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9日|分类:典型案例
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王某通过洛阳某房产中介欲购买李某名下的房产。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洛阳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经纪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款97万,由王某先支付40万首付,剩余房款由王某贷款按月支付。洛阳某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王某支付首付后,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贷款,后经王某与李某协商,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先洛阳某房产中介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王某以房屋没买成,其目的未实现为由拒不支付,无奈,该房产中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万元居间服务费。
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判令王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产中介)2万元居间服务费。
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接受原告房产公司委托代理意见如下
1. 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已完成。作为房产中介的意义即为买方提供真实优质的房源信息服务,并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的购房目的并帮助双方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本案中,该房产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为王某提供了房源,并促成了双方买卖合同的订立。由其是王某已支付40万的首付,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房产中介的居间任务已经完成。
2.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有权收取居间费用。对于王某与中介公司的约定,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王某因个人原因致使贷款未成功,才是房屋买卖目的未最终实现的原因。而最后经房屋买卖双方的协商下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愿解除合同,不并不是由于中介的过错而导致,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因此王某应当支付2万元的居间服务费。
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王某通过洛阳某房产中介欲购买李某名下的房产。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洛阳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经纪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总价款97万,由王某先支付40万首付,剩余房款由王某贷款按月支付。洛阳某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王某支付首付后,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贷款,后经王某与李某协商,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先洛阳某房产中介要求王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王某以房屋没买成,其目的未实现为由拒不支付,无奈,该房产中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万元居间服务费。
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判令王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产中介)2万元居间服务费。
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接受原告房产公司委托代理意见如下
1. 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已完成。作为房产中介的意义即为买方提供真实优质的房源信息服务,并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的购房目的并帮助双方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本案中,该房产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为王某提供了房源,并促成了双方买卖合同的订立。由其是王某已支付40万的首付,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房产中介的居间任务已经完成。
2.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有权收取居间费用。对于王某与中介公司的约定,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王某因个人原因致使贷款未成功,才是房屋买卖目的未最终实现的原因。而最后经房屋买卖双方的协商下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愿解除合同,不并不是由于中介的过错而导致,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因此王某应当支付2万元的居间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