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明确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市开发区、新区)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各供热单位:
我市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户供热价格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收费方式可分为按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其中,居民用户按采暖面积收费、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由基本费用和计量费用两部分构成,基本费用为基本热价×计费面积,目前,我市基本热价为按面积收费热价的30%,计量费用为计量热价×耗热量。
我市城市区现行各类供热价格制定的时间间隔较长,如按面积收费的供热价格政策是1996年制定的,近日市政府批准了非居民用户的热计量价格,为便于价格管理和社会监督,现将我市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采暖面积收费)
1.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6.80元/平方米·月;
(2)区域锅炉供热:6.97元/平方米·月。
2.按热计量收费的标准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基本热价2.04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158元/千瓦时;
(2)区域锅炉供热:基本热价2.09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158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收费)
1.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供热均执行:6.80元/平方米·月。
2.按热计量收费的标准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供热均执行:基本热价2.04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235元/千瓦时。
二、热计量价格的相关政策
(一)热计量价格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
(二)实行热计量价格的用户,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前,先按面积热价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取暖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按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其中居民用户的热计量收费额,超过按面积收费额15%以上的部分不再补交。多退少补金额,可在下一个采暖期交费时合并结算。
(三)供热成本发生变化,需调整热价时,热计量价格随按面积计收的热价而调整。
(四)因热计量表损坏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供暖时间
供暖时间为当年11月5日0时至次年4月5日0时。
市开发区、抚宁区供热价格政策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5日
http://www.qinhuangdao.gov.cn:81/content.jsp?code=000357464/2018-00707&name=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明确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市开发区、新区)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各供热单位:
我市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户供热价格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收费方式可分为按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其中,居民用户按采暖面积收费、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由基本费用和计量费用两部分构成,基本费用为基本热价×计费面积,目前,我市基本热价为按面积收费热价的30%,计量费用为计量热价×耗热量。
我市城市区现行各类供热价格制定的时间间隔较长,如按面积收费的供热价格政策是1996年制定的,近日市政府批准了非居民用户的热计量价格,为便于价格管理和社会监督,现将我市城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采暖面积收费)
1.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6.80元/平方米·月;
(2)区域锅炉供热:6.97元/平方米·月。
2.按热计量收费的标准
(1)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基本热价2.04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158元/千瓦时;
(2)区域锅炉供热:基本热价2.09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158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收费)
1.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供热均执行:6.80元/平方米·月。
2.按热计量收费的标准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供热均执行:基本热价2.04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0.235元/千瓦时。
二、热计量价格的相关政策
(一)热计量价格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
(二)实行热计量价格的用户,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前,先按面积热价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取暖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按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其中居民用户的热计量收费额,超过按面积收费额15%以上的部分不再补交。多退少补金额,可在下一个采暖期交费时合并结算。
(三)供热成本发生变化,需调整热价时,热计量价格随按面积计收的热价而调整。
(四)因热计量表损坏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供暖时间
供暖时间为当年11月5日0时至次年4月5日0时。
市开发区、抚宁区供热价格政策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5日
http://www.qinhuangdao.gov.cn:81/content.jsp?code=000357464/2018-00707&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