋随想:这是夹杂着快意恩仇色彩的一幕闹剧。一名欠缺人伦德行的女子撒泼打老母,村民同样以最原始的拳头教训。对于这场“混战”,有人说女子活该、村民打得好,简单、粗暴释放了一些人心中的块垒。不得不承认,在当时那种情形,和女子讲孝道、谈人性、说法治,太书生气,效果也明摆着——一男子前去劝阻该女子,遭到女子指脸并呵斥。女子的恶行与不知好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有村民站出来阻止,说明世风并不冷漠。但同样要指出,哪怕是最朴素的正义感,如果使用超出尺度,异变为过激报复,也可能面临情况失控。暴揍不孝女可能致女子重伤,令村民摊上“故意伤害”的罪名;将女子的车辆砸坏,是对财物的迁怒,“恨屋及乌”何尝不是丧失理智?如果闹上法院,还是会一码事归一码事。即女子殴打老母会受法律处罚,村民暴打女子、砸其汽车恐怕也要吃官司。一些人可能吐槽“好人不能做”,法治“马后炮”。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与界限不是只限制别人,不约束自己。正当防卫与情绪失控防卫过度,结果大不相同。当然,在法治层面,也要尽可能在道德、人情、法条间取得平衡,给社会以正确的示范。


        IP属地:河南4楼2018-04-17 10:22
        回复
          女子殴打养母遭暴揍的“情与法”
          新京报发表与归的观点:9秒内连踹11脚,且是“夹”在车门下,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这样殴打养母的行为,都极其恶劣。这既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也涉嫌虐待老人,有涉嫌违法之处。村民在劝阻无效后动手,虽然并不值得提倡,但这种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相比女子的出格举动,村民的行为在常识认知的框架之内。很多时候,恃强凌弱者之所以肆无忌惮,正是因为缺乏对外来介入力量的畏惧。当然,以暴制暴是不对的,也同样涉嫌违法。但村民的“路见不平一出手”,让我们看到了那种传统的、朴素的正义观。我们必须承认,对于一些极端的人,使用批评教育无法达到让其敬畏伦理和道德的地步,村民的武力教育,或许无法激发出她心中的“敬”,但却至少能激发出她心中的“畏”。视频中有个细节,一男子前去劝阻该女子时,遭到该女子指脸并呵斥,男子上去给了该女子一脚,女子瞬间变“怂”了。
          纵观整个事件,狠踹养母的女子被“暴力教育”,一点都不冤。她施加给养母的暴力突破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颠覆了公众眼中的“人之常情”。或许,我们不能说施暴女子被打活该,但这何尝不是她“应得”的呢?
          小蒋随想:这是夹杂着快意恩仇色彩的一幕闹剧。一名欠缺人伦德行的女子撒泼打老母,村民同样以最原始的拳头教训。对于这场“混战”,有人说女子活该、村民打得好,简单、粗暴释放了一些人心中的块垒。不得不承认,在当时那种情形,和女子讲孝道、谈人性、说法治,太书生气,效果也明摆着——一男子前去劝阻该女子,遭到女子指脸并呵斥。女子的恶行与不知好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有村民站出来阻止,说明世风并不冷漠。但同样要指出,哪怕是最朴素的正义感,如果使用超出尺度,异变为过激报复,也可能面临情况失控。暴揍不孝女可能致女子重伤,令村民摊上“故意伤害”的罪名;将女子的车辆砸坏,是对财物的迁怒,“恨屋及乌”何尝不是丧失理智?如果闹上法院,还是会一码事归一码事。即女子殴打老母会受法律处罚,村民暴打女子、砸其汽车恐怕也要吃官司。一些人可能吐槽“好人不能做”,法治“马后炮”。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与界限不是只限制别人,不约束自己。正当防卫与情绪失控防卫过度,结果大不相同。
          当然,在法治层面,也要尽可能在道德、人情、法条间取得平衡,给社会以正确的示范。


          IP属地:河南5楼2018-04-17 10:26
          回复
            酒友酒后打赌比枪法,一男子用裆部当靶标被“黄豆子弹”击中
            3个酒友相聚喝酒叙旧,酒后竟打赌比试各自的枪法。比试枪法过程中,其中一个酒友提供了家里私藏的枪支,一个酒友“英勇”地用自家裆部给另一个酒友作为比试枪法的靶标,随后被枪支“子弹”击中左边睾丸后报警……李某洪、石某平、聂某奎都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苏甲乡松树村人,平时关系不错,不时聚在一起喝酒。11日凌晨零时许,3人又相约在村民李某洪家里喝酒叙旧。

            大约喝了一个小时后,这3人已醉眼朦胧,竞相吹嘘自己的枪法最好,争论不休之时,3人从“斗嘴”升级为“斗枪”——直接通过真刀真枪现场来比试、验证一下谁的枪法最好。随后,石某平从自己家中拿来一支改装射钉枪,返回李某洪家里,开始了枪法打赌比赛。刚开始,其他酒友在李某洪家门放了一个酒杯,聂某奎往这支改装射钉枪装上一粒黄豆作为子弹,然后开枪将酒杯打中。李某洪仍不服气,然后跑到门边,用手指着自家裤裆下部,又跟聂某奎打赌:“我赌你打不中我的裤裆!”听后,聂某奎更不服气,接着往枪里装了一粒黄豆,然后抬枪瞄准、开枪射击。

            没想到,“砰”的一声枪响过后,众人随即看见李某洪倒在地上,用手捂着其左边裆部,痛苦地呻吟着。经查看,李某洪的左边“蛋蛋”(睾丸)被聂某奎开枪打中,已经血流不止……凌晨1时30分许,受伤的李某洪及其他在场人员报警。接警后,苏甲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将受伤的李某洪送医,抓捕了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的石某平,对开枪伤人的聂某奎进行传唤调查。目前,李某洪经救治后已脱离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石某平已被刑事拘留,开枪伤人的聂某奎还在被警方调查中,整个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IP属地:河南6楼2018-04-19 10:18
            回复
              工人受工伤公司花式“赖账” 法院拘传老总后当天拿出10万现金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男子在一公司从事外墙维修工作,却意外在工地上受伤。拿着八级伤残证明,公司却不认账了,开始起了一系列的花式“耍赖”。从“他不是我们公司员工”,到“可不可以少赔点”,再到“我没钱了”……演技炸裂。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成都青羊法院见招拆招,将这家公司“耍赖”手段一一化解。18日,青羊法院执行人员在搜查了其公司后,冻结了账户、查封财务室、拘传老总。好了,接下来该这位老板“出牌”。18日下午,其家属抱来10万现金,当场兑付,“赖”了几年的钱终于还上了。
                员工受伤 一公司多年拒不赔付
                18日,青羊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宏能天木建设工程(原四川天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在地,他们将强制执行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很简单,张某在这家公司从事外墙维修工作,2014年8月24日,他在工地受了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按工伤赔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事情既然发展了强制执行这一步,可想而知,公司老总当时就拒绝了。
                很快,张某将公司告到青羊法院。正是从这时候开始,这家公司开始他的表演了。
                第一招:否认劳动关系 “他不是我司员工”
              申请被执行人领钱。
                在青羊法院审理此案时,该公司当即否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张某须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随后,仲裁委作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该公司不服,随即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拆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6月29日青羊法院经审理判决,四川天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招:跟法院讨价还价 “可不可以少赔点”

                双方劳动关系得以确认,事情就好办了吗?当然不是,该公司仍然不愿向张某进行工伤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只得又一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6年10月13日,仲裁委员会再次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张某各项费用合计185292.28元。仲裁委还提醒,“裁决书生效5日内,现金。”
                这下总该没话说了吧?不,该公司又跑到青羊法院来了,目的是要求减少赔偿,“可不可以少赔点”。
                法院拆招:按判决执行。
                第三招:象征性给点 “我们公司没钱了”

                好吧,虽然公司各种“花式”耍赖,可张某想想还是算了,同意了“前东家”提出的和解方案,分三次收取赔偿款。但这家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后,以公司生产效益不好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一副“我没钱了,爱咋地咋地”的样子。
                法院拆招:查账发现账上明明有钱,冻结账户。
                青羊法院一查发现,2017年12月,这家公司在青羊法院的另一件案中,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证实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只是在面对这位受伤害的劳动者时就“公司经营困难”了。
                第四招:保险柜也没钱 “对此事不知情”

                18日,面对上门执行的青羊法院执行人员,其公司党委书记始终称“对此事不知情”、“不清楚”,还说“保险里也没钱了”。
                法院拆招:法院查明,执行人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18日,青羊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搜查,并拘传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视情况对该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和对被执行人公司采取罚款措施,强力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18日下午1点过,其公司员工抱来10万现金,当场兑付,“赖”了几年的钱终于还上了,一出大戏总算落幕。
                执行首日数据:
                成都执行到位4603万 查封284套房产

                4月16日,成都法院为期12天的“打击拒执 惩戒失信 春雷行动”专项执行活动正式启动。
                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16日当天,成都法院实际出动人员1271人次,执行案件599件,执结案件264件,执行到位金额4603.21万元,找到被执行人339人,冻结银行存款2078.46万元,扣划银行存款1786万元,查封房产284套,查封土地15宗,查封车位22个,查扣车辆93辆,强制腾迁16起。
                同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62人次,限制消费769人,公开曝光1857人次,拘传63人,罚款6人,罚款金额4.83万元,拘留36人,悬赏执行30件案件,涉嫌构成“拒执”“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犯罪移送公安侦查23件,集中约谈当事人460人,集中兑现890.97万元,采取强制措施后涉及132件案件的168名被执行人履行918.86万元。


              IP属地:河南8楼2018-04-19 10:20
              回复
                花60万元“运作”给女儿找工作,事情没办成,钱也被收缴
                海归女儿回国找工作,既然是海归了,这工作总得说得过去才行。可是,找工作不难,难的是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好工作。
                常州市民王某(化名)女儿国外学成归来,帮女儿找个好工作就成了全家的头等大事。家里人商量来商量去,觉得女儿在常州本地高校做一名老师颇为合适。
                高校老师,而且是王某家人希望的“正式老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托人就在所难免,这似乎在当下社会也是一种常见手段。好在,王某认识一位“神通广大”的人士——李某(化名),于是支付了60万元,委托对方帮忙运作。为了保险起见,李某还在收条上写下了书面承诺当做协议交给了王某。
                本以为事情能这么顺理成章运作下去,可是最终王某委托李某的事情并没有办成。王某便要求李某退钱,李某并不愿意退钱,双方最终闹到了法院。
                有意思的是,一审法院因李某拿钱没办成事,判决李某返还60万。
                李某自称事情虽没办成,但“运作”过程已经花了51万,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要撤诉,但法院不准撤诉,最后判决却是让李某和王某都想不到:李某返还60万元,但这60万元不是返还给王某,而是予以收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对此案进行了详细了解。

                介绍工作“收费”60万
                常州市民王某的女儿留学归来,家人希望她能够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不求大富大贵,安逸又体面就行了。
                2015年,在找工作的过程中,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听说了王某家的情况,李某表示,自己可以介绍王某的女儿到常州本地某高校当老师,而且是“正式”的,不过需要60万的费用。王某一听很开心,便分两次给付了李某60万元人民币。李某收到钱后为了让王某放心,还在收条上写下了一份承诺书,并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据了解,李某在收条上承诺在2016年9月1日前,将王某的女儿介绍到常州某高校做正式教师。如果到期后未能完成,就把60万元退还给王某。
                在此之后,李某多次帮忙联系工作,但是一直未能按约定将王某的女儿安排进该高校上班。王某心存疑虑,开始要求李某退款,此时李某表示,自己确确实实帮忙联系了工作,很多钱已经花了,没办法退给王某。

                对簿公堂:一审判退还“介绍费”
                王某见到对方不愿意退钱,协商失败后决定拿着李某的“承诺书”去法院起诉。起诉时,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6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李某则表示,自己答应安排王某女儿在常州的一家大学或者中学从事英语老师的工作,尽量安排进某高校当老师,承诺书的内容却约定去常州某高校,与事实不符,是签字时没有注意。他还强调,事实上,自己已经为王某之事做了许多工作,但王某女儿以没有时间参加面试为由推脱,应当考虑王某女儿自身过错,不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起案件中,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委托李某代为联系工作,李某书面承诺若未办成受托事项,将已收到的60万元全部归还给王某的事实清楚,王某主张返还该款有双方书面约定之依据,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李某即使已实际代为王某联系工作并支出费用,但王某不予认可,李某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王某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李某负担。
                被告上诉:已有51万用于劳务、咨询、人情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李某在二审中表示:“60万元中,我已向他人支付51万,我这儿还有9万;51万元的去向,哪些人收了、派什么用等,我都不能说的;总体上,这60万有劳务费、咨询费、人情费的性质,那些收这些钱的人,我承担不利后果也不能说的。”
                王某则认为,自己“60万是中介费,他未解决我女儿工作,他应退还这60万。他拿我这个60万,具体怎么花、向哪些人支付,我不管的,我也管不了,他怎么花,花的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这中间有无违法的情况,都由他负责,我不清楚、也不管的。”
                蹊跷的是,二审中,李某突然以自己和王某“进行协商,又综合考虑后”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终审判决:60万元“介绍费”依法收缴
                法官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王某企望女儿成为常州某高校的正式教师,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教师资格,按有关程序公平竞争。但王某试图以60万元为代价、通过李某的请托来疏通关系,用金钱来达到目的。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为,扭曲正常的竞争机制,扰乱了正常的教师招聘秩序;王某、李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由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的款项系因托人情、找关系等形成,违反公序良俗,应予驳回。如若支持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款项的请求,或予以部分返还,无疑将助长此类违法行为,有违基本的公平正义。对于李某收受的60万元,应依法另作处置,予以收缴。
                法官对紫牛新闻记者解释说,之所以不允许李某撤回上诉,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准许李某撤回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可能会得到全部或部分执行,所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已口头裁定不予准许。
                最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也不予准许。值得一提的是,60万元所谓的“介绍费”被要求予以收缴。
                法官释法: 公共利益不可侵
                公序良俗不可违
                紫牛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姚远法官,她向记者阐释了审判的相关法律依据。“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没有边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意思自治的枷锁。”姚远法官解释道,一般的普通公众对于双方的行为都会有一个价值判断,内心是抵触这种破坏公平公正的做法。

                “法院裁判案件靠的不是猜测,因此我们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并且制作了相关笔录,对这60万元是找关系、托人情的性质予以确认。”王某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为女儿找工作,谋取的并非合法利益,扭曲了正常的社会关系。因为收取费用来找工作属于请托性质,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是无效的。考虑到这60万元是用于违法活动,因此出具了《制裁决定书》,对60万元予以收缴。姚远法官还告诉记者,如果60万元用于培训、学习、书籍购买等方面,这部分费用就属于合理的支出,但是李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虽然当事双方协商后,上诉一方准备撤诉,但是法院没有准许。因为一旦允许撤诉,那么一审的判决就会全部或者部分生效,既然原判决没有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予以更正。”姚远法官如是说。
                法学教授:
                判决既合乎情理 也合乎法理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黄建文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这种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话,他必然会扭曲社会公众的价值。如果请托送礼以及可能存在的行贿受贿受到法律保护,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以财物给付、请客吃饭以及其他形式走关系、托人情来谋求工作、升迁时,都是在破坏竞争秩序。“事业单位的招聘,它有严格的规则,如果通过人脉关系,能够进入国有事业单位工作,对其他参与竞争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说他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黄教授还表示,事业单位的人事招聘是一件严肃的工作,相关招聘的规则应当遵守,如果通过协议,通过所谓的人脉关系,通过送钱就改变已定的规则,实际上损害了常州这所高校的形象,损害了参与竞争的其他人的利益。此外,由于常州某高校的人事招聘受到常州人社局的监督,报名人员以及录用人员最后都必须在人社局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双方所订立的这个合同,实际上是公开挑战社会价值的底线,公开挑战政府对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规定的底线,所以双方的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应当没收,所以判决既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
                此案已经终结,不过相信广大读者感兴趣的也许还有个问题,李某这51万元花在了什么地方,送给了哪些人?正如李某自己说,“60万元中,我已向他人支付51万,我这儿还有9万;51万元的去向,哪些人收了、派什么用等,我都不能说的。”遗憾的是,这个不能说的秘密,紫牛新闻记者在此无法解答。采访中,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案件中,是否还涉及其他犯罪尚不得而知,公安、检查部门可以根据线索介入调查。
                紫牛新闻记者|马奔 郭靖宇


                IP属地:河南9楼2018-04-19 10:22
                回复
                  17岁女生在学校坠亡!曾遭7名同学殴打,警方:暂未发现两者相关
                  前天(4月16日)中午,17岁的女生小李在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教学楼高层坠下,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据家属反映,今年1月份,小李曾遭同校7名学生殴打。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公安部门正在调查中,目前暂未发现小李坠亡与此事件有关。
                  出事前半小时还与父亲一起
                  小李是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16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3班学生。4月16日中午12点多,17岁的生命在学校教学楼楼下戛然而止。事发后,辖区派出所到场处理。记者看到,小李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为“高坠”。
                  女儿出事前半个小时,父亲李惠平还和她在一起。
                  4月16日凌晨,在家的小李突然告诉他,自己最近胸闷、头很疼,好几天睡不着觉,让父亲带她去医院看看。
                  这天是周一,上学的日子。上午,李惠平陪着女儿到广州天河区某医院进行检查。中午12点左右,小李回到学校,李惠平回往广州黄埔九龙镇的家中。
                  随后不幸发生了,12点半左右,李惠平接到了学校的电话。

                  小李的证件。

                  小李的病历。
                  一月份7同学参与殴打小李
                  被学校处分通报
                  李惠平称当天他陪着女儿的时候,女儿还有说有笑。女儿之前在九龙镇上中学,2016年进到这个学校,“我认为女儿是因为曾经被殴打,留下心理阴影”。
                  他表示,今年1月某天,学校老师通知他,小李在学校被同学打了,让他去看看。他赶到学校后,才知道女儿被7名学生殴打,而且还不止一次。他问女儿,女儿说事情起因与一个罗姓男同学有关。
                  南都记者看到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1月18日一份文件,名为“关于给予莫××等7名同学纪律处分的通报”。
                  通报内文称,2018年1月11、12日,16物流2班莫某某同学因个人矛盾,纠集16物流2班邓某某分别于学校门口、女生宿舍、教学楼3次殴打16城轨3班小李,另有5个同学作为帮忙参与到事件中来。经调查得知,莫姓和邓姓两人为动手打人者。罗某某是引起打架后果者。学院根据《学生违纪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7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处分。
                  一名和小李关系很好的同学小张称,小李第一次被殴打时他也在场。当时他和小李两人从外面回学校,莫某某和罗某某几个就在学校门口堵他们两个,后来就发生拉扯冲突。
                  小张说,罗某某和小李是同班同学,莫某某和罗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莫某某用罗某某微信语音聊天和小李发生了口角。据他了解,口角之前,莫某某曾要求罗某某把微信女性朋友删掉。
                  小张说,之后一次殴打过程中,参与殴打的学生曾在言语上刺激她,“逼她跳楼之类的话”。几人遭处分后,小李并没有告诉他自己有继续受到威胁的情况,但小张明显看出小李受此事影响比较大,心里总是不舒服的样子。
                  校方通报:
                  事件原因仍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昨天(17日),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在学校官网上通报此事。通报称,2018年4月16日中午12时20分许,广州校区一名在校学生从教学楼高层坠下,事件发生时,现场目击师生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求救,并向学院报告。
                  当日12时45分许,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及120急救车均先后抵达现场,开展查勘及现场急救。14时许,学生家属到校。15时许,120急救经多番抢救后宣告坠楼学生不幸身亡。

                  校方通报。
                  通报中表明,学院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及时了解有关工作进展。
                  记者联系到该校办公室罗主任。她表示,1月份的殴打事件的确存在,至于其他具体情况要等警方调查。
                  4月18日下午,校方最新回应记者称,当天上午,学校、街道维稳办、公安部门与家属代表在学校会议室沟通,了解家属诉求。截至今天下午16时,根据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坠亡学生符合高坠,具体原因仍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作出结论。
                  下一步学校将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尽快对坠亡原因定性;继续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报事件最新情况;持续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尤其是学生宿舍及教学管理。
                  警方:
                  暂未发现坠亡与殴打事件有关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根据初步调查,死者小李符合高坠。今年1月份,有7名学生因纠纷参与对小李的殴打,已被学校作出处分。根据警方初步了解,目前暂未发现小李坠亡与此事件有关。
                  来源 南方都市报


                  IP属地:河南10楼2018-04-19 10:41
                  回复
                    45岁男子酒后将7旬老太抱进屋内欲强奸 被刑拘
                    来源:沅江市公安局综合

                    微博截图
                    【南大派出所迅速查处一起强奸案】2018年4月16日15时许,南大派出所抓获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男,45岁,单身,南大膳镇人),迅速查处一起强奸案。
                    4月16日,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吃完中午饭后(期间喝了三四两白酒),走到南大膳镇的北大去看了下亲戚,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想入非非了(指想与女人发生性关系)。当其走到南大膳镇某村某组时,看见一个七十来岁的老太太独自一人躺在屋外地坪里的睡椅上晒太阳,就跑上去抱着老太太,将其抱至其屋里房间内,放倒在床上,转身将房门反锁意欲对其实施强奸。老太太拼命反抗,大喊救命。听到呼救声的邻居和老太太亲属赶到现场,易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随后赶至现场的南大派出所民警将易某某带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
                    目前,易某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IP属地:河南12楼2018-04-19 11:03
                    回复
                      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开庭


                      IP属地:河南13楼2018-04-19 11:07
                      回复
                        退还玩具男顾客情绪激动死亡 家属告西单商场赔偿53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因购买的玩具出现质量问题,多次更换后依然不能使用,郭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到西单商场与售货员协商,双方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蔡先生因心脏不适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认为售货员态度恶劣、辱骂,并未采取急救措施导致事件发生,为此郭女士与儿子将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郭女士母子的诉求后,郭女士母子不服,提起上诉。
                          4月24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图为西单商场代理人 摄/通讯员 王鑫刚
                          原告:售货员态度恶劣 吵架中“气死”顾客
                          原告郭女士和儿子蔡某诉称,郭女士的丈夫蔡先生到被告西单商场为其孙子购买了遥控仿真快艇,原价398元,优惠价实际支付300元。但仅过了一周,发现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更换玩具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6年8月中旬,蔡先生再次来到被告处协商,被告称需将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玩具留下来修理。之后,被告电话告知蔡先生该商品已经无法修理,也不愿意再行退换。无奈,郭女士与蔡先生于2016年8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再次至西单商场与员工协商,但被告员工态度极其恶劣,不愿退换不合格产品并辱骂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事发后被告员工未采取急救措施,也无人予以帮助,近半小时后被告员工才拨打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但蔡先生终因抢救无效,于当**亡。

                         死者妻子、儿子、代理人参加庭审 摄/通讯员 王鑫刚
                          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蔡先生的死亡,为此,郭女士和儿子蔡先生将西单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
                          被告:顾客猝死与商场无关
                          被告西单商场辩称,蔡先生所遭受的损害系因其自身身体疾病或缺陷所导致的意外事件,其猝死事件与西单商场的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西单商场在蔡先生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并已尽到服务场所应尽的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西单商场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
                          庭审中,商场请来了蔡先生突发疾病时在场人魏某、封某和段某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分别予以陈述。
                          一审法院查明 柜台员工参与救助死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27日,蔡先生在被告西单商场地下一层玩具柜台购买一台遥控仿真快艇玩具,因玩具出现故障,蔡先生多次来到被告处协商玩具快艇的更换或维修事宜,并将该玩具快艇留在被告处。2016年8月28日晚上7点,蔡先生携原告郭女士和孙子来到被告西单商场玩具柜台,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交涉解决方案。交涉期间,蔡先生被告知玩具快艇无法修理后,情绪较为激动,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被告所属第二卖场儿童区主管经理接报后到达现场,后决定可再次更换玩具快艇。此时,蔡先生突发意识丧失后倒地。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当即实施心肺复苏按压等急救措施,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亦参与了对蔡先生的急救。
                          被告工作人员随即于当晚7点04分开始拨打120和999。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将蔡先生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56分,蔡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一审判决:商场无过错
                          西城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二原告称,蔡先生到被告处与被告员工协商退换或修理所购买玩具时,因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并辱骂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突发疾病。对此,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蔡先生商场发病时在场人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事发时蔡先生情绪激动,而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并未辱骂蔡先生的基本事实。据此,法院对原告所述上述事实不予认定。
                          二原告另称,因被告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导致延误治疗造成蔡先生死亡。对此,被告西单商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西单商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庭审中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在蔡先生突发疾病后即拨打120和999求助,及在现场协助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实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西单商场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西城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补偿二原告15万元,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女士和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家属称老人性格和蔼 否认情绪激动
                          4月24日在二中院的法庭上,商场首先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但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代理人表示,死者自身情绪过激,商场在此过程中一直在劝导对方。“我们的销售人员只是转达厂家的意见,没有刺激对方。反而是老人听完之后,要拆下孩子的滑板车的金属追打我们的销售人员,最终被其家属拦下。”代理人称,据他们到蔡某单位了解,单位称蔡某的脾气确实不好。
                          此后,在更换产品过程中,蔡先生自身过于激动导致猝死,对此商场无法预见。此外,工作人员也进行了救助,后跟着去了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蔡某的性格非常好,是一个和蔼的老人。你们凭什么说他情绪激动,是你们的销售人员故意刺激他!”蔡某的妻子郭女士说,在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之后,她和蔡某带着孩子去商场协商更换,但被告拒绝维修与更换,将责任推卸到厂家。销售人员故意刺激蔡某,不让他联系商家。主管到达现场后,再次用言语刺激蔡某。
                          “蔡某作为一个60多岁的老人,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但对方不尊老爱幼,对其进行言语刺激。即使老人情绪激动。”家属否认蔡某追打销售人员,称他只是说了气话,吓唬一下对方。
                          此外,蔡某倒地之后,家属明确提出需要硝酸甘油等药品,但没有人提供。工作人员不是在那看着,就是惊慌失措,没有人对其进行救助。且商场对此类现象也没有进行过培训。“蔡某患高血压,但每天都吃药控制着,没有心脏病。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蔡某情绪激动,引发猝死,被告应承担责任。”
                          庭审最后,家属表示愿意调解,但商场同意一审判决金额。由于差距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IP属地:河南14楼2018-04-24 16:01
                        回复
                          自拍绑架照 勒索自家人自拍绑架照 勒索自家人
                          “歹徒”发来的前几张照片中,小谢穿着的是黑色外套,且都是神志不清的样子。
                          视频监控显示,小谢被“绑架”的时间段,他正驾车在增城区“兜圈”。
                            近日,广州增城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儿子小谢被人绑架了,歹徒索要10万元赎金。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这竟是一出自导自演的“绑架”闹剧,为的是骗取家人钱财。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 通讯员刘莹丽、张毅涛
                            3月26日下午,一条发到微信家庭群的消息让小谢的妹妹大吃一惊。这条信息写着:“小谢在我手上,给我10万块钱就放他回去。别报警,否则等收尸。”哥哥被绑架了!家人马上报警。
                            当天19时左右,小谢家人来到增城区公安分局石滩派出所报案。接到报警后,增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小组,通过翻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寻找小谢被绑架的线索和藏身的地点。
                            据了解,小谢目前无业,家庭条件尚可,如因为“露富”被绑架,可能性不大。由于家属反映小谢曾欠朋友的钱,民警排查了与小谢有债务纠纷的人员,都排除了可疑。
                            为弄清楚“歹徒”与小谢之间的联系,民警引导家属与“歹徒”沟通。没想到的是,对于为何绑架小谢,“歹徒”竟非常配合地交代了:随意选择的,目的是要钱给老婆治病。除了多次强调不能报警,这个“歹徒”还非常善谈,通过微信频繁与家属沟通。
                            在家属与“歹徒”谈判的过程中,“歹徒”还陆续发来了几张小谢被控制的照片。民警们仔细观察这几张照片,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地方。这几张照片,分别是在树下、小路边、房间内拍摄,拍摄时间从白天到晚上,地点从野外到室内,图片中小谢都是神志不清的样子。
                            “小谢体重将近170斤,试想,‘歹徒’要把这么重且昏迷的人搬动几个地点可不容易,也不合理。”细心的民警还发现,小谢身上的衣服相对干净整洁,身上也没有伤痕。
                            此外,“歹徒”一再要求家属赶紧给钱,否则撕票,还威胁说会以不给饭吃、不让睡觉、不给衣服保暖等手段折磨小谢。种种情况,都令民警们感到很奇怪。
                            真相:
                            企图诈骗家人钱财 上演“绑架”闹剧
                            “歹徒”发来的前几张照片中,小谢穿着的是黑色外套,最后一张照片中小谢则穿着一件浅蓝色T恤。民警翻查大量视频后发现,一名穿着浅蓝色T恤的男子当天独自驾驶摩托车行驶在石滩、三江、荔城等地。经家属辨认,此人正是小谢。
                            小谢驾车在增城区“兜圈”的时间正是他被绑架的时间段,中间脱离视频监控范围时,恰好就是歹徒发微信以及照片的时间。至此,民警基本可以肯定,小谢应该是被他自己“绑架”了,安全上基本没有问题。考虑到小谢是否有其他难处,民警建议家属先支付一部分的“赎金”看看情况。当日晚上,小谢的妹妹转了5000元到小谢的微信账户,“歹徒”答应放人。
                            第二天傍晚,小谢回到了家中,声称自己的手机被“歹徒”抢走了。在家人的质问中,他不得不承认,自己导演了这出“绑架”,目的就是想骗点钱花。
                            结局:
                            延时自拍“绑架”照 被行政拘留十天
                            3月28日上午,小谢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认了自己因缺钱花,于是自导自演被“绑架”闹剧,企图诈骗家人钱财。所有的照片都是自己用手机延时拍摄的,由于怕手机内容暴露自己,在回家前把手机丢进了池塘。小谢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小谢自导自演被“绑架”闹剧,警方调动大量警力资源、花费大量时间开展搜寻工作。警方希望广大市民群众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接处警民警的劳动,把警力资源留给最需要的人。警方还提醒,虚构事实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IP属地:河南17楼2018-04-25 15:56
                          回复
                            “我花钱养着你们”,就能连扇警察9个耳光?
                            河北唐山一女子连扇警察3耳光 并称我花钱养着你们
                            民警执法自当谦抑,但这也不等于要“任打任骂”,而是要把自身行为框定在依法办案、依规执法的范畴内,根据现场情形做出恰当的处置。

                            ▲视频截图。
                            文 | 欧阳晨雨
                            最近,一段真人版“河东狮吼”的视频火了。事发地是唐山,视频中,一名中年女子态度强横、出言不逊,在不到两分钟的时间里,竟然连扇民警9个耳光。在打骂民警时,她口出脏话,还口口声称“你们是人民公仆”“我花钱养着你们”。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根据唐山市交警7大队的情况通报,4月21日,民警和辅警在处置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时,遭当事人亲友梁某某(女)、赵某某(男)打骂。4月24日,当地警方已对该打骂警察的夫妻采取刑拘措施。
                            据了解,梁某某的亲友被肇事者撞伤。她打骂民警,可能是因对处理过程有意见。但再怎么有意见,也该走正常途径。一边打人一边振振有词说着“我花钱养着你们”,除了暴戾还是暴戾。
                            事发后,网民指出赵某某就是“唐山市海港区地税分局副局长”,梁某某是“副局长夫人”,这有待核实,但在网民的想象中似乎也为其嚣张底气和原因作了注解。毕竟,之前官太太“全武行”的奇葩轶事并不少。前些年,四川自贡沿滩区安监局某领导之妻违停殴打交警,还叫嚣“打一个电话,分分钟让你丢工作”,摆在一起比对,两人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很相似。

                            ▲唐山公安通告。
                            结合上下文语境看,这位女子口中的“我”指的未必是官太太,而是指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看上去,她是在行使纳税人权利。
                            现代社会,“纳税人”与“公仆”的概念确实常被提及,以指涉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很多时候,公民确实能以纳税人名义要求政务公开、公帑用到实处之类。
                            可就算是“纳税人”养着“人民公仆”,权利也有其边界,它应该恪守法律划定的畛域,在合法范畴内行使,而不可任性而为。随意打骂民警,显然是逾矩。
                            这些年,人们呼吁的袭警罪入刑虽暂无定论,但2015年11月1日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如今,梁某某和赵某某这对夫妻被刑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这就是他们任性违法应付出的“成本”,也给潜在的“打手”敲响了警钟。
                            更何况,纳税人养着公务人员,通常也是整体宏观而论,单个纳税人说“我花钱养着你们”,并不妥当。
                            值得一说的是,此事还有个引爆点在于,“唐山交警7大队”的警情通报中,详述了两位办案人员“忍辱负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带伤工作”的过程,还号召为这两位同志“点赞”。这么“忍辱负重”的通报,也引得网友的质疑。

                            ▲通报截图。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先期处置措施。当梁、赵夫妻出言不逊、使用暴力时,“忍辱负重”“3天后刑拘”显然并不符合立法精神。而倘若副局长一职被证实,警察的这种“忍辱负重”就更易导致民众的误解。
                            说到底,没有哪个人能以“我花钱养着你们”的名义,对警察连扇耳光和肆意辱骂;而民警执法自当谦抑,但这也不等于要“任打任骂”,而是要把自身行为框定在依法办案、依规执法的范畴内,根据现场情形做出恰当的处置。
                            □欧阳晨雨(学者)


                            IP属地:河南18楼2018-04-25 16:12
                            回复
                              落马贪官忏悔:不懂法又不学法,得过且过让我深陷绝境
                              ●忏悔人:李先试
                              ●原任职务:江苏省盱眙县供销社主任
                              ●涉案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6年6月18日,盱眙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先试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5年,李先试在担任盱眙县供销社主任职务期间,明知部分企业不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仍然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企业骗取国家项目资金325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9年11月,我从盱眙县人事局调到县供销社当主任,实现了从“二把手”到“一把手”的转变,在供销社这个单位拥有了渴望已久的绝对权力。
                              2010年,随着国家对农业公司扶持力度的加大,我手中的国家项目申报审批权成了“香馍馍”,一些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公司老板找到我,希望得到照顾。在贪念作祟下,我动起了歪脑筋,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公司,通过编造虚假材料的方式帮其达到条件,从而骗取国家资金。对外美其名是支持企业发展,支持盱眙经济,私下却是我和企业老板达成的“默契”——项目做成后,让他们“表示表示”“感谢感谢”。就这样,尝到了权力带来的甜头后,我把党纪国法就彻底抛在了一边。
                              当了单位“一把手”后,我的心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讲政治、顾大局,凡事以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到置共产党员的基本品质于不顾,把自己当成社会人员,与人交往总是将“利”字摆在前,养成了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恶习。同时,在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对下级的考核、任用,我从不以工作、业绩的好坏作为参考,而是谁送我钱、谁给了礼,就提拔谁重用谁。这些都说明自己的思想已经坏死,工作方向已经走偏,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我走到今天这样的地步,与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也有着直接关系。平时,我不太注意对法律法规的积累和学习,即便学,也常常是左耳进右耳出。2010年中秋节前,我在办公室接受农业公司负责人购物卡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反而认为这是与企业主的正常往来。以至于后面通过伪造材料协助企业骗取国家资金时,还理所当然地觉得这是在帮助企业发展、支持地方经济。我想,正是这种不懂法又不学法、得过且过的思想,才让我深陷绝境。
                              这次的教训对于我来说,是有生以来最为深刻的,使我懂得老老实实做人、实实在在做事的可贵。我一定真正洗心革面,努力做一个善良的人、勤劳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IP属地:河南21楼2018-06-26 15: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