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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肇事车辆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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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4日,在洛阳市景华路与天津路口东侧大张超市门口,受害人李女士步行由北向南横过该道路时,与肇事司机刘女士驾驶小型轿车沿景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李女士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刘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女士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女士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2048元,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经查该肇事车辆归肇事司机刘女士所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只投保交强险。后因受害人、肇事司机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受害人李女士以刘女士、中国平安为被告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李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9846元。
二、争议焦点
受害人李女士的损失都是什么呢?其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三、律师观点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李女士损失:受害人李女士遭受人身损害,损失包括因其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本案属于一般交通事故纠纷,其中肇事司机刘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李女士的损失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超出部分损失由肇事司机兼车主刘女士负责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四、法院裁判
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依法认定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048元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原告李女士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原告李女士23048元。
二、被告刘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女士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刘女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例警示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惊慌,立即停车,及时向交警报案拨打122,并抢救伤者拨打120,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尽可能多拍事故现场照片,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尽量减少损失。
2、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伤残或死亡赔偿标准,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到事故处理部门交警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人伤入院不必垫付过多的医疗费用,以免被动。
3、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查明伤者的受伤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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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04-15 18: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