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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重大疾病,只因微创没开胸,保险公司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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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1日,刘女士在保险公司公司购买一份分红险附加08特享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6年4月22日,刘女士前胸部剧烈疼痛,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确诊为主动脉夹层疾病。2016年6月18日,刘女士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2万元。随后刘女士丈夫王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根据08特享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5.5.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因刘女士的病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二、争议焦点
刘女士为治疗主动脉夹层疾病选择的微创手术治疗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
三、律师观点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结合原告提供的病历及咨询专科医生,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首先,主动脉夹层疾病是属于主动脉疾病的一种。其次,刘女士选择的微创手术治疗的目的是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该微创手术相比传统的开胸手术,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优点,目前已经取代开胸手术,虽然手术方式不同但是目的一致,这是医学上的进步。最后,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重大疾病条款是根据2008年中国保监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距今已有8年的时间,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进步,很多条款已经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按照通常解释,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选择治疗方式肯定会选择风险小,治愈率快的方式进行治疗。该条款涉嫌以限制治疗方式,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选择最佳治疗方式的权利,变相剥夺被保险人理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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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04-15 18: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