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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特殊性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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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在引致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开展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无论从理论、技术,还是实践层面上讲,目前试点中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在理论层面上,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定位、评估对象界定、评估价值目标选择等方面的模棱两可。在实践方阿面,全国各试点地区基本上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和“因地制宜”的阶段。对于上述现象的形成,在理论上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特殊性的认识模糊是其原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与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写这篇论文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想到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和基础问题。因为中国资产评估时间和理论研究的后发特点,国际资产评估有许多成熟的理论可以学习,有许多实践的经验可以借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把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放到学习和借鉴国际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上,而不是极具特殊性的中国资产评估实践方面。笔者的看法是: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概括地讲,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和公平公正;“计划经济或社会主义”中的产权制度、国有经济比重、两权分离及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国有权益保护的要求等构成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为什么要强调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呢?有人做了这样的概括: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将现已基本成熟的基础性理论概念和理论观点进行科学归类及划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资产评估理论的学科定位和内在机理等基础性问题。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准确把握评估具体实践的内在联系和本质特征,促进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在整体上形成统一的理论范式和逻辑严密的理论主线。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强化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和引导实践不断前行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作为一种新兴评估业务,加之中国特殊国情,有许多特殊之处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自身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执业规范,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及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开展是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兴起引致的,是一种维护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质权人规避融资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引入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实际上就是促成利益相对两方进行的一种合作博弈,政府作为管理者希望资产评估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希望能够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前提下获取合理的评估服务收费,规避执业风险;银行希望能够在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基础上,保证银行的利益和信贷资金安全;融资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尽可能多的贷款。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资产评估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要打破信息不对称状况,通过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或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以降低交易费用,支持科技企业创新,保证金融资产安全。
  (一)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本身与质物在融资中的作用紧密相关,即与质押知识产权必须发挥融资保证物的作用有关。从理论上讲,发挥融资担保作用的资产,不论是作为质物的质押知识产权,还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都必须能与其所属企业相分离或可分离,都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转移性或可变现性。因此,从质物的属性上讲,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变现性的知识产权才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与传统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及其评估对象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除了应考虑一般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的合法性、效益性等内容外,特别强调评估对象与所属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可分离性、可转移性和可变现性,以保证质押知识产权能够作为融资的担保物发挥作用。
  (二) 评估价值目标、价值前提及价值类型选择的特殊性
  既然质押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扮演着质物及融资保证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基本价值目标就应该是质押知识产权也即质物的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评估价值前提就应该是变现价值前提。因为,质押知识产权是作为担保物而存在,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目标只能选择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而且其评估的价值前提最好也能选择变现价值前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价值目标的要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变现价值前提的要求,正是质押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个显著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评估要求的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评估价值目标和变现价值前提,以及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是否考虑其因共享性和衍生性导致的权益边界外溢并由此引起的评估价值值域空间的变化,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经常会出现“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情况,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具有多样性与相对复杂性的特点。
  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自身特殊性的归纳:评估对象与所属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可分离性、可转移性和可变现性;评估价值目标选择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评估价值前提应当是变现价值前提。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的条件并未达到“一般情况’水平,国情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更为复杂。


1楼2018-03-15 14: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