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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05执182号案件类型:执行裁判日期:2020-05-27合议庭:张斌华 审理程序:其它申请人:** 被申请人: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 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 文书性质:裁定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张芝荣,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系**配偶。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移房。
被执行人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里五区21号楼3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峥。
被执行人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23层2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移房。
案件描述
**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9154元、执行费为187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能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张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帅默